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眼目睹母親被車撞飛,27歲女兒受驚嚇5天后身亡!家屬崩潰求助

來源:大河報

因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車輛、房屋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只得暫時終結執行程序。日前,甘肅的彭先生再次收到了法院的終結執行裁定書,其母遭遇車禍賠償問題仍無著落。

6年前,彭先生的母親在自家門口不幸被當地另一村民駕車撞成一級傷殘,彭先生年輕的妹妹因目睹母親被撞而引發應激性心臟疾病於數天后身亡。其母在救治過程中花費大筆醫療及護理費用,如今生活無法自理,儘管各級部門給予了最大程度的關懷,但仍欠下了數十萬元的債務。

事發後,當地法院依照警方的責任認定判令肇事者承擔交通事故的六成責任,但執行問題難住了彭家人。

飛來橫禍:

母親過馬路被撞至重傷,

女兒目睹車禍幾天后身亡

彭先生是甘肅省皋蘭縣黑石鎮某村村民,其父母在鎮上開了一個小超市,平時就住在那裡經營生意。

彭先生介紹,橫禍發生在2018年6月28日晚上,當時彭先生因工作原因身在蘭州。當晚9時40分許,彭先生的母親魏女士於自家小超市門前道路的對面橫穿馬路要回店裡,「那條路叫皋石公路,是鎮上的主幹道,那段路沒有紅綠燈,附近的人過馬路都直接橫穿,路兩邊都有路燈,視線應該不成問題。」

彭先生稱,事發路段是南北路,其母親系由西向東橫穿馬路,而出事時,其母親已馬上走到馬路東側,但肇事車輛此時由北向南高速駛至。「他的車要是正常行駛應該沿著車道行駛在西側道路,絕對不會撞到我母親,但他當時是借道逆行開到由南往北的路上,才撞上馬上走到路邊的我母親的。」

彭先生說,其母被撞飛數米頭部著地,傷情嚴重,當天被送到當地醫院無法醫治,後又轉至蘭州大學第二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醫生給出了「開放性顱腦損傷特重型,多發性大腦挫裂傷,四肢癱瘓,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創傷性顱內積氣,多發性腰椎、骨盆骨折」等一系列重度的傷情診斷。

在之後的200多天里,當地醫院對魏女士展開了全力救治,最終將其從死亡線上救回來。「我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了,需要人全時照顧生活起居。」彭先生說,後經甘肅天秤司法醫學鑒定所鑒定為一級傷殘。

而對於彭先生來講,母親的重傷本就讓人難以接受,同時令他和家人難過的是妹妹的突然離世, 「當時我妹妹就在我家小超市門口目睹了車禍過程。」彭先生稱,他的妹妹事發時27歲,才剛成婚不久,平時身體健康,但在看到母親車禍後,開始出現胸悶、氣短心悸,頭暈不適、心口疼痛等症狀, 「主要表現就是恐懼,喘不上來氣,一直給我說一定要把媽媽救過來,身體發軟,狂躁,家人給她端飯也吃不下去。」

彭先生介紹,隨著病情加重,2018年7月1日妹妹不得不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徵、急性呼吸衰竭、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急性腎衰竭、病毒性心肌炎、應激性心肌病、急性心力衰竭、橫紋肌溶解症、支氣管肺炎、低蛋白血症等,在醫院救治3天后,7月3日中午病情突然加重不治身亡,「我跟醫生聊過,醫生說就是受到驚嚇後身體出現了應激症狀,就是常說的‘嚇死了’。」

6月28日母親出事,7月3日妹妹去世,之間只有短短的5天時間。

責任認定:

交警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

法院判決肇事司機擔責6成賠償66萬元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地交警部門介入處置。2018年8月2日,皋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經調查:2018年6月28日21時40分,駕駛人李某某駕駛寶駿牌小型普通客車,沿皋石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5公里加200米(黑石鎮某村農行門口)處時,與由西向東跑步橫穿馬路的行人魏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行人魏某某一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由於駕駛人李某某夜間駕駛機動車未做到安全文明駕駛,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且夜間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行人魏某某忽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按規定橫過機動車道,是造成此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事故雙方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我媽都快過完馬路了,那輛車是借道逆行著過來撞上她的,怎麼能負同等責任!」彭先生表示,事後他瞭解到,事發當日,肇事車駕駛員李某某在自己幹活的單位聽說自家狗跑出去了,遂開車回去處理,之後慌裡慌張開車返回單位時車速過高、借道超車造成了事故。彭家人不服警方認定,提出了複議申請,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查後認為皋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事實不清,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9月7日,皋蘭縣交警大隊維持了此前認定。

「當時我主要精力是救治我媽,因為急需花錢,就希望法律程序趕緊往下走,就沒再糾結事故認定。」彭先生說,但之後肇事司機在車輛交強險賠付同時拿出8萬元後,對於巨額醫療費的支付並不積極,無奈之下,2019年11月,彭家將對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定了魏女士過馬路快至路肩時被肇事車輛撞倒致傷,最終判決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李某某承擔六成事故責任,賠償魏女士包括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合計111萬餘元的60%,在扣除之前支付金額後應支付59萬餘元。

然而,李某某並未及時履行生效判決,彭家人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調查發現李某某無財產可供執行,暫不具備執行條件,遂對其採取限高措施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終結了執行程序。

