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海上風電建設「單三十」標準,進一步鼓勵海風往深遠海邁進

12月23日,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佈《關於印發〈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的通知》,正式明確新增海上風電「單三十」標準,即項目應在離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於30米的海域佈局。

關於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指導目錄還要求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佈局。省管海域內原則上僅允許在圍海養殖區、海上風電場區、電廠確權溫排水區、長期閑置或廢棄鹽田等四類已開發建設海域選址。

此前海上風電建設審核標準曾沿用「雙十」標準,即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於10公里、灘塗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於10米的海域佈局。這條規定可以追溯到2011年7月。當時,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聯合發佈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對海上風電建設的「雙十」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

海上風電建設審核從「雙十」調整為「單三十」的主要原因在於,深遠海域的風能資源更為豐富,風速更高;另外,深遠海風電場的建設和運行對於海洋、漁業、軍事、海事通航以及城市居民等利益相關方的不利影響相對更小。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劉晨對新京報零碳研究院表示,早在2022年,就有關於海上風電建設審核從「雙十」調整為「單三十」的討論,此後一度作為行業預設的投資指引,本次《目錄》則進一步明確了這一標準。如果說發展海上風電是我國加快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助力新製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方面,那麼推動海上風電建設走向深遠海則是因地製宜發展生產力的重要表現。相較於近海資源稀缺且搶佔嚴重、受干擾因素較多,深遠海風力資源良好、發展潛力更加強勁。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測算,我國深遠海的風能資源可開發容量大約是近海的3到4倍。此外,我國在海上風電領域關鍵技術不斷突破,近年來已有多個漂浮式風電項目向深遠海進發,也為深遠海風能的開發提供了重要支撐。

劉晨進一步指出,海上風電建設審核從「雙十」調整為「單三十」也是為風電注入新的動能。我國擁有全球最完善、成本最優的風電產業全套產業鏈供應鏈,全球風電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等零部件中60%-70%是在中國生產製造。隨著風電產業鏈不斷迭代升級、發展壯大,將為行業發展持續創造新的增長點。

新京報零碳研究院研究員 陶野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