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星泰,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高檢網3月14日消息,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星泰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星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星泰,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星泰利用擔任山東省無棣縣委副書記、縣長,無棣縣委書記,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山東省日照市委副書記、市長,日照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5月22日消息,劉星泰被查,2024年11月18日消息,劉星泰被雙開。
經查,劉星泰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減價扣、搞變通,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不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推進民生工程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違反組織原則,作風專橫霸道,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融資舉債,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貪婪無度,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幹部選任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星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星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公開簡曆,劉星泰生於1963年1月,早期在山東省工作,曆任山東省無棣縣委書記,淄博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日照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
2018年1月,劉星泰任海南省副省長、黨組成員,2018年7月任海南省委常委,後任省委政法委書記,2022年1月任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