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傳良外逃案、邯鄲初中生殺人案等入選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1、經最高檢依法核準追訴,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兩名低齡未成年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法院、邯鄲市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週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週歲)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後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並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單車需置於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週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單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單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後,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並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後,將屍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單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後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後,馬某某首先交代並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屍現場。

邯鄲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李某經預謀後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並埋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依照刑法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並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並實施殺人行為,事後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於張某某。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並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後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鑒於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刑法第17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本案發生後的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發佈消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最高檢是否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是該案3名低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的關鍵。

有法學專家認為,對於這起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最高檢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向社會傳達出這樣一種立場:低齡不是惡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事實上,這並不是最高檢第一次對未滿14週歲的惡性犯罪嫌疑人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根據媒體此前報導,甘肅省定西市通渭縣13歲未成年人劉某就因涉嫌用殘忍的方式殺害8歲女童,被最高檢核準追訴。

2、貴州檢察機關追加起訴6起犯罪事實,餘華英拐賣17名兒童被判處死刑

2024年12月19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餘華英拐賣兒童上訴案,並於當日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餘華英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23年7月14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餘華英拐賣兒童案,並於同年9月18日公開宣判,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餘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餘華英於1993年至1996年間夥同龔顯良(已故)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貴州省、重慶市等地流竄,物色合適的孩童進行拐賣,得手後二人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其間共拐賣兒童11名。餘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2023年11月28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餘華英拐賣兒童案。2024年1月8日,貴州省高級法院對餘華英拐賣兒童案作出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該案發回重審後,貴陽市檢察院追加起訴被告人餘華英拐賣李某等6名兒童的犯罪事實。

2024年10月11日,餘華英涉嫌拐賣兒童案在貴陽市中級法院重審一審開庭。檢察機關指控,在原有查明事實基礎上,餘華英另涉新的拐賣兒童案件,其拐賣的兒童人數從11名增至17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被害人也到庭參加訴訟。

貴陽市中級法院經重審查明:被告人餘華英於1993年至2003年間分別夥同龔顯良(已故)、王加文(另案)為謀取非法利益,長期在貴州省、重慶市、雲南省等地流竄作案,物色兒童進行拐賣,得手後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他人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其間共拐賣兒童17名。

10月25日,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餘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餘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貴州省高級法院12月19日二審認為,餘華英把兒童當作商品任意買賣,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時給被拐兒童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致使親情離斷,難以彌補,有的父母為此身患疾病,甚至鬱鬱而終。餘華英還在本案五起犯罪中同時拐賣了同一個家庭的兩名兒童,2004年因拐賣另外兩名兒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民事部分判賠合理,審判程序合法。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3、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對緬北果敢電詐集團明國平等39人提起公訴,指控涉嫌詐騙、故意殺人、非法拘禁等罪

2024年12月30日,浙江省溫州市檢察院依法對長期盤踞緬北果敢,依託武裝管控,大肆針對中國公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明家犯罪集團成員及關聯犯罪集團成員明國平、明珍珍、明菊蘭等39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12日,溫州公安機關依法對緬北果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重要頭目明學昌、明國平、明菊蘭、明珍珍4人公開懸賞通緝。同年11月16日,在緬甸各方的大力配合下,明國平、明菊蘭、明珍珍3人被成功抓獲並移交我公安機關。明學昌畏罪自殺身亡。

2024年5月15日,溫州市檢察院依法對明家犯罪集團主要成員明國平、明珍珍等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日溫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9月5日,明家犯罪集團主要成員被移送溫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12月30日,溫州市檢察院依法對明家犯罪集團成員39人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包括詐騙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販賣毒品罪、組織賣淫罪等。

4、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被告人樊維秋被判處死刑,最高檢強調對重大惡性犯罪、極端犯罪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

