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被表姐拐賣,29年後過追訴期被撤案

正在新聞熱點組

因超過二十年追訴期,45歲的田靜沒能為16歲的自己討個公道。

1995年,田靜未滿16歲,表姐邀她結伴外出打工,將她從貴州拐賣至山西大同。

此後的多年里,田靜被買家「丈夫」與家人多次打罵;「丈夫」強迫田靜發生關係後,她生下一子。

田靜告訴《正在新聞》,直到現在「丈夫」把她關在陰暗的窯洞,用皮帶、搗鹽錘抽打她的畫面,還常常出現在她的夢裡。

1997年,田靜找到機會聯繫家人後得以逃跑,回到貴州報案,警方立案後,一直沒有找到表姐。

2022年表姐在貴州現身,但警方認為此案已過追訴期,做撤案處理。

田靜不服,向當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律師告訴《正在新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對於超過20年追訴期的拐賣婦女兒童案件,若認為必須追訴,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後進行追訴,以確保對嚴重犯罪的懲處。

結伴外出打工,卻被表姐拐賣到山西

田靜是貴州安龍縣人,家中排行第四,有三個姐姐和兩個弟弟,父母以務農為生。

田靜讀書至小學五年級輟學,在1995年被拐賣時,她不滿16歲。

1995年春節,田靜的姑夫以借犁頭為由來到她家中,勸說她父母讓隨表姐胡梅結伴去貴陽打工,每月薪金300元。

父母認為女兒外出打工能補貼家用,便答應姑父。

當日下午,田靜來到姑父家中和胡梅彙合,次日天還沒亮,她與表姐踏上前往貴陽的路。

田靜回憶,在前往貴陽的路上,表姐稱擔心她把錢弄丟,讓她將所有錢財全部交由表姐保管。

當時的田靜心智尚未成熟,也從未出過遠門,便選擇相信表姐。

到達貴陽後,表姐又邀約五名與田靜年齡相仿的女孩,一起從貴陽坐火車前往北京。

一路上吃喝照常,五名女孩中還有表姐胡梅的堂姐妹,「我沒有感到任何異常。」

到北京短暫休息後,表姐又帶一行人連夜乘火車前往山西大同。

與原計劃不符的路程,讓田靜心生懷疑。

直到六名女孩到達大同,被幾名陌生男人帶到大同渾源縣,她們才得知被胡梅拐賣,噩夢也就此開始。

不滿16歲被「丈夫」強姦後產下一子

田靜現在還能想起,前來「購買」的陌生男子上下打量的眼光。

她回憶,在前往渾源縣的麵包車上,有男人指著她說「這車人來得挺多,這個女孩(指田靜)年齡挺小的。」

逃跑是她唯一的念頭,田靜把希望寄託給表姐,但原本「可靠」的表姐卻像變了個人。

無論她怎麼下跪、哭喊、乞求,表姐都不為所動,她的錢財、衣物表姐也拒絕歸還。麵包車將開往何處,表姐不做任何解釋。

她哭鬧聲招來男人厭惡「再哭就打死你!」田靜只能噤聲。

車從白天開到黑夜,田靜如何被帶進窯洞,又怎麼被「丈夫」楊嶽選中、買走,她已經記不清了。

只是記得她是眾多女孩中,第二個或第三個被買走;離開窯洞時,田靜的頭被大衣矇住,看不見路。

楊嶽家在渾源縣上祝安村,到楊嶽家時天已經完全黑了。

趁楊嶽在一旁吃飯,田靜看到灶上有把菜刀,她搶到手中,「就把菜刀搶來拿在手裡,蜷縮在炕上一角,我很害怕還全身發抖。」

她拿著菜刀蜷縮在炕上,兩天兩夜沒有吃飯,直到身體扛不住後睡著。

楊嶽強迫與田靜發生關係,還直言,「你就是我用錢買回來生孩子的。」

田靜嘗試過反抗,結果是被皮帶、趕羊用的鞭子打得遍體鱗傷,「他要我聽話,不配合就要打死我。」

一開始,田靜被鎖在房間不能外出;懷孕後才獲得些「自由」。

漸漸地田靜與同村村民熟識,得知村內還有與她類似遭遇的人,「對被拐賣來的婦女,村里人會互相監管。」

田靜回憶起楊嶽的家庭,聲音有些顫抖,楊嶽平日在煤薩克達作,楊嶽父母和她相處時間較長;楊嶽母親對她不好,偶爾不給她飯吃。

田靜一直沒有放棄尋找逃跑的機會。

一次楊嶽和兩個親戚帶田靜出門買衣服,路過一個衣服攤,她故意摔倒,將捏在手裡寫有家庭住址的紙條丟到攤位上,被攤主發現。

數月後,田靜奇蹟般收到家人回信。

得知來信消息時,田靜已經懷孕,她向楊嶽哭鬧後才得到看信的機會,並記下信中家人的電話號碼。

逃跑後報案無果,警方稱已過追訴期

1996年正月二十七,田靜生下一名男嬰。

一年後,田靜被楊嶽帶到山西大同燕子山煤礦打工;三個月後,又輾轉到河北盂縣的煤礦。

不久,楊嶽在工作時受傷住院,田靜終於等來逃跑機會。

