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男子醉酒自傷住院治療,家屬稱注射強鎮定藥物後致其身亡,院方就「是否用藥」給出多種說法

來源:大風新聞

「出事後我們才瞭解到,醉酒病人使用強鎮定藥物是禁忌。」河南周口的梅先生說。

周口男子彭某因酒後自傷進醫院治療,卻在病情穩定觀察期間突發呼吸困難並最終死亡。家屬認為院方用藥錯誤導致患者失去生命,院方就是否用錯藥問題先後給出三個答案,最終承認使用了鎮定藥物。

如今事發已半年,因當初未做屍檢,家屬維權陷入僵局。

44歲男子酒後自傷入院治療,被指當晚注射鎮定藥物後死亡

河南省周口市的梅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4年6月22日晚,44歲的妹夫彭某因瑣事與家人生氣,喝了不少白酒。到了當晚10時許,因心情不好他用刀把自己頭砍傷了,家人立刻撥打120求救。

「120急救人員很快就趕來了。」梅先生說,因為妹夫當時仍然情緒激動,行為狂躁,家裡人還提出來讓醫生想辦法給他注射點鎮定藥物讓他安靜下來。但隨車護士表示,患者是醉酒,不能用鎮靜藥物。

隨後,彭某被送到周口市第一人民醫院急診科,醫生對其進行了清創包紮等一系列治療,「做了各種檢查和治療後,狀況穩定下來了,就被轉到神經外科普通病房觀察治療。在轉病房過程中,我妹夫神誌清醒,還向陪護家人提出過要小便、翻身要求。」梅先生說,妹夫是在當晚0時剛過不久轉入神經外科病房的,但在數十分鐘後就出現呼吸困難、呼吸機報警現象,陪護家人多次去護士站向當班護士反映異常情況,但值班護士卻告訴陪護家人稱,「你們這是輕症,不用緊張」。

梅先生介紹,他們事後結合院方護理記錄發現,彭某於0時17分轉入神經外科病房,0時38分注入咪達唑侖和瑞芬太尼兩種藥物,0 時 42 分,患者出現心率下降、呼吸困難,呼吸機報警,陪護曾向護士反映情況;而後0時51分,患者呼吸停止,後經搶救,於23日淩晨2時32分宣佈臨床死亡。

護理記錄明明登記有注入兩種藥物,病曆中卻顯示該醫囑曾被作廢

明明是禁忌藥物,卻仍注射給患者;明明經過急診科治療後,患者情況已穩定,卻在注射這兩種藥物僅幾分鐘後即出現異常並最終不治身亡。家屬們認為,這兩種藥物的注入與否以及是否存在禁忌是問題的關鍵,種種跡象表明是院方用錯藥物才導致患者身亡。

「我們事後查詢過相應的藥品功用,也諮詢過專業醫生,咪達唑侖和瑞芬太尼都是強效鎮靜麻醉藥物,醉酒者是禁忌使用的,會造成呼吸抑制、血壓下降等症狀,嚴重的會危及生命,而且這樣的病例曾發生過不少。」梅先生說,事發後,家屬查看患者病曆時發現了其中有關這兩種藥物使用的矛盾表述。

家屬首正選現病曆中臨時醫囑單顯示當日0 時 43 分,咪達唑侖注射液補錄醫囑作廢。梅先生曾專門就此詢問醫院醫患科負責人李某某,對方的答覆是「作廢就是沒使用」。

病曆中臨時醫囑單顯示當日0 時 43 分,咪達唑侖注射液補錄醫囑作廢

然而,梅先生隨後翻看病曆時又發現護理記錄顯示 0 時 38 分泵入咪達唑侖和瑞芬太尼藥物。為了搞清究竟怎麼回事,家屬報了警,要求封存病曆並調取院方對患者用藥以及對患者治療全過程的監控影片。

護理記錄顯示 0 時 38 分泵入咪達唑侖和瑞芬太尼藥物

「但奇怪的是,醫院說在那個時間段監控維護,沒有影片。」梅先生稱,當日,處警民警將李某某帶至醫院警務室詢問究竟是否使用了這兩種藥物時,李某某才明確答複確實是使用了,但藥房沒有藥了,藥品是在急救科拿的,所以醫囑中才顯示作廢字樣。

院方給出第三種說法,當地衛監所確認病曆存在違規

「這樣的病曆明顯存在問題,這兩種關鍵性藥物究竟用了沒用,醫院在給我妹夫治療過程中究竟還有哪些違規和不規範?」梅先生說,家屬疑問重重,並將病曆問題反映到了當地衛生監督所。

衛監所工作人員也就此問題專門做了調查,他們認為,藥品使用與否,在診療過程中,或許因為急於搶救病人沒有在病曆中呈現,但依照相關規定,需要在事後6個小時內把病曆補充完整。

梅先生說,醫患科的負責人李某某此時又給出了第三種說法,「他說是醫院系統升級,藥取不出來,就是取出來也需要還回去再取出來。」

梅先生及家屬認為,同一件事,院方卻先後有幾種不同說法的情況,結合病曆中作廢的臨時醫囑,說明院方有想抹平此事的嫌疑,「但應該是沒有處理好,忽略了護理記錄中注射了那兩種藥的內容。」梅先生說,有關影片問題,他們也認為院方不可能在深夜維護升級,很有可能也是想抹去那個時間段的影像。