2024年12月27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樊維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當日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樊維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樊維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滿離婚財產分割結果,遂決意通過駕車衝撞人群方式發泄私憤。2024年11月11日晚,樊維秋在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故意駕車衝撞正在鍛鍊的人群,造成重大傷亡後果。法院認為,被告人樊維秋的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當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樊維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樊維秋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認罪。部分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等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2024年11月11日晚,廣東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駕車衝撞行人案件,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傷。11月16日,珠海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樊維秋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案件發生後,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並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廣東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駕車衝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性質極其惡劣。要全力救治傷員,精心做好傷亡人員及家屬安撫善後工作。要依法嚴懲兇手。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加強風險源頭防控,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嚴防發生極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1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調研組在上海調研時談及該案指出,廣東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駕車衝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性質極其惡劣。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職,全力協同相關部門做好查清事實、依法懲處、善後處置、維護穩定等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對類似重大惡性犯罪,要認真做好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從重從嚴追究刑事責任,有力震懾犯罪。

11月19日,最高檢召開黨組會強調,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珠海市駕車衝撞行人案件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部署,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實。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懲治犯罪與預防犯罪並舉、依法從嚴與依法從寬並重。「嚴」的這一手什麼時候都不能鬆,對重大惡性犯罪、極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須態度堅決,堅決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有力震懾犯罪。

5、最高檢成功抗訴一起9年前的搶劫殺人案,還剩8天就刑滿釋放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緩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肅省高級法院再審,2024年12月13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依法對馬玉林搶劫案公開宣判,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以搶劫罪判處馬玉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同時賠償被害人親屬2.7萬餘元喪葬費。

2015年5月25日晚,馬玉林駕車(車從堂弟處所借)從甘肅省和政縣到臨夏市,將怡某接至和政縣。5月26日起,馬玉林男扮女裝在深夜持怡某兩張儲蓄卡頻繁取現共計28.4萬元。同年6月21日,馬玉林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家中發現了怡某的儲蓄卡及32萬元現金,並在附近雜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裝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機關在馬玉林歸還堂弟車輛地點附近的一處田埂發現怡某屍體。經鑒定怡某系他人捂壓口鼻、套頭等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機關從馬玉林所駕車上發現幾處怡某的血跡。手機軌跡分析報告、手機基站位置解析也證實,怡某手機號碼與馬玉林的手機號碼在埋屍地附近有交集。

2016年9月,臨夏州檢察院以馬玉林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向臨夏州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怡某親屬向馬玉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

2018年4月,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馬玉林用暴力手段獲取被害人銀行卡及交易密碼,後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埋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僅以盜竊罪判處馬玉林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4萬元。臨夏州檢察院認為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提出抗訴,甘肅省檢察院支持抗訴,被害人親屬也提出上訴。

2019年6月,甘肅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肅省檢察院提請最高檢對該案提出抗訴。考慮到馬玉林為謀財而殺人,建議罪名變更為搶劫罪。

最高檢除對原有證據全面複核外,還指導甘肅省檢察院充分挖掘電子證據的價值。檢察機關通過恢復、分析馬玉林與被害人的通話記錄發現,被害人失蹤當天最後8條通話記錄均是與馬玉林通話,此後再無通話記錄。通過分析經緯度測量數據、案發時段馬玉林與被害人手機基站位置信息、公安機關提取的涉案手機數據,發現被害人使用的兩個手機號碼和馬玉林使用的手機號碼基站信號,自2015年5月25日22時起處於並軌狀態,並向和政縣移動,先後在馬玉林家中停留1小時,在馬玉林家附近銀行處停留約50分鐘,26日1時至4時許在發現被害人屍體處停留約3小時。

最高檢檢委會審議認為,該案雖系「零口供」案件,但認定馬玉林為謀財而殺害怡某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與證據相互印證,已形成一個封閉的證據鏈。2023年12月18日,最高檢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訴。

2024年8月9日,甘肅省高級法院再審開庭。12月13日,甘肅省高級法院對該案依法公開宣判,認為根據檢察機關提交的新證據,結合原審在案證據,足以認定馬玉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劫取被害人的財物,並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而此時,距離馬玉林被原判認定構成盜竊罪刑滿釋放,僅剩8天。

6、最高檢直接立案辦理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公益訴訟專案,推動解決跨區劃流域生態治理難題

