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圍獵」他人、自行脫黨,張天強被黨內除名
來源:北京青年報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財政部紀檢監察組、河南省紀委監委12月31日消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財政部紀檢監察組、河南省信陽市紀委監委對原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黨組書記、監察專員張天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天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甘於被「圍獵」,主動「圍獵」他人,讓他人支付其與家人朋友的旅遊費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大搞會所腐敗,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影響為他人在幹部職工的錄用方面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從財政部離職後違規接受原任職務業務範圍內企業聘任;離職後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未繳納黨費,處於自行脫黨狀態;利用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離職後利用原任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款項,數額特別巨大。
張天強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其行為涉嫌受賄罪、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財政部黨組研究決定,給予張天強黨內除名處置。河南省信陽市監察委員會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關於黨內除名處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此前發文解釋,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根據《黨章》規定,對有以下三種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一是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二是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三是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編輯丨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