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設備維修供氧中斷,患癌者不幸離世?家屬申請鑒定未果擬告衛健委

來源:大風新聞

「是我發現我爸面部青紫、呼吸困難的,醫院維修氧氣管道,醫護人員竟然不知情。」父親離世一年多了,陝西澄城的楊先生仍然無法釋然,他想弄清死因,向衛健部門申請做醫療鑒定,因種種原因也沒能如願。

「給父親的供氧中斷,醫護渾然不知」

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提及一年多前的一幕,楊先生仍然難過的濕了眼眶。

楊先生父親離世時58歲,還沒到退休的年齡。事發是2023年10月26日下午。「那年10月22日,我爸因肺癌入住陝西省渭南市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科,10月26日中午,吃完飯後,他在病床上休息,我和我媽陪著他。到下午3時50分左右,我看我爸面部發紫,呼吸困難,我趕緊湊上前詢問情況,他很艱難地指了指氧氣面罩,說沒氧氣了……」

2023年10月22日,楊先生父親因肺癌入住陝西省渭南市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科

楊先生說,他趕緊跑到護士站詢問情況,護士問周圍的同事,科室的醫護們都不知道咋回事。她們才開始打電話詢問,問了一圈才知道,是院里在維修氧氣管道。

楊先生跑到護士站詢問情況,科室醫護都不知道咋回事

「我媽急得抹眼淚,醫護們四處找氧氣瓶。」楊先生說,「最後是從救護車上拿來一個氧氣瓶,但那個時候我爸的生命體徵已經很弱了,正在被搶救。」楊先生紅了眼眶,「中午的時候我媽還喂他吃了一碗米粥,那時他說話吃飯都很正常。」

死者楊某安的住院病曆顯示,其入院的中醫診斷為肺癌,西醫診斷為肺惡性腫瘤、腦繼發惡性腫瘤、胸骨惡性腫瘤、肺部感染、腔隙性腦梗死。楊先生說,不可否認,父親住院時的確重病纏身,但他不認為引發急救是因疾病,「他是因為缺氧引起的疾病復發。」

「6天后去封存病曆,發現醫生正改病曆」

當晚,楊某安還是沒被搶救回來。

6天后,也就是2023年11月1日下午,楊先生前往澄城縣中醫醫院封存父親的病曆,「當時醫生讓我們等一會兒,我們在外面等了半個小時後還沒見醫生出來,便進了醫生辦公室,發現醫生正在電腦上改我父親的病曆。」楊先生說,他湊到電腦跟前看,鼠標正停在父親入院首日的病程記錄上,她在記錄中正在添加診療計劃,有「給予吸氧、心電監護」這樣的話,隨行的人也拍下了影片。

在楊先生提供的影片中記者看到,一間醫生辦公室內,一名醫生坐在電腦前,在楊某安的病曆界面上,醫生卻說不是這個不是楊某安的名字。楊先生同行人員當下指出界面上的名字就是楊某安,詢問醫生在該界面上寫病程記錄的原因,醫生只說,「有事你找我們領導說。」

雖然看到了醫生正在改父親的病曆,楊先生也坦言看不懂,但就是覺得不對勁兒。為此,他將醫生改病曆的行為以及醫院給患者斷氧的行為一併反映給了衛生監督部門。

「斷氧和改病曆」受到責令改正和罰款處理

2023年11月28日,澄城縣衛生健康局就此立案調查。

該局工作人員在調查和詢問中發現,2023年10月26日,楊某安在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一科住院吸氧時,醫院突然斷氧6分鐘左右,護士長緊急從救護車上取了氧氣瓶為患者吸氧。患者於當晚10時30分左右出院,同年11月1日,患者家屬與院方共同封存了患者楊某安的紙質病曆,未封存電子病曆,主管醫師在病曆封存後,對未封存的電子病曆進行了完善。同年11月27日,監督員在調查過程中見到封存的紙質病曆完好無損,無拆封痕跡。

澄城縣衛生健康局調查認為,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一科未按要求配備應急氧氣罐,屬於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未按照《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在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病曆」)的要求,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據上述相關規定,對澄城縣中醫醫院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醫院7日內改正;給予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2萬元。

2023年11月21日,澄城縣衛健局向渭南市衛健委出具移送書

楊先生對此處罰不服,他認為,父親的突然離世是醫院的醫護人員不負責任所致,屬於醫療事故。遂提出申請做醫療鑒定,「讓我沒想到的是,渭南市衛健委組織專家直接出了份調查結果,說供氧中斷7分鐘,與醫院診療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讓我們做醫療鑒定。」

各方回應

渭南市衛健委:斷氧是管理上的漏洞,和診療行為無

楊先生提供了「關於不予受理醫療糾紛爭議的函」,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看到,這份出自於渭南市衛健委函介紹說,接到《澄城縣衛生健康局關於楊某安醫療事故移送書》後,渭南市衛健委抽調醫務、腫瘤、護理等專家對該事件進行調查:「經調查,患者楊某安住院治療後家屬放棄繼續治療返家,於家中死亡。在整個過程中,患者楊某安於家中死亡,與澄城縣中醫醫院的診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故此糾紛不屬於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由澄城縣衛生健康局受理。」

渭南市衛健委出具「關於不予受理醫療糾紛爭議的函」

楊先生說,「當時我父親已經沒呼吸了,醫院還是給掛了個吊瓶,讓我們把人拉回家,說這樣便於土葬。」楊先生疑惑,難道人死在醫院才能做醫療鑒定嗎?他要申請的是他父親死亡的原因,究竟是因疾病發作死亡的,還是因為缺氧引起的疾病發作而死亡的,想弄個明白,為什麼衛健委不同意?

