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倒閉退費難、合約解約爭議多,選擇留學服務如何避坑?
本以為購買了留學機構的服務可以更省心,沒想到最後卻變成了「鬧心」。最近,準留學生家長唐先生和陳女士都遭遇了煩心事。
3月初,北京家長唐先生突然接到SKD國際藝術留學(北京斯凱達國際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的培訓老師發來的消息,稱其已被公司開除,將不再給唐先生的孩子提供課程培訓。「我們簽約了接近兩年的服務期,花了十幾萬元,現在只完成了半年多的服務。」唐先生說道。
如今,SKD北京校區已人去樓空,唐先生退費無門。據家長自發成立的維權群統計的信息,僅在北京地區,該機構未交付的學生服務金額價值已超七百萬元。
北京家長陳女士近日也因退費問題煩惱。2024年3月,她與樂載浩洋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服務協議,機構提供語言培訓和留學申請兩大類服務,服務週期為兩年半,總費用為人民幣28萬元。2025年1月,因為對該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陳女士想要解除協議並退費,公司經過核算稱,按合約約定,扣除相關費用後,陳女士將無費可退。
隨著留學市場的蓬勃發展,各類留學機構大量湧現,為想要留學的學生家長提供個性化服務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包括機構突然倒閉,服務質量參差不齊,收費不透明且退費困難,以及合約中暗藏風險等。
對此,國家督學、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表示,協會正在有關部門支持下做專題調研,一方面將向監管機構提交相關治理政策建議,另一方面將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等單位支持下通過發佈行業信息、信用星級評價等行業自律方式促進民間教育中介服務業規範發展,維護相關利益人合法權益。
「預付式消費風險,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曉宇強調,消費者在選擇留學中介、培訓機構等預付費項目時,不要預付過高款項,簽約前仔細查閱合約並及時保留相應證據。
留學機構突然閉店,家長退費無門
2024年6月,因為孩子想去日本留學,唐先生與SKD國際藝術留學機構簽訂了服務合約。「藝術留學與普通的留學申請不同的是,學生需要準備作品集,院校以此考查學生的藝術水平。我們孩子是要申請研究生,藝術留學機構會參考目標院校和老師的研究方向,針對性地指導孩子進行準備。此外也會提供擇校指導、文書準備這些常規服務內容。」
今年3月1日,本該在每週六提供課程指導服務的SKD老師突然告知唐先生,自己已被公司開除,無法再提供課程服務。「當時我們去了門店,仍有一些老師在給學生上課,但是聯繫不上SKD老闆。」
此後,唐先生瞭解到更多與其情況類似的家長,並加入了維權群。唐先生還瞭解到,除北京校區外,SKD位於大連、廣州的校區也出現類似現象。3月8日,唐先生正式向警方報案。
3月11日,SKD國際藝術留學官方公眾號發佈《SKD國際藝術教育致學員和家長的一封信》(以下簡稱《一封信》),稱「對全國校區佈局進行優化」。並表示「目前已啟動並逐步開展業務管理與服務模型的重塑與優化。在此期間可能會有短暫的業務調整,我們在此向各位學員與家長承諾,所有變化與調整都是暫時的,不會影響學員的交付服務結果。」
唐先生對此表示懷疑。「SKD的老闆已經聯繫不上了,我從和SKD簽約時的工作人員那裡得知,公司已經拖欠老師多個月的薪金未發,他也在前幾個月就離職了。」維權群裡也有家長表示,曾經打通過《一封信》中機構提供的電話號碼,並進行了登記。

3月14日,位於朝陽區建外SOHO的SKD北京校區已經關閉上鎖。新京報記者徐彥琳 攝
3月13日,新京報記者多次撥打SKD《一封信》中留下的電話號碼和官方電話,均無人接聽。3月14日記者在位於朝陽區建外SOHO的SKD北京校區看到,門店已經關閉上鎖,門口堆放著畫筆、絲線等物品。
「在出事之前,我們一直都在正常上課,沒有察覺出什麼異常。」唐先生回憶,「我們簽的是接近兩年的服務期,花了十幾萬元,現在只完成了半年多的服務。」
截至3月13日,SKD維權群裡的家長接龍顯示,機構涉及的服務金額價值累計已超七百萬元,人均協議金額多在8萬元—13萬元之間。
3月14日,新京報記者以學員身份諮詢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建外分所,工作人員介紹,已經和公安機關一起去到現場。「機構負責人表示資金鏈出了問題,沒有錢可以還,沒有調解的餘地了。合約關係需要司法機構來界定雙方責任,建議學員和家長直接走法院程序進行訴訟。」
該名工作人員表示,「公司如果涉及債務問題,作為市場監管局會對此進行登記,防止公司註銷。如果公司的負責人聯繫不上,我們會把它列到黑名單。」
企查查顯示,北京斯凱達國際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為俞皓天,註冊資本為500萬元。
