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金陵體育股票,許淼被證監會罰沒4.7億元

證監會披露一起自然人被罰沒數億元的行政處罰書。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6月14日至2021年1月29日,許淼控制使用「周某宏」等4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用於交易「金陵體育」股票。具體來看,採取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手段影響「金陵體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約1.57元。

除根據許淼申辯意見扣除相關賬戶中非許淼決策的交易外,證監會對許淼的其他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根據相關規定,沒收許淼違法所得1.57億元,並處以3.13億元罰款。

據官網顯示,金陵體育(300651)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高端體育裝備製造企業。專注於體育裝備的研發製造以及體育資源的整合服務,以體育器材、場館建設、全民健身、賽事保障為核心業務,基本形成了以體育裝備製造為主業的體育產業集群。

據金陵體育三季報顯示,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2.56億元,同比下降19.89%;歸母淨利潤2178.16萬元,同比下降41.96%。截至1月10日收盤,金陵體育報11.65元/股,跌4.43%。據大智慧VIP顯示,2017年6月14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金陵體育股價漲超1.3倍。

證監會指出,操縱期間許淼使用他人提供相關軟件,決策交易「金陵體育」。他人向許淼提供證券賬戶及資金及相關軟件用於相關交易,許淼籌集資金併負責上述交易的交易決策,其他人按照許淼的交易決策下單。一是許淼具備交易決策「金陵體育」的客觀條件,其承認且有他人指認許淼負責相關交易決策。二是交易設備信息並非認定賬戶控制關係的唯一條件。三是許淼通過本人和他人銀行賬戶轉入轉出保證金,並籌集資金交易股票。四是交易風格不是認定賬戶控制關係的必要條件。

對於許淼提出的「部分賬戶大量交易系他人作出,相關賬戶的決策主體包括多人」。證監會指出,對相關賬戶中非許淼決策的交易情況已經扣除。一是對許淼關於部分交易不應認定為涉案交易的申辯意見,我會對複核成立的部分予以採納並據實扣除。二是對許淼關於他人系自行交易決策的申辯意見。經複核,部分人員相關交易已在事先告知書中剔除;許淼關於其他部分人員自行交易的申辯意見,事實依據不足,不予採信。三是對許淼關於操縱期間內其他賬戶協助他人進行交易等申辯意見,因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信。四是對許淼關於他人具有涉案賬戶控制權並可以交易「金陵體育」、他人實際作出的交易量遠超過既有認定範圍等申辯意見。我會認為,本案認定的賬戶組交易數據中不包含他人控制使用的證券賬戶或他人控制的交易。

對於許淼提出的「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操縱期間內,許淼自認控制的部分證券賬戶並非全程由許淼控制使用」。證監會指出,許淼所謂部分證券賬戶並非全程由其控制使用的主張,或者與事實不符,或者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對於許淼提出的「許淼控制的賬戶未以不正當手段影響‘金陵體育’交易價量,不存在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或客觀行為。」證監會指出,許淼具有操縱「金陵體育」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一是許淼具有操縱「金陵體育」的主觀故意。許淼自認存在借用證券賬戶交易「金陵體育」;他人均指認許淼存在操縱行為;在案證據表明,許淼結識上市公司相關人員,存在關於控制交易價格的聯絡記錄。此外,許淼還存在與上市公司人員討論「金陵體育」股票情況。上述證據表明,許淼存在拉抬「金陵體育」股價的主觀故意。二是許淼有操縱「金陵體育」的客觀行為。本案認定賬戶組均由許淼控制,相關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採取連續買賣、對倒等多種手段,影響了「金陵體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