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自然,將機密級文件交予不應知悉者閱看並保管,情節嚴重!
1月17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自然資源部原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鍾自然受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對受賄部分公開審理;因涉及國家秘密,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部分依法不公開審理。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鍾自然利用擔任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原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原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6萬餘元。
2019年,鍾自然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將機密級文件交予不應知悉者閱看並保管,情節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鍾自然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鍾自然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鍾自然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024年1月2日消息,鍾自然被查;6月21日消息,鍾自然被開除黨籍。
經查,鍾自然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信馬列信鬼神,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搞權色、錢色交易;道德敗壞;公器私用,將地質調查、礦產開發等權力作為斂財納賄的工具,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礦權審批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
鍾自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鍾自然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鍾自然,男,漢族,安徽桐城人,1962年8月生,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曆,研究員。
鍾自然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合肥工業大學地質系礦產普查與勘探專業學習,1983年8月任化工部化學礦山規劃設計院幹部,1985年9月中國地質科學院研究生部礦床學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1991年9月任地質礦產部礦產開發管理局幹部,1994年5月起曆任地質礦產部礦產開發管理局法製處副處長、處長,1997年4月任地質礦產部礦產開發管理局副局長,1997年9月任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石油天然氣資源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副局級)。
1998年7月,他任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副司長,2003年1月任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院長、黨委副書記,2005年1月任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司長,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院長、黨委副書記,2007年3月任中國地質調查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2011年11月任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
2014年6月,鍾自然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書記,2014年7月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黨組書記,後任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2022年9月免職,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