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胡強,被公訴

高檢網12月17日消息,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胡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龍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龍岩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胡強(資料圖)胡強(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胡強利用擔任江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書記、廳長,江西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2月21日消息,胡強被查;今年8月1日消息,胡強被開除黨籍。

經查,胡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違規為親屬和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提供幫助,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執紀執法活動;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胡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胡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江西省第十五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胡強,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河北棗強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2月入黨,經濟學學士。

他長期任職江西省財政廳,曆任預算處處長、副廳長等職,2010年任廳長。

2018年1月,胡強任江西省副省長,2022年1月任江西省政協副主席,2023年1月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