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的「內鬼」劉立憲,被判8年
2024年12月24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立憲受賄案,對被告人劉立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劉立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立憲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局局長,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總裁,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職工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76萬餘元。2022年8月,劉立憲自動投案。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立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劉立憲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1月19日消息,劉立憲被開除黨籍。
經查,劉立憲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違規獲取境外身份並長期隱瞞不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旅遊活動安排;無視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職工錄用中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清廉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嚴重損害紀檢監察幹部形象,把組織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立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立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劉立憲出生於1954年,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貪汙賄賂檢察廳副廳長、反貪汙賄賂總局副局長、檢察技術局局長、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等職。
2003年9月,劉立憲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副總裁,2005年加入中國工商銀行,2005年10月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紀委書記。2013年7月,劉立憲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4年12月辭職。
劉立憲曾多次擔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