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鉞鋒(正部長級),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高檢網3月18日消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鉞鋒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鉞鋒,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鉞鋒利用擔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政協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務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3月23日消息,李鉞鋒接受國家監委監察調查;2024年10月11日消息,他被開除公職。
經查,李鉞鋒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要求,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要求,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私利;長期投機鑽營,大搞新型腐敗、隱性腐敗,以「放貸收息」等隱蔽方式大肆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款催收、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鉞鋒行為已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李鉞鋒,男,漢族,台灣中壢人,1958年7月出生於重慶市渝中區,1976年6月參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台盟。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EMBA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曆,工商管理碩士,二級高級律師,國家二級大檢察官。
1976年6月至1979年12月重慶大陽溝工業公司工人。1979年12月至1986年12月重慶長征五星電器廠供銷員。1986年12月至1997年9月任重慶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1997年9月至2004年11月重慶永和律師事務所主任。2004年11月至2012年11月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重慶市政協副主席、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國家二級大檢察官)。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國家二級大檢察官)。
2017年12月,他任台盟中央常務副主席(正部長級),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