珠江是我國水流量第二大河流,流域水系發達,涉及滇、黔、桂、粵、湘、贛、閩等7省區。但由於流域廣大,河流湖庫眾多,上下遊發展差距大,不同省份、不同部門之間協同不足,導致水環境治理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僅靠局部發力難以根本解決。

2024年4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問題以事立案,併成立專案組,由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擔任組長,雲南、貴州、廣西、廣東、湖南、江西、福建7個省級檢察院各設分組,一體推進案件辦理。

4月15日,最高檢召開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公益訴訟專案動員部署會,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重點聚焦礦業汙染、城鄉水汙染、農業養殖汙染、船舶汙染、水土保持、生態流量監管、河湖「四亂」等七大重點領域問題,辦成一批有影響的高質量案件。

6月17日,最高檢召開專案調度會,強調對一些重點領域問題要推廣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收集案件線索,發現普遍性問題,通過類案監督推動綜合治理。

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區,30多個市,130多個縣的黨委政府領導對專案工作作出批示,要求相關部門協同推動問題治理。

截至目前,珠江流域7省區檢察機關利用衛星遙感、快速檢測、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等手段精準監督,共受理案件線索2075條、立案1821件,有力推動解決一批水環境治理老大難問題,切實減少了珠江流域汙染源。

檢察機關結合辦案推動水環境重點問題系統治理、源頭治理,部分區域河湖「四亂」、農業養殖汙染、船舶汙染等領域問題取得殲滅性效果。全流域圍墾種植、固廢傾倒、「殭屍船」滯岸、非法采砂取土、攔河建壩等河湖「四亂」頑疾得到初步整治;在養殖產業聚集區,不僅清理養殖網箱、減少養殖場非法排汙,還推行綠色養殖技術改造和產業規範化運營標準;部分重點水域港口碼頭實現接收、轉運設施覆蓋,水上加油站免費接收生活污水等服務得到推廣,初步實現從個案辦理到類案治理。

12月4日至8日,央視一套《今日說法》欄目推出特別節目《守護珠江——最高檢珠江公益訴訟專案》,收視率在全國上星頻道同時段排名第一。

7、江蘇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網絡「大V」有償刪帖新聞敲詐犯罪,多部門、跨區域協作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經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4年4月16日,連雲港市中級法院對網絡「大V」桑治某敲詐勒索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某學術車」是醫藥行業圈內知名微信公眾號,主要發表藥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該公眾號創始人、管理員桑治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在此公號發佈江蘇、河北等五家醫藥企業的不實或負面信息,在主動聯繫被害單位稱可以刪帖或者被害單位主動聯繫要求刪帖時,要求企業簽訂「公關服務協議」並支付服務費用,否則拒不刪帖,迫使被害企業以「公關費用」等名義支付錢款,並承諾刪除負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內不再發佈負面信息等從而降低對企業的負面影響。桑治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業索取費用共計153萬元。

2021年11月18日,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桑治某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商請,海州區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偵查。2022年1月14日,海州區檢察院依法對桑治某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批準逮捕。

2022年6月24日,海州區檢察院以桑治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海州區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8日,海州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桑治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並責令退還被害企業損失共計人民幣150萬餘元。被告人桑治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4月16日,連雲港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有償刪帖」「爆料要挾」等抹黑、侵害企業問題,檢察機關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對自媒體運營情況聯合開展風險排查、專項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跨區域推動平台落實法律法規中的「信息來源標註」「爭議信息標籤」等監管功能,淨化網絡空間。

8、博世公司多年研發的新產品剛上市就遭遇「李鬼」,上海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保護跨國公司知識產權

經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4年4月,長寧區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海某某公司罰金500萬元,判處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萬元。

2024年5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山東省濟南市主持召開企業和專家座談會。座談會上,與會的德國博世(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博世公司」)總裁講述了該公司知識產權在中國得到有效保護的故事,並對上海司法機關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創新、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表示感謝,認為這為博世中國研發基地落地上海奠定了基礎。

