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出台兩個《清單》:12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新京報訊(記者陳琳)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認真總結各地執法實踐,近日製定出台《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以下簡稱兩個《清單》),以解決社會廣泛關注的「小案重罰」和「類案不同罰」問題。

在充分考慮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當事人主觀過錯和獲利情況的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製定清單對12種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其中,「首違不罰清單」包含8種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輕微免罰清單」包含4種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

為確保《清單》依法有序實施,市場監管總局提出了「堅持依法行政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嚴格規範執法程序、科學設定處罰清單」5項要求,特別是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明確了「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督促引導積極整改、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和履行召回義務」等措施。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將全面推行監管為民理念,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基層期盼,按照「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執法原則,對於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並能及時改正的輕微違法行為減罰免罰,對於影響群眾健康安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堅決打擊嚴懲不貸。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守護消費市場安全底線和公平秩序,不斷優化消費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 張牽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