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釐定更公平婚姻預期更穩定
【#夫妻財產釐定更公平婚姻預期更穩定#】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並公佈4起涉婚姻家事糾紛典型案例。司法解釋共23條,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眾關心的疑難問題。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最近3年,全國法院每年審結一審離婚糾紛案件大約150萬件,佔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而且離婚案件當中涉案標的額增大、財產類型多樣化,婚姻家庭又與財產領域其他問題交織,疑難複雜案件增多,法律適用標準亟待統一。這正是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的背景所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就是夫妻共有財產(除了法律有特殊規定之外),但是事實上還涉及更複雜的民間風俗、第三方的債權債務、企業出資經營情況。所以,需要司法政策做出更精準的釐定,對複雜繁瑣的涉婚民事法律關係做更為公正的處理,以定分止爭、消弭性別衝突、穩定對婚姻家庭關係的預期。
房產是涉婚財產中的「大頭」,按物權法的原則,房產作為不動產以不動產登記情況確定權屬,原則上,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誰就是誰的房產。但是,在中國婚姻實踐之下,「婚房」有著更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司法球證不能夠脫離現實、機械球證,相反,應提供更精準的正義供給。
比如,父母為子女一方購房出資,子女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將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又當如何?這些是「中國式離婚」經常面對的問題,也是婚姻法律的原則性法條沒有作出明確規範的地方。
所以,最高法分門別類地做出詳細的規定和案例指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約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這一細緻的規定,其實是充分尊重財產的「真實來源」,尊重父母為自己子女出資購房時的真實意願,同時,也兼顧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情況、貢獻大小等情況。
在這次公佈的典型案例中,夫妻一方在結婚後將另一方婚前房產上「加名」,離婚時該如何分割?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特別是給予方承擔更多家庭開銷,結合雙方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屋仍歸給予方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最高法還針對婚姻家庭糾紛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進一步予以規範,比如,明確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財產超額直播打賞可視為「揮霍」,可以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有財產。再比如,針對有些夫妻「假離婚,真逃債」,借離婚的方式轉移財產,最高法也明確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財產處分條款。
要看到,現實社會中,婚姻關係不僅是兩性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生育,也勢必涉及基於婚姻關係的房產、對外債權債務、對外投資經營等的權屬釐定、風險分攤,且其中法律關係相當複雜,脫胎於1950年代的《婚姻法》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原則性法條,有時就顯得不敷使用,這也是這些年民間熱議的原因所在。
所以,需要司法機關強化政策供給,給予更精準的釐定、更清晰的指引、為公眾提供對婚姻家庭財產關係的更明確的預期。針對「加名字」「父母出資買房」等傳統的權利灰色地帶,需要法院勇於運用司法智慧、給予公正解決方案。公平釐定夫妻財產,不只適用於離婚案件,清晰的財產權屬能保障婚姻預期更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