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寶、人人信借貸亂象背後:打假「套路貸」,可向平台追責?

「利率高達5959.18%,用電子簽借錢卻借出了一個高利貸」「原本約定的放貸人竟然不是活人」……
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電子簽」高利貸套路及隱身放貸人亂象,並點名借貸寶、人人信平台對電子借條缺乏監管。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以「借貸寶」「人人信」為關鍵詞在中國球證文書網搜索看到,截至3月20日中午,共檢索到104篇文書。從審判年份看,約46.15%的司法審判集中於2019年、2020年,2025年初至今無相關司法審判記錄。
據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不完全統計,在這些案例中,借貸寶與人人信平台多數是以「第三人」身份出現在庭審現場或向法庭提交相關平台數據作為證據。其中,2024年3月19日(庭審時間)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刑事詐騙二審案件顯示,在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間,有犯罪團夥通過借貸寶、人人信等平台與受損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協議。經查,在這一年零九個月間,這一團夥共放款約1.46億元,涉及被害借款人數量達到5578人,收取利息最低金額約為3866萬元。
調查內容曝光後,對於受損借款人來說,借貸寶、人人信平台方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假帳號的存在,受損借款人又如何拿起司法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就此,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採訪了多位專業法律人士進行探討。
帳號作假平台有何責任?
明知或應知存在假帳號,平台「放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次央視3·15調查中,借貸寶、人人信等電子簽平台上完成的單筆個人借貸年化利率水平實際可達到2234.69%、5959.18%。此外,在電子簽平台產品經理暗示下,放貸人可以通過假帳號規避法律風險,甚至電子簽的放貸人可以不是活人。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首屆立法諮詢委員楊兆全明確地告訴貝殼財經記者,在放貸方通過做假帳號規避法律風險的案件中,電子簽平台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王德怡律師則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借貸雙方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通過可靠的電子簽名平台確認各自的用戶信息。
「如果平台沒有進行有效的實名認證,或者認證流程存在漏洞,導致假帳號氾濫,那麼平台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平台明知或應知存在假帳號而未採取措施,這與放貸人構成共同侵權,在民事上需要與放貸方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或將面臨公安機關的立案調查。」他補充說道。
根據央視報導,電子簽平台的產品經理暗示可以用去世人的信息做帳號,在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新宇律師看來,這已經表明平台與放貸人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平台需要與放貸人一起對借款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劉新宇注意到央視暗訪報導中的一個細節,即借貸雙方在借貸寶等平台簽了正規的電子簽協議,但雙方實際交易卻不在平台上進行,這導致借款人無法對放貸人進行有效監督和追責。此外,由於「砍頭息」的存在,借款人從放貸人處實際得到的借款金額與電子協議上約定的金額也不一致。
「平台這種為放貸人提供便利、幫助規避法律風險(如不監管資金流向、不審核實際放貸金額)等行為,不排除有協助放貸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劉新宇說道。
在他看來,此次央視3·15所曝光的人人信、借貸寶相關事件中,主體已經不單是純粹的電子簽技術平台。
「套路貸」詐騙隱身平台如何維權?
受損借款人與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款合約應屬無效
央視曝光亂象後,由於假帳號的存在,受損借款人能否找到實際放貸人提起訴訟以及拿回被高額收取的息費,一系列問題被推至台前。
貝殼財經記者在中國球證文書網上以「借貸寶」「人人信」等平台為關鍵詞搜索看到,已出現部分借款人作為原告方、要求放貸人返還「砍頭息」等高息收入的案例。在這樣的案例中,有成為被告的放貸人自稱對借貸一無所知。
山東省泗水縣人民法院2023年一則不當得利糾紛的民事一審判決書顯示,60歲左右生活在農村的「放貸人」(被告)在法庭上稱,自己直到看到法庭傳票,才知道曾有這樣幾筆借貸。該位「放貸人」表示,自己在案外人許諾的好處誘導下,曾向其提供個人相關信息,但不清楚具體用處,後來與該案外人已無法聯繫。
此外,目前不少此類案件已涉刑。法官認定放貸人系「高利貸團夥」或「惡勢力犯罪集團」,他們分工精細而明確,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利用網絡,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實施「套路貸」詐騙。在此類刑事詐騙案的庭審中,借貸寶、人人信等平台屬於提供作案相關數據的第三方。
隨著放貸人賬戶造假及變相收取息費等亂象浮出水面,一定程度上揭開了職業放貸人通過借貸寶、人人信等平台屢屢得手的「秘密」。對此,受損借款人與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款合約是否仍然有效?受損借款人又該如何通過司法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9年11月最高法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即《九民紀要》)第53條曾提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
王德怡告訴貝殼財經記者,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以債權人身份多次反復對不特定對象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具有借款反復性、經常性、對象不特定性、借款時間相對集中,借款利率高、簽訂借款合約趨於格式化等特徵,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約應屬無效,職業放貸人所主張的高額利息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對於上述案例中自稱自己對借貸並不知情的「放貸人」,王德怡認為,在其背後可能有職業放貸人的身影。「這些職業放貸人隱藏自己真實身份,目的就是為了規避監管。」他說道。
從此前的庭審記錄來看,自稱自己對借貸並不知情的「放貸人」(被告方),如無法提供有力證據、向法庭自證清白,受損借款人(原告方)提出的返還「砍頭息」等高息收入要求,法庭會給予支持。但賠償方並不涉及借貸寶、人人信等平台或實際放貸人。
「他們(指職業放貸人)之所以能夠成功,與網絡平台故意放鬆身份審核密切相關。」王德怡建議,借款人首先要向平台核實放貸人的身份信息。若平台提供的放貸人為假冒的,說明借貸電子簽協議背後存在名義放貸人和實際放貸人,甚至實際放貸人就是職業放貸人,平台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在談及涉事平台的具體民事賠償時,楊兆全則提示,這既包括賠償受損借款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也應涵蓋因維權而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