同時,楊先生對於調查結論中被定性為供氧中斷7分鐘的時間也持懷疑態度:「當時我發現父親異樣時,他臉已經青紫,我去求助護士的時候,他們醫護人員都是懵的,一個看一個,相互詢問咋回事,然後才開始打電話瞭解情況,問完情況才又四處打聽哪裡有氧氣瓶,等後來從救護車上取來氧氣瓶時,咋都不止7分鐘。」

就此,2024年11月8日下午,記者聯繫了渭南市衛健委醫政科。工作人員表示,當時沒同意做鑒定,跟人在哪裡死亡沒有關係,是經過專家組調查,認為患者的死亡和醫院的氧氣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屬於醫療事故,所以不予受理。該工作人員進一步介紹說,但是醫院在醫療的整個過程中,是存在瑕疵的,醫院突然間的斷氧,雖然不屬於診療行為,但也是醫院在管理上的漏洞,斷氧只是管理上的漏洞,醫院是有過錯的。

該工作人員同時表示,此次由衛健委組織專家作出的調查結果,不具有司法效力,這隻是作為行政機構作出初步判斷的依據。如果家屬仍要做鑒定,可以走司法鑒定的路子,如果申請做醫療鑒定,理由還是因為斷氧引起人死亡的話,仍然無法同意。

澄城縣中醫醫院回應氧氣中斷時長

對於楊先生質疑的供氧中斷的時間問題,2024年11月12日晚,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了澄城縣中醫醫院康復科相關負責人。他介紹說,供氧中斷的時間,是從維修人員維修氧氣和修復後輸送氧氣的時間計算的,當時氧氣中斷時,正好病人那個時段發病了,醫生立即進行了搶救,當護士從急救車上取來氧氣瓶時、氧氣管道里也已輸送上了氧氣。

該負責人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家屬所說最後血氧飽和度僅有30%,是因為缺氧造成的,但在斷氧的前兩天,這個情況也出現過一次,他們當時把人搶救過來了。該負責人表示,病人本身就已經到了腫瘤終末期,當初入院就是姑息治療,但他也不否認,他們在工作上存在疏漏,包括醫院的氧氣管道維修人員,在維修管道時沒有按照醫院氧氣應急預案,充分通知臨床備氧,而是自認為維修時間不長,影響不大,便擅自做主,停用全院供氧;包括醫生補病曆,也是由於那段時間科室患者太多的原因。他說,這是工作上的疏漏,因此事件,醫院對相關人員進行了相應的處理,他也背了處分。

「一邊不讓我做醫療鑒定,一邊又說他們出的調查結果不具有司法效力。」2025年2月9日,楊先生說,他此前已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通過法院狀告衛健委,討回自己為父做醫療鑒定的權利。

律師說法
觀點一:
斷氧若不屬診療內容,
那麼相關人玩忽職守或涉重大責任事故罪

陝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霄峰代理了此事,他作為陝西省律師協會醫療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認為渭南市衛健委拒絕患者家屬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理由過於牽強,且涉嫌違法

劉霄峰介紹說,家屬在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申請中清楚表明,請衛健部門處理醫療事故行政爭議,而渭南市衛健委則通過自行組織的調查組進行調查,且出結果後拒絕受理,這直接剝奪了家屬最基本的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權利。

劉霄峰進一步解釋:患者斷氧後沒有立即死亡,那麼因何死亡,這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可以有法醫參與認定;而患者在斷氧後數個小時的所有醫療處理中是否符合診療常規,這也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定的範圍。

渭南市衛健委給出的答覆是「斷氧事故屬於管理問題,不屬診療內容」,以此由杜絕家屬做醫療鑒定。依照衛健委的答覆,在一所醫院里,突然斷氧這樣的行為不屬於診療內容的話,那麼斷氧就是醫院醫護不負責任的體現,是嚴重的玩忽職守,相關人員(可能是施工方、醫院後勤人員、相關管理人員、醫護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患者斷氧死亡,則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該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作為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線索,應當將所發現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並就所發生人身傷亡安全事故上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瞞報也將產生法律責任。

觀點二:
保障重症患者的供氧是不可或缺的診療環節
渭南市衛健委避重就輕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首先要釐清醫療事故的定義,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必須是醫務人員,且主觀上存在過失,包括失職和技術方面的過失。二是必須有損害結果的發生。三是行為人的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導致病人死亡或傷殘,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否則就不屬於這一範疇。就本事件而言,患者的死亡是否由斷氧直接造成的,目前尚不能蓋棺定論。但是,跳出該案,可以肯定的是斷氧可以構成醫療事故,並非衛健委將斷氧歸咎於院方管理疏漏,因為在診療中對重症患者供氧並保障供氧正常是不可或缺的診療環節,屬於醫護人員的常規操作規範,也系其工作職責。即使醫療機構正在維修氧氣管道,甚至突髮狀況氧氣管道爆破等,作為醫護人員也應當第一時間發覺斷氧,並採取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也就是說,如果醫護人員未及時發覺斷氧,未採取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就證實醫護人員診療失職,存在過失,即構成醫療事故。

趙良善認為,衛健委的回應,將斷氧歸咎於管理疏漏,進而將此事故定性為管理上的責任,針對醫務人員對斷氧是否有過失這一問題卻避重就輕,甚至避而不談。複盤整個事件,醫務人員對斷氧是否存在過失始終是繞不開的問題,不論氧氣管道是否在維修中還是氧氣管道突然損壞,醫務人員未及時發覺斷氧及未採取應急措施的行為,都可視為醫務人員存在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