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如皋辦理一起商業賄賂案:業委會收錢辦事違規選聘物業公司
【江蘇如皋辦理一起商業賄賂案:#業委會收錢辦事違規選聘物業公司#】據檢察日報,「我局對朱某商業賄賂行為已經作出了行政處罰,檢察建議回覆函及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隨後送給你們。」近日,江蘇省如皋市檢察院檢察官接到了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的電話。至此,這起發生在物業服務領域的商業賄賂案有了最終處理結果。
2018年12月,如皋市某小區業主因不滿開發商選聘的物業公司服務質量,決定成立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公司。2019年1月,徐某、曹某、繆某、秦某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徐某擔任主任。2019年9月,掛靠A物業公司的朱某找到業主委員會,承諾只要4名委員幫他取得小區物業項目,便支付好處費。
在徐某等人的運作下,朱某順利接到了物業項目並擔任物業經理。2020年3月,朱某按約定向徐某等4人每人支付了1萬元好處費。2020年9月,朱某再次找到徐某等人,承諾只要下一年度續約,以後每月向每名委員支付3000元報酬。嚐到甜頭的徐某等人欣然應允,幫助朱某成功續簽了物業合約。
2022年2月,如皋市城市管理局接到業主舉報,稱其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違規選聘物業公司。經調查,如皋市城市管理局認為徐某等人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於2023年6月將線索移交至如皋市公安局。同年7月14日,公安機關以徐某等4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偵查,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徐某等4人共收受朱某給予的好處費11萬餘元,其中徐某和秦某各收受3.8萬元,繆某收受2.2萬元,曹某收受1.2萬元。在偵查階段,4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2024年9月,如皋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商討認為,徐某等4人單獨受賄的金額尚未達到相關司法解釋認定的追訴標準,即受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構成犯罪,應當撤銷案件。
「雖然案件依法撤銷了,但朱某向業主委員會行賄的行為應該受到懲罰。」如皋市檢察院經研判認為,朱某為謀取交易機會,通過賄賂業主委員會委員,在小區選聘物業服務公司過程中獲得了明顯競爭優勢,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其他競爭者公平競爭的權利,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7日,如皋市檢察院向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朱某立案調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建議開展對商業賄賂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2024年12月,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朱某作出罰款11萬餘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為進一步優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2024年10月,該院聯合如皋市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建立市場監管領域行刑銜接協作機制,在線索移送、案件會商、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強溝通協作。截至目前,該院共推動查辦行政處罰案件9件,結案5件,罰沒金額1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