一天外出買東西,田靜趁機給表哥打電話。表哥在得知她的位置後,幾天后,帶著田靜父親、二姐夫來到醫院將田靜解救。

回到貴州後,1998年2月田靜到派出所報案。

田靜回憶,報案後雖有立案,但派出所表示人力、物力有限,只能等表姐胡梅本人回到貴州才能出警。

楊嶽曾帶著孩子來貴州找田靜,田靜害怕楊嶽會傷害自己和家人,沒能向警方報案。

直到2022年,田靜在社交平台看到胡梅回到貴州老家,她撥打110報案。

2023年7月27日,貴州安龍縣公安局向她送達一份《撤銷案件告知書》。

《撤銷案件告知書》顯示,安龍縣公安局稱田靜被拐賣一案已過追訴時效,現已撤銷案件。

2023年9月26日,一份《安龍縣公安局關於田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經安龍縣公安局調查核實,案發時間是1995年3月,1998年2月田靜控告到海子派出所。

從案發至2022年10月已有27年時間,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最高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經(已)過二十年過追訴時效。

此後,田靜連續向各部門反映情況,也在當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據紅星新聞消息,12月24日,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田靜確向檢察院申請了立案監督,但是公安機關曾經對這一案件進行立案,因過了追訴時效撤案,不符合立案監督的條件。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案子比較特殊,確實是過了訴訟時效」,不過由於案件的特殊性,警方還是為此成立了專案組,檢方表示還在調查。但檢方還不知道警方最後要重新啟動立案還是不立案。

律師:舊案用舊法,也可民事訴訟

金州律所律師邢鑫表示,本案拐賣行為發生在1995年,被害人田靜於1997年被親友解救後向派出所報案。

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基本原則,應適用1979年規定。

本案不符合1979年刑法規定的「公安機關採取強製措施」以後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對於超過20年追訴期的拐賣婦女兒童案件,若認為必須追訴,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後進行追訴,以確保對嚴重犯罪的懲處。

受害者也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拐賣者、收買者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內容包括物質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以彌補所遭受的經濟和精神傷害。

邢鑫表示,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追訴時效的起算點,一直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追訴時效應從拐賣行為完成時起算;另一種觀點認為,由於犯罪人的拐賣行為導致被害人處於被非法控制的狀態,追訴時效應從被害人被解救之日起算。

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採用第一種觀點,即從拐賣這一犯罪行為完成時起算。

需要說明的是,追訴時效制度及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設立旨在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同時也有利於保障社會的穩定和秩序,避免法律變動帶來的不利後果。

法律在追求公正的同時,也展現了其對歷史變遷的適應性和對人性深層次的關懷,應當得到理解和尊重。

(文中田靜、楊嶽、胡利、胡梅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