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躍進,在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反恐專員等職上,收受巨額財物

高檢網12月26日消息,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躍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躍進,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反恐專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3月18日消息,劉躍進被查;今年9月11日消息,劉躍進被開除黨籍。

經查,劉躍進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禮金;私自留存涉密文件;毫無紀法意識,執法犯法,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協調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躍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躍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資料顯示,劉躍進,男,漢族,1959年1月生,湖南寧遠人,197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11月參加工作,西南政法學院刑偵專業,大學學曆,法學學士學位。

他長期在公安系統任職,早年在天津市公安局工作,曆任:市公安局刑偵處處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刑偵局局長等職。

之後,他調入公安部,曆任:公安部辦公廳主任,原武警學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長、局長等職。

2014年10月,劉躍進出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兼任部長助理,2015年任國家禁毒委副主任兼國家禁毒委辦公室主任、公安部部長助理,2015年12月任公安部反恐專員(副部長級)、黨委委員,2020年離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