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精神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以法治精神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邯鄲未成年人殺害同學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該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適用、社會責任以及教育矯治等多個層面,現已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的原則。
首先,未成年人觸犯刑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該案中,未成年被告人張某某、李某作案時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人民法院分別對二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司法態度。未成年人心智發育未完全成熟,但在一定程度上具備判斷是非的能力,其犯罪行為不僅對受害者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傷害,也對社會的安全和穩定構成了威脅。因此,法律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必要的懲罰,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正。
其次,對於觸犯刑法但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種制度設計的考慮主要有兩點:一是矯治教育,二是感化挽救。雖然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但這並不意味著對他們「一放了之」,通過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幫助他們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增強法律意識,努力改過自新。這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做到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統一。
邯鄲未成年人殺害同學案是一起極端個案。據悉,加害人和被害人都不在父母身邊生活,案件的發生,應當引起我們深刻反思。希望此次案件的判決,能夠引發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關注,推動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治理和預防工作機制,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來源:中央政法委長安劍|作者:方燕(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