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茅台經銷商被罰後起訴市監局後續: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貴州一#茅台經銷商被罰後起訴市監局後續#:二審裁定發回重審】近日,「貴州茅台經銷商被罰後起訴市監局」一案有了最新進展。
12月16日,貴州省黔南州中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二審裁定: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都勻市法院重審。
此前,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不存在行政行為無效情形。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郭亮(化名)原是貴州省黔南州一個茅台酒經銷商。2020年下半年,郭亮增加了「積分換購」茅台酒的銷售模式,半年後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並對其處罰,後其被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解除經銷資格。
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郭亮的店舖在銷售53°飛天茅台酒的過程中,同時要求消費者購買茅台系列酒贏取積分抽獎,違反了《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的「不得搭售」條款。郭亮則認為,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刪除關於「搭售」的條款,黔南州市監局據以處罰的規定與上位法相牴觸。
為此,郭亮於前後共11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備案審查建議。202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其答覆稱,經審查認定,相關規定與上位法牴觸,「已建議製定機關適時予以清理」。
郭亮的代理律師、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祖冬冬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複函,意味著當時的《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牴觸,對涉案的處理,應適用作為上位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非貴州省的條例。
2023年9月27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修訂《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刪除了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郭亮認為,既然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依據是與上位法牴觸的無效條款,行政處罰也應當無效,於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處罰無效。
2024年7月31日,黔南州都勻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郭亮的請求。判決中稱,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適用《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對郭亮進行處罰,系適用法律錯誤,並不具備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故本案不存在行政行為無效情形。
郭亮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