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意外身亡公司惡意註銷逃避賠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一名電工在作業中意外身亡,其家屬與公司對簿公堂。
2025年1月20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獲悉,2024年10月9日,在這起民事糾紛案件的庭審現場,該檢察院檢察官對該案死者家屬支持起訴。同年11月27日,法院判定公司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此時,距離事故發生已過去一年多。

電工意外身亡死因不明,家人維權無門
2023年8月初,上海市虹口區某美食廣場停業準備撤場,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交代大堂經理謝某找人承擔拆除工作。經潘某某同意,謝某將相關工作交給公司兼職電工尹某某,尹某某隨後招用朱某某、劉某某等人參與電纜拆除工作。
2023年8月底,朱某某在拆除作業中,使用鋼鋸切割電纜時突然發生事故昏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評估顯示當時作業環境內存在觸電安全隱患,但由於屍檢顯示死因不明,事故調查組最終未將朱某某死亡情況納入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認定。正因如此,事發後公司股東與朱某某家屬在賠償事宜協商中態度一直消極,協商始終沒有結果。
2023年12月初,在應急管理部門對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分別就公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潘某某卻聯合另一股東遞交《註銷清算報告》,承諾「公司債務已全部清償」「公司財產已處置完畢」,在12月8日將公司註銷登記了。
朱某某家庭本就困難,而朱某某離世後,不僅死亡責任無人承擔,連公司都沒了,家屬陷入維權困境。
經調查核實,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2024年年初,接到區應急管理局移送的線索,經研判,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虹口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受理此案。
「死者朱某某及其家屬均是外來務工人員,經濟困難,訴訟能力較弱,符合支持起訴範圍。」檢察官初步審查案情後,向前來求助的朱某某家屬釋明檢察機關支持起訴職能。在其明確表示申請支持起訴後,決定支持其向該公司股東潘某某等人申請合法賠償。
然而該案案情錯綜複雜,不僅涉及能否申請工傷賠償的問題,朱某某與該公司構成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也需要明確,而朱某某死因未探明,又給本案起訴帶來困難。
檢察官決定,全面調查核實案件情況。在審查相關筆錄和證據材料後,認為朱某某與該公司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務關係。
在調取死亡情況調查報告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材料後,檢察官發現,電氣系統檢驗評估報告顯示作業環境內存在觸電安全隱患。而屍檢和屍體解剖司法鑒定意見書卻顯示,屍體解剖未見致命性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及致命性疾病的法醫病理學改變,毒物檢驗未檢出常見毒(藥)物成分,認為僅就現有條件分析,朱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明,並不能認定其一定是觸電而死。
為此,檢察官走訪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進一步向朱某某屍體鑒定主檢法醫師瞭解情況。據其介紹,事故發生時,他並未掌握現場存在漏電風險相關情況,亦未至現場進行勘驗,而電擊致死法醫鑒定在必需情況下需要至現場勘驗。主檢法醫師告訴檢察官,屍體電流斑的明顯程度與現場環境以及死者身體狀態有關,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無電流斑形成。本案中司法鑒定雖未判定朱某某死亡原因,卻排除了疾病、外傷等,結合現場漏電風險相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存在電擊死的可能。
通過類案檢索,檢察官發現存在法院審理類似民事案件時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據標準來綜合判斷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判例。
拆除電纜本應斷電作業,事故發生時現場卻並未斷電,朱某某也並未穿戴防護設備。為此,檢察官綜合審查本案後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施工場地本身存在觸電隱患,且未向朱某某提供必要的安全輔助設備,進一步增加了其作業時遭受觸電的風險,對引發其因切割電纜導致觸電死亡的結果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管理職責,以避免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事件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司法鑒定意見已排除疾病、外傷致死等其他死亡原因,但不能排除朱某某被電擊死的可能性,應當認為某公司的過錯和朱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達到高度蓋然性。
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因事故身亡,公司本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公司股東作為清算組成員,在明知某公司與朱某某家屬之間就賠償問題尚未處理完畢的情況下,未將公司清算事宜書面通知朱某某家屬,仍提交《註銷清算報告》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騙取註銷登記,屬於惡意註銷,損害了朱某某家屬的合法權益。
綜合以上情況,2024年6月4日,虹口區檢察院依法向虹口區人民法院製發支持起訴書,幫助朱某某家屬維權。
法院判決民事賠償
2024年10月9日,該案開庭審理,虹口區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持起訴,主檢法醫師也作為證人參與質證。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庭審中,檢察官表示:「本案中,該公司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管理職責,對朱某某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且和朱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公司股東及清算組負責人潘某某等人應對某公司所負義務以及虛假清算、惡意註銷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024年11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潘某某等人共同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合計120餘萬元。而在辦案過程中,綜合考慮朱某某家庭困難情況,虹口區檢察院還幫朱某某家屬申請了司法救助金,幫助他們在民事案件判決之前解決生活亟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