SKD的情況並非個例。北京的米女士也經歷過留學機構突然關閉。
2022年11月,米女士為孩子簽約的天道留學宣佈閉店。彼時,米女士剛剛簽約不到半年,半年間沒有感受到機構有異常情況。她所支付的17.8萬元服務費用大部分還未開始兌現。北京天道恒信諮詢有限公司在聲明中稱公司面臨債務危機,對於客戶的服務費用承諾「待公司資金寬裕時,公司將一併予以清償」。2022年12月,該公司被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為經營異常。
兩年多過去,米女士沒有等到任何賠償。企查查顯示,北京天道恒信諮詢有限公司已被列為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高消費。法律訴訟顯示,從2022年到2025年期間,法院陸續判決該公司執行包括房屋租賃合約糾紛、勞動爭議、合約糾紛等。
多項服務還未提供,家長解約時按合約核算卻無費可退
「現在家長在選擇留學機構的時候面對的一大問題,就是機構信息不透明,包括資產、經營歷史、法人情況等等,在行業和家長之間存在壁壘。此外,家長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沒有專業的知識去審合約,只有等吃了虧以後才會意識到許多問題。」米女士說道。
北京家長陳女士遭遇的退費難題正是與合約中的一項條款相關。
2024年3月,陳女士為正在準備留學申請的孩子與GIC School,即「樂載浩洋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了總費用為28萬元人民幣的「精英計劃—申請服務協議」。約定在為期兩年半的服務期內,該公司為孩子提供語言培訓和留學申請兩項服務內容。
10個月後,陳女士對機構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在2025年1月正式提出解約。但和機構核算退費金額的時候,合約中的一個格式條款,讓陳女士陷入無費可退的窘境,合約的第24條寫道:「如甲方(陳女士)於簽約後6個月後至文書/選校指導服務開始前提出退費,乙方(樂載浩洋)將扣除總費用的50%以及實際核算後消耗成本,賸餘費用退還甲方。」
「托福、SAT等已消耗的課時費用達14.68萬元,但他們要先扣掉我總費用的50%即14萬元,這意味著不僅不退回賸餘的服務金額,我選擇退費還欠他們6800元。(下附核算表)。」陳女士表示,「按照合約,機構應該為我們提供14項服務,但在我提出解約時只進行了整體留學規劃方案、標準化考試及學科類培訓、英文原版讀寫能力提升這3項服務。這種情況下卻要扣除我們28萬元的全款,我覺得很不合理。」
此外,陳女士稱在簽合約時,對方並未口頭告知和書面強調這一顯然對消費者不利的格式條款。根據陳女士給記者提供的合約照片,該服務條款並未通過加粗或標紅等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當時簽合約是看中他們標化+申請‘一站式’的理念,對解除合約的這些條款沒怎麼在意,他們也沒有和我們強調。」陳女士說道。

企查查顯示,樂載浩洋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09月18日,法定代表人為於鳳金,註冊資本為1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技術諮詢;承辦展覽展示活動;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營業性演出);經濟貿易諮詢等。記者注意到,其中並不包括「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和「教育諮詢」等經營範圍。
此外,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於浩洋從2020年起已被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對象,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環宇鴻澤諮詢有限公司(Global Intellect Consulting, 簡稱GIC)被列為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簡介顯示,「環宇鴻澤是一家面向國內初三和高一學生進行一站式留學服務和高端定製性培訓機構。提供出國留學語言課程培訓、留學申請和簽證等專業化的服務。」企查查顯示,該公司與樂載浩洋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用同一聯繫電話。
「我們在簽合約的時候根本不清楚於浩洋是被限制了高消費的,還有一家被列為嚴重失信的企業。」陳女士介紹,簽約後,她按公司要求在2024年3-5月間分三次向於浩洋在北京銀行開設的私人賬戶轉賬彙入28萬人民幣作為留學諮詢服務費,而非向樂載浩洋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賬戶轉賬繳費。

陳女士在2024年3-5月間分三次向於浩洋在北京銀行開設的私人賬戶轉賬支付留學諮詢服務費,圖為第二筆轉賬記錄。受訪者供圖
