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男,93歲)強姦幼女被判15年,始終未被收押!已無法自主行走
來源:新聞晨報
今年2月,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公示稱,93歲的罪犯周某某,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收監執行過程中,邵陽縣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為由拒絕收押,建議對周某某暫予監外執行。

實地探訪:
老人始終未被收押
目前已無法自主行走,交流不暢
為此,記者實地走訪案發地湖南省邵陽縣下花橋鎮,瞭解詳情。村民們見到陌生面孔,就猜出了我們的來意。許多村民坦言,周某某此前的口碑一直不錯,出了這樣的事情,大家都感到非常震驚。
經過走訪,記者瞭解到,這件事情發生在三年前。當時91歲的周某某,是在自己家中實施的犯罪。受害女孩是同村人,當時10歲左右。女孩的父母外出務工,其日常由爺爺奶奶照顧。
因受害人系農村留守幼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周某某被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但有多位村民向記者證實,案發後,周某某始終未被收押。最初,有村民偶爾能看到他在村里活動。但近兩年,周某某的身體明顯變差。2024年案件正式宣判的時候,他已經不能自主行走。
在村民的指引下,我們找到了周某某的住處。幾年前,周某某的兒子在老宅處為其搭建了一間簡易平房。房間臨路而建,沒有院牆。記者抵達現場後發現,房門半掩著,只有周某某本人在家。
我們嘗試與其交流,但溝通並不順暢。93歲的周某某行動困難,需要借助後備才能挪動。

有村民透露,如今周某某一個人住,起居飲食甚至如廁都在這間屋子裡。還有村民告訴看看新聞Knews記者,2024年法院判決後,有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上門了幾次,看到周某某當下的狀態,就沒有將其帶走。

根據相關規定,在法院公示結束後,若確定對周某某暫予監外執行,將由社區矯治機構對其進行社區矯治。在此前的媒體報導中,邵陽縣司法局工作人員表示,尚沒有收到對周某某進行社區矯治的正式文書。
我們抵達當地時,已經是法院貼出暫予監外執行公示的兩週之後。周某某的鄰居告訴我們,最近經常看到有公檢法的工作人員上門。有關部門究竟會對周某某採取何種刑罰執行措施,我們暫時不得而知。
在上海監獄學會副會長劉崇亮看來,本案具有較強的特殊性。因周某某年齡較大,作案時明明有犯罪能力,判決時又似乎已失去了自主能力;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判決時已頂格處罰,但是在執行時好像又不適合收押監獄執行。這些衝突,也是公眾對該案高度關注的原因。

周某某是否適合收押執行刑罰,暫予監外執行到底有沒有社會危害性?應該有更權威的醫學評估、更嚴密的行為監控。司法機關不僅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更要關注執行結果對於公眾和輿論的示範效應。這既考驗著當地的司法執行能力,也將為今後的司法實踐帶來啟發。
專家:程序應公正公開
此前,法院也審理過類似的案件。2020年,四川鄰水一名84歲的高齡老人強姦同村的13歲幼女,致其懷孕。案發後,當地看守所以老人身患多種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為由不予收押,法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直至當年12月,老人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才收押監獄執行。
老年犯罪,特別是老年性犯罪,尤其容易引發社會輿論的關注。而對這些高齡罪犯的刑罰執行,各地區往往存在差異。那麼,對這一群體的刑罰執行,究竟有沒有明確的評估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明確了三類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在《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我國於2014年發佈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和2023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細則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執行。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等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復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週歲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項日常生活行為有一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即可視為生活不能自理。」
按照規定,看守所出具對被告或罪犯不予收押的建議書,需同步提交由指定的醫院或專門醫療鑒定小組出具的專業病情鑒定材料。法院需要經過嚴格的鑒定程序,並將認定材料遞交檢察院,徵求其意見,方可做出決定。
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劉婉婷表示,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則公示引發爭議,或因其中缺乏很多公眾關切的信息。比如,公眾想要瞭解在法院發佈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之前,是否對周某某進行過權威的醫學診斷和鑒定,這些鑒定是由哪些部門做出的,在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是否遞交檢察院徵求意見。
針對湖南邵陽的這起案件,記者走訪了邵陽縣看守所、公安局、司法局以及周某某居住地村委會,想要瞭解在法院發佈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之前,是否對周某某進行過權威的醫學診斷和鑒定。各部門均表示,不便做出回應。
上海監獄學會副會長劉崇亮曾在監獄系統工作多年,目前從事監獄工作研究。他指出,對六十五週歲以上高齡罪犯的暫予監外執行認定,還存在更多的實操困境。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七條中明確,「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同時,該條款又補充了「對未成年罪犯、六十五週歲以上的罪犯、殘疾人罪犯,適用前款規定可以適度從寬」的內容。
劉崇亮指出,當前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區對「適度從寬」的量化尺度存在差異。其背後的原因之一,是看守所或監獄對高齡犯的收押能力存在差異。
湖南邵陽的這起高齡老人強姦幼女案,不僅觸及社會關切的未成年人保護議題,又牽涉高齡罪犯的處罰與改造難點。它關乎一個無辜女孩的生活和未來,更關乎公眾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信任。
來源 | 看看新聞K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