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律師在委託人死後繼續代理案件、替其簽協議被投訴,司法局回應
封面新聞記者 喻言
委託人身亡,律師還可以繼續代理案件嗎?近日,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司法局對轄區內「一律師為死人代理案件」的投訴作出回應,認為被投訴律師張某斌沒有盡到應盡責任。同時給出的處理意見是「批評教育」。
不過,這樣的處理結果並沒有讓投訴方滿意,他們已向相關部門提起了行政訴訟。
委託方法人代表已死亡
律師代替死人簽協議
事情得回到2008年10月。家住陝西省西安市的王女士與前夫高某就土地審批件、房產證複議兩個案子在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打起了二審行政官司。
西安某醫院作為上訴人參與訴訟,該醫院法定代表人高某與王女士原系夫妻,離婚後該醫院由高某經營。該醫院當時聘請了張某斌作為代理律師,參與了上述兩起案件的二審訴訟。
直至2014年1月前後,在陝西省高院的主持下,涉案當事人簽訂三個協議,陝西省高院由此作出了(2008)陝行終字第00035號、00036號兩份行政裁定書。
然而到了2024年3月,王女士偶然得知前夫高某早已於2012年7月16日亡故了,西安某醫院也在2011年1月1日被註銷。王女士突然意識到,2014年1月前後在陝西省高院主持下達成的三個協議,居然是律師張某斌以死人名義簽訂的。
「張某斌在省高院上演了‘死人複活遊戲’,他的行為符合虛假訴訟罪之構成要件。」王女士代理律師告訴封面新聞。
緊接著,王女士以律師張某斌「弄虛作假,為死人代理案件」為由,將其投訴至陝西省司法廳、西安市司法局等職能部門。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這份投訴是由張某斌2008年出具委託代理手續的律所所在地的西安市新城區司法局負責調查的。」王女士代理律師說,2024年12月11日,新城區司法局就王女士的投訴作出了《投訴處理告知書》。
「(張某斌)對委託方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發生重大變化和法定代表人已經死亡的事實沒有進行及時的核實和掌握,同時對所代理案件的進展,特別是達成和解的原因、內容、風險等重大事項沒有及時與委託方充分溝通,沒有盡到律師應盡的責任。」新城區司法局在其告知書中這樣表述。
同時,新城區司法局對張某斌給出的處理意見是,「進行批評教育」。
投訴方不認可處理意見
擬提起行政複議
針對新城區司法局的處理意見,王女士及其代理律師都覺得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2013年9月18日,在陝西省高院辦案法官與張某斌的談話筆錄中,明確記錄有張某斌說‘撤訴問題我需與當事人溝通再定’等言論。當時高某已經去世,張某斌如何與他溝通並繼續代理行為?」原告王女士說,如果張某斌當時找了高某溝通案件,那就應該知曉高某已死亡。
王女士的代理律師也認為,張某斌作為西安某醫院的代理律師,但該醫院又早在2011年已被衛健部門註銷,因此,無論是西安某醫院,還是高某個人,這兩個訴訟主體都屬於缺位的情況。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作為代理律師,張某斌應依法中止訴訟,徵求高某所有法定繼承人意見並接受委託後才能繼續擔任代理人。」王女士的代理律師稱,高某的法定繼承人共四人,除了現任妻子王某靜外,還有三個女兒。
「但實際情況是,高某的三個女兒並不知曉父親高某的死亡,自然就不存在被徵求意見的情況。」王女士及代理律師懷疑,自2012年高某亡故到2014年近兩年的時間里,張某斌仍在代理案件,很可能是明知高某死亡,卻和王某靜串通,並在與法院多次溝通案件時故意隱瞞,「這顯然是虛假訴訟。」
對於王女士及代理律師的指控,張某斌並不認可。封面新聞聯繫上張某斌時,他解釋之所以說「與高某溝通後仍在代理該案」,是因為他的溝通聯繫人是高某的後一個妻子王某靜。
「整個案件審理時間長達6年,前面是高某本人與我溝通的,後來因為高某身患重病,所以他明確授權妻子王某靜與我溝通並代為處理,我不能否決當事人授權他人的權利。」張某斌說,案件後續的處理意見,是與王某靜溝通後作出的,而王某靜從未向他和審理案件的法官告知高某已死亡的信息。
同時,張某斌還向封面新聞表示,新城區司法局在調查過程中也核實了「王某靜未告知他實情」的說法。此外,高某的遺囑也寫明在他死亡後,王某靜可以繼續代為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如果我真地偽造相關內容的話,司法部門早就對我進行了處罰。我也不會為了這麼一個案子,將自己的前途搭進去。」張某斌說。
「調查是要講究證據的,如果一方對處理情況有異議,可以求助。例如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當封面新聞致電新城區司法局辦公室時,相關工作人員如是表示。
目前,王女士及代理律師不服該新城區司法局的處理結果,已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律師同行:
存在不知情可能
但律師應儘可能知曉委託方情況
律師是否該及時掌握委託人身體狀況?面對委託人或委託主體不存在時,律師該如何處理後續委託?
就上述情況,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江濤、重慶雷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小燦均向封面新聞表示,從他們自身工作經歷來看,的確存在律師對委託人身體狀況不完全知情的可能。
「本案中,如果高某對王某靜的授權委託為特別授權,且在簽訂合約後,甚至在簽訂合約過程中,指定由他以外的人員對接代理工作,那麼律師對法定代表人死亡不知情的概率是存在的。」張江濤律師表示。
不過,張江濤律師認為,委託人的身體狀況直接關繫著代理律師行為的有效性,律師應該知曉委託人的身體狀況,確保自己的代理行為合法。
劉小燦律師也認為,即使高某委託他人與律師溝通,律師有責任應儘可能及時掌握委託方存續情況,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體狀況,「這樣以便更好地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