與樂載浩洋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了留學服務協議的王女士也遭遇過退費難。她於2022年簽署的合約中對於退費的約定是「如甲方於簽約後6個月至1年期間提出退費,乙方將扣除留學服務費的40%,賸餘費用退還甲方。」
2024年暑假,在孩子進入選校階段時,因對機構提供的服務不滿,王女士於9月提出解約申請,但樂載浩洋方面表示,按照合約「如甲方(王女士)於文書寫作指導服務開始後提出退費,除非乙方出現‘乙方履行義務失敗’情況,否則乙方將不予退費」,拒絕進行任何退款。王女士只得先擱置爭議,另外花錢找了中介機構,先完成孩子的留學申請工作。
3月18日、19日,記者多次撥打樂載浩洋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網上公佈的電話,接電話的工作人員稱,針對家長反映的合約糾紛問題,該公司已經在配合相關政府部門處理,對於具體處理情況,該工作人員拒絕回應。3月19日,家長陳女士告訴記者,當日下午,海澱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雙方進行了現場調解。
遇到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可主張無效
曾多次代理教育培訓合約糾紛案件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曉宇表示,此類留學服務產生的糾紛系服務合約糾紛,在民事案件中,與教育培訓合約糾紛同屬一類,簽訂合約後,依約履行是各方的基本義務。作為提供留學服務的機構,按照合約約定提供各項服務是對其基本要求,如果沒有提供相應的教學或其他服務,服務機構就應當承擔合約約定的責任。
黃曉宇認為,現實中,很多對於教育培訓服務機構不滿的學員都會主張退費,實質上這就是單方主張解除合約。如果想要解除合約,就要看機構是否存在合約約定亦或法律規定的根本違約情形。舉例來說,比如學員是為了留學報了一家機構的服務以及課程,機構未能提供合格的服務,即便機構後來改正了服務質量,但為時已晚,超過留學、升學的時間節點,這種就屬於學員無法實現合約目的,合約自然應當解除。
合約解除後,依據合約約定的違約條款,學員可以主張退還賸餘學費並可主張違約金,或造成損失了可以主張損失賠償。但對於不少學員認為所簽署合約中存在「霸王條款」,不利於自己退費的情況,黃曉宇表示這也在法律中有明確的界定。
「服務機構和所有被服務的消費者都會簽署事先擬定的合約,合約內的條款叫‘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黃曉宇進一步解釋表示,《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是關於格式條款的定義、格式條款提供人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法律效果的規定。根據相應規定,訂立格式條款的機構如果沒有採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提醒學員注意該條款,如果該條款不利於學員的利益,學員可以向法院主張這條為無效條款。
「歸根結底,所謂的‘霸王條款’要滿足幾點特徵。」黃曉宇解釋表示,首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條款中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情況,其次對於這些條款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如果有很多服務項目沒有執行,卻無費可退,顯然減輕了機構的責任,加重了學員的責任,學員可以主張此類條款為無效,從而免除自身承擔不合理的責任。」黃曉宇表示,法律的兜底原則就是「公平」,即便簽了合約,法官在處理時也會不僅僅參照合約,會依據公平的選擇,調整雙方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比例,維護雙方的權益,「建議消費者在退費談不攏時尋求法律幫助」。
同時,黃曉宇強調,需要注意的是,教育培訓合約(留學服務合約)是具有人身屬性,需要學員與機構相互配合,客觀上即便培訓機構提供的服務沒有太大問題,但也不可能適合所有學員,這種情況下學員提出解除合約的主張,就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了,需要酌情扣除一定的培訓費用。
警惕預付費風險,簽合約前留意違約條款和退款條款