2023年,彭家再次提起了訴訟,「之前有一些費用沒有票據,在那次訴訟中沒有提交,這次都提交了。」彭先生說,法院依然判定李某某承擔六成責任,最終判決李某某一次性賠償66萬餘元。李某某依然未能及時履行判決,彭家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後,有關此案的執行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到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對兩次生效判決,該院均啟動了執行程序。

2024年12月5日,安寧區人民法院做出執行裁定,經調查,本案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車輛、房屋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依法終結蘭州市皋蘭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102民初749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如有可供執行的新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反被起訴:

肇事者無法及時履行生效判決,

事故傷者家庭欠款數十萬遭起訴

「實際上,事情發生後各級職能部門也在經濟上給我們幫助了很多,但實在是給我媽治病花了太多的錢,我家本來就不富裕。」彭先生表示,事情發生後,母親長期在醫院治療,很長一段時間命懸一線,而妹妹也突然離世,這讓彭家的生活亂了套,他本來的事業只好放棄,家裡的經濟更加拮據。但其母親的傷情嚴重,治療一刻也耽誤不得。

彭先生說,事發後,肇事車輛交強險賠付了12萬元,李某某支付了8萬元。但對於其母親的治療和護理費用來講僅是杯水車薪,於是,他開始到處借款,正規的銀行、網貸、親朋好友幾乎借了個遍,還曾通過水滴籌等平台籌集醫療費,但仍然無法供給源源不斷的各類花銷。

彭家在經濟上的困難也得到了當地各級部門的重視,民政救助、司法救助,甚至醫院也通過醫療救助程序為彭家人減免了部分醫療費用,「就是減免後我們還是欠醫院近20萬元。」彭先生說,肇事司機在當地一家知名企業上班,每個月有數千元收入,所以對方沒有資產的說法說不通,但在最早的時候,法院曾在沒有徵得彭家人同意的情況下提出被執行人每月支付彭家1000元,「錢是打到法院,我們再到法院領,我們也拗不過法院。近兩年我把這事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了一次,這1000元漲到了2500元,從開始到現在這個錢一共就6萬左右。」

據彭先生介紹,數年來他母親包括治療費及護理費等共計花去了150萬元左右,各種救助、借款等加起來一共六七十萬元。自2023年開始,多家金融機構因他還不上借款將其起訴,而此前曾護理其母親的護工張女士也因彭家遲遲支付不了護理費而起訴了彭家。

「如果對方能及時支付,有些借款就不會產生,絕不會像現在一樣欠這麼多債,我們普普通通的農村人也不可能成為被告被執行人。」彭先生表示,一場事故導致家人又死又傷,到頭來還欠下這麼大的債務,他和家人都不知道接下來該何去何從。

執行法官:

目前沒有好的辦法,

不能因執行導致被執行人無法正常生活

有關此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嘗試聯繫肇事者李某某無果後,聯繫到了皋蘭縣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魏法官。

「他們也確實有實際困難,但兩邊都是農民,目前沒有好的辦法。」魏法官表示,被執行人李某某在當地廠子打工,並不是正式工,一個月確實有5000多元收入,但每個月扣2500元給彭家,也沒有其他更多的收入,每年還有設備檢修期間沒有班上,「如果把他的薪金都扣完了,他可能就不上班了,那到時候什麼也沒了,他也生活不下去了。」

魏法官表示,包括司法救助、民政救助在內的各部門已經給了補助,而且銀行起訴彭家的案子執行也是自己主管,「這個都調解了,暫時幾乎沒有執行過一分錢。」魏法官也表達了對彭家遭遇的同情,但各種救助政策彭家已享受。截至目前,法院層面暫時沒有更好的辦法解決此事。

而對於彭家人提出的李某某妻弟2022年全款買房,李某某或存在轉移資產行為的說法,魏法官稱,聽說李某某妻弟家中有拆遷補償,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某出資。「他們還提出讓國家先拿出這筆錢給他們救急,然後再慢慢找李某某追償,這不現實,國家的補償是有標準的。」魏法官表示,由於彭家一直認為皋蘭縣法院執行不力,上級已指定由安寧區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此案。

隨後,記者多次嘗試聯繫安寧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高法官未果。

業內人士:

執行難問題久已存在,

破解執行難需綜合施策

「民事執行難的現狀是一個複雜且多維度的問題,涉及法律、社會、經濟等多個層面。」記者採訪到一名執行法官,他表示,業內有說法稱近四成的執行案件的債務人是沒有財產的,這說法甚至有些保守。

這位法官表示,時下執行難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首先是債務人無力償還,這是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債務人可能因經營不善、投資失敗或其他原因導致經濟狀況惡化,無力償還債務。在此情況下,即使法院作出有利於債權人的判決,也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其次,債務人隱匿財產,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會採取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導致法院無法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這增加了執行的難度和成本;三是執行程序繁瑣,包括申請執行、財產調查、財產控制、財產處置等多個環節,這些環節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導致執行效率低下;四是執行力量不足,部分地區的法院執行力量相對薄弱,難以應對日益增長的執行案件。這導致部分案件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五是一些特殊主體因為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往往會懈怠配合執行,導致執行難度增加。

‌ 這位法官表示,執行難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需要多方協調共同化解:首先法院應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力度,運用各種手段查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為執行提供有力支持。其次,應簡化執行程序,提高執行效率。第三是增加執行人員的數量,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執行能力。最主要的是要加大懲戒力度,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債務人加大懲戒力度,如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那些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責。

來      源:華商報·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