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原副部長劉誌強被提起公訴

新京報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2月11日消息,司法部原黨組成員、副部長劉誌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劉誌強。圖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官微劉誌強。圖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官微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誌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誌強,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誌強利用擔任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青海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國家禁毒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劉誌強於2024年4月30日被查,2024年10月22日被開除黨籍,2024年11月7日被逮捕。

經查,劉誌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及消費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財物;公器私用,將手中的公權力作為謀私斂財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業務推廣、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誌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誌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編輯 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