「在簽署服務合約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格式條款,以免造成維權中的困境。」黃曉宇提醒消費者注意其中存在的預付費風險。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其中便提到,培訓機構單方改變培訓地點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約。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奧運村法庭審判員馬悅在審理和調研中便發現,消費者在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出國留學糾紛中存在的問題,其中不乏預付費消費過程中,消費者對合約簽署的重視性不夠、銷售人員離職流動等問題。「中介服務機構會通過網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進行大量宣傳,消費者在與銷售人員諮詢出國留學等相關問題時,往往會忽視書面合約,同時,中介服務機構人員收取預付費離職後,會讓消費者陷入舉證難的困境中。」馬悅說道。
在留學中介服務引發的民事糾紛中,馬悅認為,學生和家長獲得留學信息的渠道很多,需要注意無論是自己收集信息還是通過留學中介機構獲得信息,都不應偏聽偏信,可以在諮詢駐華使館教育部門的同時,認真選擇適合自己的留學中介機構,對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留學信息進行篩選,避免掉坑。同時,在簽署合約時要注意是否蓋有留學中介機構公章,合約約定內容要明確留學中介機構和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確保全面、具體且明確,其中違約條款和退款條款是審查重點。
「在合約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消費者應與留學中介機構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消費者可向有關部門投訴,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馬悅表示,若消費者向法院主張留學中介機構未履行合約義務,舉證責任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留學中介機構應當舉證證明其履行情況。在合約履行過程中,消費者要注意留存自己與留學中介機構之間包括微信記錄、短信記錄、影片、音頻、交易記錄在內的溝通記錄,交納各項費用應讓留學中介機構出具票據並審查票據上是否蓋有公章,消費者若根據留學中介機構要求提供了留學申請所需文件,應該留有提交記錄,必要時應讓留學中介機構出具收條。
留學機構開展培訓須先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
記者注意到,目前很多留學機構在留學申請服務之外,還提供語言培訓、作品集指導等。
2017年1月13日,國務院發佈《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成立留學中介機構不再需要教育部門的前置審批。但留學中介機構在諮詢服務之外開展培訓行為是否合規?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如果在提供中介服務的同時面向擬留學的學生開展培訓,須先在教育部門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審批,否則涉嫌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專家強調。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教育部於2023年頒布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針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超出辦學許可範圍進行校外培訓等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上述專家表示,當前雖然政府部門對留學中介服務一次性收費標準和時限沒有明確要求,但是可以明確的是,還沒有提供的部分服務對應的款項,屬於預付費。針對近年來出現的消費預付款捲款跑路現象,北京等一些地方人大通過地方立法形式通過相關規定,以進一步細化落實合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要求。遇到相關糾紛,家長可以通過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法院起訴等形式維護自身權益。
「建議家長與中介機構簽訂合約時,不要簡單簽訂籠統的服務包協議,而是要細化每個服務項目對應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完成時限,繳費與退費約定。」該專家表示,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正在進行調研,其中一項就是細化服務項目分類及相應內容。家長應儘量選品牌性機構,另外對於某些以留學微信群裡的「成功故事」,也要多方打聽驗證,不要盲目相信。
新京報記者 徐彥琳 劉洋
編輯 繆晨霞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