最終,衛監所認定院方使用了那兩種藥物,但卻沒有記到病曆中去,存在病曆不規範問題。而患者家屬也將此事反映到了周口市衛健委,「衛健委說,將在年後就此事出具處理報告。」

患者去世後未做屍檢,家屬維權陷僵局

梅先生表示,事發後,家屬曾經跟院方進行過交涉,「醫院願意拿出喪葬費,並適量給與補償,但雙方沒談攏。」由於事發時正值6月,氣溫較高,出於對逝者遺體的尊重,家屬在徵詢院方意見後,於事發數日後將其運回家中下葬。

「當時已經過了48小時最佳屍檢時間,所以沒有做屍檢。」梅先生說,但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成了他們維權難以踰越的障礙。

家屬認為,即便沒有做屍檢,但通過病曆推斷,對醫院診療有沒有過錯、用藥規範與否進行鑒定,「但醫院以沒有做屍檢為由,拒絕做病曆推斷。」梅先生說,妹夫家已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需要醫療鑒定,至今尚未開庭審理,而由於醫院方面不配合,相關鑒定目前無法完成,患者家屬的維權陷入僵局。

而在患者家屬的民事訴狀中,家屬指出院方的幾點過錯:第一,關於被告對患者使用藥物情況,醫院前後答覆相矛盾,病曆與實際情況不符,明顯存在篡改患者病曆、修改藥物使用、逃避法律責任之嫌。另在患者家屬要求調取監控影片時,監控影片卻無故丟失。第二,在患者身體狀況出現異常時,陪護家人多次去護士站叫護士查看,護士稱是輕症,最終延誤了患者最佳搶救時間。第三,醫院在明知患者飲酒的情況下,錯誤使用藥物,導致患者死亡。

醫院未作回應,但在法院質證中明確因患方未做屍檢拒絕由鑒定機構鑒定死亡原因

就梅先生所述,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嘗試聯繫周口市第一人民醫院瞭解此事,但該院醫患科工作人員李某某並未就此做出回應。

隨後,記者聯繫到周口市衛健委醫政科,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將記錄此事反饋相關人員做出回覆,但至記者發稿時未收到回覆。

在梅先生提供的患者家屬與醫院相關人員的交涉影片中,涉事醫院醫患科工作人員李某某確曾明確表示「作廢就是未使用」等表述。

而當地法院也曾主持網上雙方質證,患方認為患者的死亡原因是醫院用藥錯誤及診療行為導致,並提出同意認可由鑒定機構推定患者的死亡原因。然而,醫院方的意見則是,不同意由鑒定機構推定患者的死亡原因,理由如下:根據醫療糾紛預防處理條例中患者死亡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在患者死亡後,醫院醫患關係辦公室工作人員已詳細告知患者家屬,針對患者死亡原因應在有效期限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屍體解剖申請明確死亡原因,並向患者家屬出具屍體解剖同意書,患者家屬拒絕簽字;在後續醫患雙方處理過程中,在派出所民警見證下,醫院醫患關係辦公室工作人員又再次向患方家屬詳細告知死亡原因認定的重要性及時效性。家屬表示知情,但並未同意屍檢。醫院認為,沒有通過屍體解剖檢驗,很難客觀公正的認定死亡原因,所以院方在已告知患者家屬屍檢的必要性之後錯過最佳屍檢時間,院方不同意由鑒定機構對患者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這是經過法院搖號指定的鑒定機構,但醫院以沒有屍檢為由,不同意做病曆鑒定。」梅先生稱,當初就屍檢問題患方家屬曾徵求過醫院意見,醫院對於是否屍檢無任何意見。但對於患者家屬來講,由於過了72小時,天氣炎熱而無法存放,無奈之下將患者下葬,而病曆鑒定也是查清診療原因的程序之一。

業內人士:酒精和鎮靜劑同時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會危及生命

記者查詢發現,咪達唑侖和瑞芬太尼均為強效麻醉性鎮痛藥物,均可用於各種疼痛、手術後和手術過程中的鎮痛,也可作為麻醉輔助用藥。

「一般情況下不建議酒後注射鎮靜劑。」一家三甲醫院的主任醫師王醫生表示,酒精進入人體後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先興奮後抑制的作用。而鎮靜劑本身也主要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具有鎮靜、催眠、抗焦慮等效果。酒後注射鎮靜劑可能會帶來諸多風險和不良後果。

王醫生稱,酒精和鎮靜劑同時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可能會導致中樞抑製作用過度增強,引起呼吸抑制、血壓下降、意識障礙加深等嚴重情況,甚至可能危及生命。酒後人體的代謝和生理機能會發生一定改變,可能會影響鎮靜劑的代謝和藥效,使得藥物的作用時間、強度等變得難以預測,增加不良反應發生的概率。同時使用還可能增加對肝臟、腎臟等器官的負擔,引發肝腎功能損害等問題。

在臨床實踐中,如果患者飲酒後需要進行醫療處理,醫生通常會先評估患者的具體情況,包括飲酒量、時間、患者的意識狀態、生命體徵等。如果不是緊急且必須的情況,一般會等待酒精在體內代謝一段時間後,再考慮使用鎮靜劑或其他藥物,以儘量減少潛在風險。為了確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療效果,酒後應謹慎使用鎮靜劑,必須由專業醫生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和決策。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何南 編輯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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