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過5年縣委書記,7人給她送錢,共計1836.76865萬元(其中未遂1000萬元)

3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百色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伍奕蓉受賄案,對被告人伍奕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對伍奕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伍奕蓉利用擔任平果縣副縣長,田東縣副縣長,百色市體育局局長,淩雲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主吳某某、梁某等7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用途變更和籌辦學校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折合人民幣1836.76865萬元(其中未遂1000萬元)。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伍奕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鑒於伍奕蓉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犯罪事實,其中收受的10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是犯罪未遂,且自願認罪認罰、退出部分贓款,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伍奕蓉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2024年3月17日消息,伍奕蓉被查;2024年8月16日消息:伍奕蓉被「雙開」。

經查,伍奕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違背組織原則,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配偶利用其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貪慾膨脹,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伍奕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伍奕蓉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伍奕蓉生於1966年11月,長期在百色市工作,曾任百色市平果縣(現平果市)太平鎮鎮長、平果縣民族事務局局長、平果縣副縣長,田東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等職。

2010年,伍奕蓉任百色市廣播電影電視局黨組書記,2011年任百色市體育局局長、黨組書記,2013年任百色市婦女聯合會主席、黨組書記。

2014年,伍奕蓉調任淩雲縣縣長,2016年任淩雲縣委書記。

2021年,伍奕蓉任百色市政協副主席,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