2022年初,博世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公司耗時多年、花費巨資研發的產品,投放市場沒多久,市場上就出現了功能相近、價格低廉的競品。而曾在博世旗下子公司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王某某、鄭某某幾年前跳槽,去的正是生產競品的海某某公司。

審查逮捕階段,長寧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密切溝通,引導博世公司通過公證方式固定侵權產品的獲取路徑,並提供對案涉秘密點載體採取保密措施的情況。同時,深挖犯罪線索,發現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除與王某某、鄭某某合謀侵犯博世公司的商業秘密外,還存在非法使用其原先所任職的某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遂將其追訴到案。

經多方取證查明,王某某、鄭某某在博世旗下子公司任職期間,合謀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存儲於公司的智能助力器樣機,並將其帶至海某某公司。此外,鄭某某通過郵件外傳、拍照存儲等手段非法獲取相關圖紙、客戶技術文檔。

2023年1月、5月,長寧公安分局分別以王某某、鄭某某及張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長寧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2月、9月,長寧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對被告人王某某、鄭某某及張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單位海某某公司追加起訴。2024年4月,長寧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9、涉案逾31億元的雞西市原副市長李傳良逃匿境外,黑龍江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2024年9月29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法院立案受理牡丹江市檢察院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該案曾因報紙整版刊登李傳良貪腐案公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18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雞西市原副市長李傳良逃匿境外。2020年7月10日,李傳良因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被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龍江省檢察院批準逮捕。12月1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對李傳良發佈通緝令。

經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黑龍江省檢察院指定,沒收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由牡丹江市檢察院申請,牡丹江市中級法院審判。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載明:李傳良在擔任雞西市財政局局長、雞西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雞西市副市長、鶴崗市副市長期間及辭去公職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92586.011967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892.1128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10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國有資金註冊公司、擅自決定由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攬工程,違法所得及收益共計人民幣7325.185136萬元。犯罪嫌疑人李傳良使用上述違法所得投入到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項目中,用於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房產開發、工程建設等以及購買房產、車輛、土地、設備等,案發後扣押、凍結資金共計人民幣140987.522529萬元,查封1021處房產,查封土地、灘塗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車38輛,扣押機械設備10台(套),凍結18家公司股權。

牡丹江市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有證據證明李傳良實施了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犯罪地在雞西市,於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牡丹江市檢察院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

2024年10月11日,牡丹江市中級法院發佈李傳良貪腐案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期滿後,牡丹江市中級法院將依法審理牡丹江市檢察院沒收犯罪嫌疑人李傳良違法所得申請一案,牡丹江市檢察院將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10、廣東檢察機關起訴全國首例非法引入外來入侵物種案,被告人偷運巴西紅耳彩龜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

經廣東省珠海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24年9月19日,珠海市中級法院以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判處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1760只巴西紅耳彩龜予以沒收。易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全國首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案。

2022年10月21日,易某駕駛粵澳兩地牌照車輛經港珠澳大橋公路口岸入境珠海,海關對其車輛進行檢查時,從天窗和遮陽板夾縫處及扶手箱改裝的暗格內發現大量活體龜類動物,初步清點有2017只。易某稱攜帶這些「龜苗」入境是為了育苗繁殖,但不能出具有效的檢疫證明。經鑒定,涉案龜類中有2015只為巴西紅耳彩龜,而巴西紅耳彩龜已被列入《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並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為100種最危險入侵物種之一。

2023年8月7日,拱北海關緝私局以易某涉嫌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移送珠海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予以定罪處刑。

易某非法引進活體巴西紅耳彩龜2015只,即便在鑒定意見作出前有部分龜已死亡,但可以認定的非法引進數量依然有1760只,數量巨大,一旦引進具有不可控性,擴散風險很高。檢察機關依法引導偵查機關進行價值鑒定,經鑒定該批巴西紅耳彩龜價值8.8萬元,遠超2萬元的追訴標準。珠海市檢察院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並與相關部門反復研究論證,最終決定綜合考慮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的數量、價值等因素,認定該案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2024年4月12日,珠海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對易某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