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原副省長張祖林,被公訴
高檢網12月25日消息,雲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張祖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祖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張祖林,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祖林利用擔任雲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雲南省麗江市委副書記、市長,雲南省昆明市委副書記、市長,雲南省玉溪市委書記,雲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3月1日消息,張祖林被查;今年9月12日消息,張祖林被開除黨籍 。
經查,張祖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政商勾連,大搞利益交換,私藏、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音像製品,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職務晉陞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作風敗壞;甘於被「圍獵」,與不法企業主沆瀣一氣,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祖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祖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張祖林,男,1959年6月出生,漢族,雲南昭通人,1977年9月參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曆。
他曾任:永仁縣縣長,楚雄州副州長,雲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局長,麗江市市長等職。
2007年,他任昆明市市長,2012年任玉溪市委書記,2014年任雲南省副省長,2018年3月任雲南省政府參事,2022年11月離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