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最低薪金標準出爐:廣州每月2500元,深圳每月2520元

來源:廣東人社

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調整我省最低薪金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25年3月1日起調整提高月最低薪金標準和非全日製小時最低薪金標準。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薪金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規定,為充分發揮最低薪金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促進高質量發展和共同富裕,綜合考慮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薪金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省政府決定對廣東省最低薪金標準進行調整。

二、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薪金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

三、目標任務

根據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薪金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提高最低薪金標準,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報酬權益。

四、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廣東省最低薪金標準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約關係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二)實施形式

最低薪金標準包括月最低薪金標準和小時最低薪金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薪金標準適用於全日製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薪金標準適用於非全日製就業勞動者。 

(三)實施時間

從2025年3月1日起,對廣東省全日製就業勞動者月最低薪金標準和非全日製小時最低薪金標準進行調整。

(四)調整標準

此次調整分為四類標準,其中廣州、深圳執行一類標準,廣州市調整為2500元/月,深圳市調整為252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製小時最低薪金標準均為23.7元/小時;二類標準調整為208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製小時最低薪金標準為19.8元/小時;三類標準調整為18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對應的非全日製小時最低薪金標準為18.3元/小時;四類標準調整為175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10個市,對應的非全日製小時最低薪金標準為17.4元/小時

五、組織實施

各地應於2025年3月1日按照新的最低薪金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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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一、什麼是最低薪金標準?

回答

最低薪金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此處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提問

二、最低薪金標準的適用範圍?

回答

廣東省最低薪金標準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約關係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提問

三、最低薪金標準的形式?

回答

最低薪金標準包括月最低薪金標準和小時最低薪金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薪金標準適用於全日製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薪金標準適用於非全日製就業勞動者。

提問

四、實行計件薪金或提成薪金等薪金形式如何落實最低薪金標準?

回答

實行計件薪金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並予以公佈;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實行計件薪金或提成薪金等薪金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薪金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薪金標準。

提問

五、最低薪金標準不包括哪些項目?

回答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薪金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薪金;(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提問

六、調整最低薪金標準的考慮因素是什麼?

回答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薪金標準,主要參考本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薪金、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薪金標準,主要考慮在月最低薪金標準的基礎上,個人需承擔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製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製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提問

七、用人單位違反最低薪金規定的法律責任?

回答

按照《廣東省薪金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薪金低於最低薪金標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薪金低於當地最低薪金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