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捍東被判死緩

2025年2月17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劉捍東受賄、濫用職權、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一案,對被告人劉捍東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捍東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劉捍東利用擔任江蘇省江浦縣委書記、縣長,江蘇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區委書記,江蘇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兼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5億餘元。2001年至2017年,劉捍東在擔任江蘇省江浦縣委書記、縣長,江蘇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區委書記,江蘇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兼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等職務期間,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償收回、免徵土地增值稅等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2003年,劉捍東夥同他人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使他人非法獲利5415.9萬元。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捍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劉捍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於劉捍東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濫用職權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可足額挽回,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所犯濫用職權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4月16日消息,劉捍東被查;2024年2月26日消息,劉捍東被開除黨籍。

經查,劉捍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職務晉陞調整提供幫助;把手中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政績觀扭曲,攬權妄為,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劉捍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捍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公開簡曆,劉捍東生於1959年8月,曾任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浦口區委書記、江寧區委書記等職。

2008年,劉捍東調任鎮江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後任市長,2012年任江蘇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兼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

2018年1月,劉捍東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次月卸任江蘇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兼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職務。

2023年1月,劉捍東卸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