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通報醫生反映打壓引進人才等問題
【#海南通報醫生反映打壓引進人才等問題#[話筒]】據陵水政府網微信公眾號消息,2024年12月29日以來,陵水縣中醫院葉常春醫生在網絡平台反映「安家費」、「違規解聘李某某」、「打壓引進人才」等有關問題。為此,陵水縣成立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專項工作調查組,對其反映的問題依規依紀依法進行核查,現將目前核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關於反映陵水縣中醫院黨委書記馬某多拉攏陵水縣衛健委相關負責人不落實葉常春「好醫生」安家費的問題
葉常春於2020年底參加省衛健委「好院長」「好醫生」項目,成為陵水縣中醫院中醫康復科醫師候選人。陵水縣衛健委在對葉常春進行考察啟動調動程序時得知其與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人民醫院的協議到2022年7月才到期,按照《海南省2020年引進「好醫生」公告》第二部分「報名條件」明確的引進「好醫生」應符合以下條件之第一項「基本條件」第4款規定:「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動的情形」,因葉常春個人原因,故終止了該項目對其引進工作。
2022年8月,葉常春主動聯繫縣中醫院,表達想調動到縣中醫院工作的意願,但因海南省「0801」新冠疫情影響未能開展調動工作。2023年3月,葉常春再次聯繫縣中醫院表示仍希望到縣中醫院工作,縣衛健委徵求縣中醫院意見後啟動正常調動程序,2023年8月葉常春調入縣中醫院工作。葉常春在工作期間提出要落實「好醫生」安家費,經多次向上級衛健部門諮詢,鑒於葉常春在2020年第二批「好醫生」引進項目中因其個人原因終止了引進工作,2023年啟動的調動程序不適用《海南省2020年引進「好醫生」公告》相關政策。據此,縣衛健委及縣中醫院於事發前已向葉常春本人予以反饋解釋,不存在不按規定落實安家費問題。
二、關於反映陵水縣中醫院黨委書記馬某多和院長劉某華違規解聘護士李某某的問題
李某某於2023年通過公開招聘入職陵水縣中醫院,在試用期內發生了毆打醫護人員尋釁滋事、盜竊醫院財物等不良行為,經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並經海南省安寧醫院鑒定其患有精神疾病,並將李某某送入陵水縣第二人民醫院(精神病院區)治療。
經公安機關進一步核實,李某某在入職前已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多年並有住院治療史。基於李某某隱瞞個人重大疾病以及其行為給醫院的安全管理和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縣中醫院與李某某解除勞動合約。目前,李某某已提出勞動仲裁,下一步將根據仲裁結果執行。
三、關於反映陵水縣中醫院黨委書記馬某多和院長劉某華打擊報復引進人才,免去賀某某康復科主任職務,停止賀某某處方權,以及免去葉常春康復科臨時負責人的問題
縣中醫院於2024年5月因工作需要免去賀某某康復科主任職務,2024年9月縣中醫院選派賀某某等4名醫生下鄉幫扶1年,並按照《關於印發海南省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晉陞副高、正高級職稱前,需到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連續服務至少滿一年,服務期間暫停派出單位的處方資格」。因此停止賀某某等4人在縣中醫院的處方權。
葉常春自2024年6月起擔任縣中醫院康復科臨時負責人,在公安機關因李某某尋釁滋事、盜竊醫院財物將其收治在陵水縣第二人民醫院(精神病院區)期間,葉常春以縣中醫院醫生的身份於晚上對李某某進行陪護,還以監護人的名義假借外出就醫為由私自將李某某送回家,並在縣中醫院不具備收治精神病患者的資質下逼迫下屬要求將李某某收治入院,對醫院管理和社會安全造成極大隱患。此外,縣中醫院根據發展需要,將康復醫學科與針灸推拿科撤並整合為一個科室。綜合以上情況免去葉常春臨時負責人職務,不存在打擊報復引進人才的行為。
四、關於反映相關部門不落實葉常春家屬安置的問題
按照《海南省高層次人才配偶安置辦法》第三條:高層次人才配偶應當主動聯繫用人單位,引進人才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有協助高層次人才配偶實現就業安置的責任。葉常春於2024年3月提交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材料並於次月認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E類人才,2024年8月底葉常春將其配偶王某簡曆發至陵水縣衛健委,陵水縣衛健委隨即主動幫其尋找合適的用人單位並與主管部門達成初步意向,準備著手辦理調動前期相關手續。2024年9月底葉常春準備休假時表示要回家和配偶商量工作調動事宜,至今葉常春仍未返回縣中醫院上班,經核查不存在相關部門不落實葉常春家屬安置的問題。
五、關於反映相關部門將葉常春25年工齡算成10年的問題
經查閱葉常春社保清單及薪金單等材料,葉常春轉入縣中醫院時的社保繳納年限為10年,為儀隴縣人民醫院繳納,在此之前並無社保繳交記錄。縣中醫院根據葉常春人事檔案中有關工齡材料認定其工齡為23年並計算薪金,不存在將其工作25年工齡算成10年的問題。
六、關於反映陵水縣中醫院黨委書記馬某多和院長劉某華浪費國家資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為陵水縣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肖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
經核查,縣中醫院黨委書記馬某多和院長劉某華在對陵水縣委原副書記、政法委原書記肖峰在縣中醫院進行診療和保健工作時均按規定正常程序進行,不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
七、關於反映陵水縣中醫院將保健辦設在行政辦涉嫌違規的問題
縣中醫院作為保健工作定點醫院之一,相應成立保健辦公室。為精簡醫院行政人員比例,故縣中醫院將保健辦掛靠在醫院行政辦,採取「一套人馬兩套牌子」模式管理,不存在涉嫌違規的問題。
八、關於反映陵水縣中醫院黨委書記馬某多和院長劉某華違規亂髮補貼的問題
根據《關於深化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2號),公立醫院可採取多種方式自主分配薪酬。縣中醫院可以自主決定醫療業務收入的績效分配,其發放保健工作補貼事項是經過院長辦公會、院黨委會討論決策同意,後經醫院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績效方案,方案中明確了開展保健工作的績效發放標準,不屬於違規發放補貼。
九、關於反映陵水縣中醫院黨委書記馬某多和院長劉某華違規安排人員非法外出行醫的問題
縣中醫院醫療機構許可證的診療服務範圍有家庭病床和巡診服務,根據《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因此縣中醫院安排醫生到患者家中提供服務是合法的,在本縣區域內行醫不屬於非法外出行醫。縣中醫院作為該縣醫共體牽頭單位之一,也可以在其醫共體範圍內安排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幫扶或者通過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執業地點延伸到社區、鄉村甚至患者家中,提供個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務。
自葉常春從網絡平台反映有關問題以來,陵水縣於2024年12月31日組織工作組前往儀隴縣對其反映的問題進行逐一解答,但後續葉常春仍持續通過互聯網平台發表不實言論,反映的內容斷章取義,對單位和相關人員造成惡劣影響,且未正確履行單位的請銷假等管理制度,已違反醫院用人管理規定。2025年2月12日,專項工作調查組前往儀隴縣和葉常春當面反饋調查結果。下一步,我們將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置。
感謝大家對陵水衛生健康事業的關注與支持,我們將秉承初心、牢記使命,加強行風建設,持續整治醫德醫風,以醫療行業的作風轉變促進醫療服務水平的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