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雙十」到「單三十」,海上風電走向深遠海

12月23日,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佈《關於印發<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的通知》,正式明確新增海上風電項目應在離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於30米的海域佈局。

關於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指導目錄還要求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佈局。省管海域內原則上僅允許在圍海養殖區、海上風電場區、電廠確權溫排水區、長期閑置或廢棄鹽田等四類已開發建設海域選址。

圖/IC圖/IC

從「雙十」「單三十」

此前海上風電建設審核標準曾沿用「雙十」標準,即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於10公里、灘塗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於10米的海域佈局。

「雙十」標準可以追溯到2011年7月,當時,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聯合發佈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對海上風電建設的「雙十」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中國廣核集團自主開發建設的江蘇如東150兆瓦海上風電場示範項目是我國首個滿足「雙十」標準的海上風電場示範項目。

然而,隨著沿海地區人口基數的增加和近海資源的稀缺性,早期的「雙十」標準已不適應當前的發展需求。為了科學管理自然資源並為未來留出戰略空間,政策上鼓勵海上風電向深遠海發展,以保留近海資源。

再加上我國海上風電行業在技術層面已基本實現在25米以深和離岸30公里左右海域施工的能力。例如,中廣核新能源廣東陽江南鵬島4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場址水深在22至31米之間,離岸最遠距離達到35公里,顯示了我國海上風電施工水平的提升。

從生物多樣性的角度來說,海上風電開發必須遵循環境保護優先的原則,確保不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隨著對海洋生態保護意識的增強,政策逐漸向深遠海傾斜,以減少對近海生態的影響。

隨著海上風電項目的增多,近海用海需求和矛盾日益集中。「十四五」期間,深遠海概念被寫入政策,成為海上風電發展的重要導向。國家政策鼓勵海上風電向深遠海發展,以適應全球海洋能源加速發展的大趨勢。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劉晨對新京報零碳研究院表示,早在2022年,就有關於海上風電建設審核從「雙十」調整為「單三十」的討論,此後「單三十」一度作為行業預設的投資指引。

劉晨表示,本次指導目錄進一步明確了「單三十」這一標準。如果說發展海上風電是我國加快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方面,那麼推動海上風電建設走向深遠海則是因地製宜發展生產力的重要表現。相較於近海資源稀缺且搶佔嚴重、受干擾因素較多,深遠海風力資源良好、發展潛力更加強勁。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測算,我國深遠海的風能資源可開發容量大約是近海的3到4倍左右。此外,我國在海上風電領域關鍵技術不斷突破,近年來已有多個漂浮式風電項目向深遠海進發,也為深遠海風能的開發提供了重要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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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三十」標準明確,為風電注入新的動能

劉晨進一步指出,海上風電建設審核從「雙十」調整為「單三十」也是為風電注入新的動能。我國擁有全球最完善、成本最優的風電產業全套產業鏈供應鏈,全球風電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等零部件中60%-70%在中國生產製造。隨著風電產業鏈不斷迭代升級、發展壯大,將為行業發展持續創造新的增長點。

的確,近年來,中國海上風電產業化發展迅速。根據最新數據,2024年前三季度,中國海上風電新增並網容量達到247萬千瓦,累計並網容量達到3910萬千瓦,穩居全球第一位。預測到2030年,國內海上風電總裝機將達到2億千瓦,總投資約2.6萬億元,帶動產業鏈總產值超20萬億元。

在投資方面,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推動海上風電集群化開發,開展深遠海漂浮式海上風電試點應用。這一政策導向為海上風電行業注入了強勁的發展動力。

中國海上風電的銷售情況與產量均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截至2024年三季度,中國海上風電累計裝機容量已連續三年穩居全球第一位,超過第二至第五名國家海上風電並網總和。中國風電機組產能佔全球市場的60%,葉片產能佔64%,齒輪箱產能佔80%,發電機產能佔73%。2023年,6家中國風電整機商排名全球前十,市場份額超過50%。

海上風電行業將呈現大型化、深海化、智能化等趨勢。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風電機組的單機容量將不斷提高,以適應更複雜的海洋環境和更高的發電效率要求。同時,深遠海風電場的開發也將成為未來的重要方向,這將對海纜、漂浮式基礎等技術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智能化技術的應用也將推動海上風電行業的轉型升級。

新京報零碳研究院研究員 陶野

編輯 白華兵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