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用純淨水稀釋污水干擾監測,實際運營人被追究刑責

【#污水處理廠用純淨水稀釋污水干擾監測#,實際運營人被追究刑責】近日,嶽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汙染環境案。某污水處理廠實際運營人彭某係為逃避監管,將真實污水用純淨水稀釋後進行監測,被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到10月,因COD、氨氮、總磷、總氮等自動監測儀數據有超標的情況,為逃避監管,某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營人彭某指使員工李某平、易某方、龔某陽等人先後38次使用一次性水杯裝取真實污水,按照一定比例加純淨水進行稀釋後,再將自動監測儀的采樣管拔出放置在稀釋好的一次性水杯中,以此方式干擾COD、氨氮、總磷、總氮等自動監測設施的監測。2023年10月,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對某污水處理廠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了前述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隨後,該局將線索移送至嶽陽市公安局君山分局。2024年1月,經民警聯繫,被告人彭某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彭某違反國家規定,干擾自動檢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汙染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