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物消失」,200萬判賠款8年難執行,陝西鹹陽中院:發回重審
來源:大風新聞
法院查封的廠房設備在拆遷中全無蹤影,200萬判賠款8年難執行,供應商無奈:「我的查封物,該向誰主張?」華商報大風新聞報導後,近日,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屬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鹹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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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新聞報導後,「撤回協助執行通知的裁定」撤回了
「我交了5000元保全費,結果法院貼封條的設備不知去向,申請執行對方的拆遷款也無著落。8年了,我什麼時候能要回我的欠款?」陝西鹹陽供應商姬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反映。2月1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導此事。

早在2010年,姬先生的鹹陽瑞意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意公司)與西安利君包裝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利君包裝公司)合作生意,被欠133萬餘元。 2016年渭城法院判決後,姬先生交了保全費,瑞意公司申請強製執行。

「利君包裝公司租用西安利君製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利君製藥公司)里部分土地,建廠添置設備。」姬先生說, 2020年11月20日,利君製藥公司拆遷,執行法官當天趕到現場,查封了利君包裝公司的廠房、設備,貼了封條,同時給利君製藥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然而,包裝廠依舊隨著著製藥廠一起被拆了,貼封條的資產全都消失了。

2024年4月,鹹陽渭城法院向西安大興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請其提供財產評估報告等,以查明利君包裝公司應得拆遷款。同時,還要求大興停止向利君製藥公司給付208萬元(含欠款本金、利息、延遲金等)限額內的拆遷款。

對此,利君製藥公司提出異議,渭城法作出「鹹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 (2024)陝 0404 執異 105 號執行裁定(以下簡稱:105號裁定)」,撤回了向大興管委會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這讓姬先生陷入迷茫,保全、查封各種措施落了一場空,他無奈地問:「我的查封物,該向誰主張?」姬先生對105號裁定向鹹陽中院提出複議。

華商報大風新聞報導一個月後,3月12日,姬先生聯繫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稱,已去鹹陽中院領了裁定書,「感謝大風新聞, 105號裁定取消了,案子發回重審了。」
渭城法院:
利君製藥否認沒給拆遷款,故撤銷協助執行通知書
2016年12月27日,該院分別判決,利君包裝公司在向瑞意公司給付貨款98萬餘元及利息、償還借款35萬元及利息。瑞意公司申請強製執行,該院於2024年4月26日向西安大興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發送執行通知書,載明「向利君製藥公司在限額208萬餘元內停止支付」,利君製藥公司對此不服,提出書面異議。
具體到本案,審查過程中,渭城法院認為,利君製藥公司否認欠付利君包裝公司拆遷補償款,瑞意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利君包裝公司對利君製藥公司享有其他收入、分紅等,故,要求大興管委會停止向利君製藥付款的執行行為應撤銷。綜上,作出「105號裁定」,撤銷上述協助執行通知書。
瑞意公司:
廠房設備都在利君製藥廠區里,給沒給拆遷款,應由利君製藥拿證據
3月7日,陝西省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瑞意公司向鹹陽中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105號裁定或發回重審。
此次複議中,姬先生一方認為,渭城法院已於2017年4月17日對利君包裝公司的廠房、設備等財產貼封條查封,後在執行過程中,瑞意公司和利君包裝公司簽和解協議,第4條約定,若廠房拆遷,拆遷款由瑞意公司優先享有。
由於西安市規劃建設需求,需對利君製藥進行整體拆遷。「渭城法院默許利君製藥的整體拆遷行為, 2020年11月20日,利君製藥公司簽收該協助執行通知。渭城法院多次讓利君製藥公司提供拆遷款材料,利君製藥都未提供。渭城法院讓我舉證,證明製藥廠欠包裝廠拆遷款,我無法舉證,就撤回此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太不合理了。」姬先生認為,廠房、財產均在利君製藥廠區內,屬不動產,「利君製藥和利君包裝廠之間咋約定拆遷補償,應該由利君製藥拿出證據。」
同時,姬先生認為,大興管委會的拆遷補償是一次性包干支付,「可見其中包含廠房拆遷賠償款項,利君製藥無權佔有和支配。」所以,利君製藥公司與利君包裝公司之間,不管有沒有債權債務關係,都不影響利君製藥將利君包裝的拆遷款交付法院,協助法院執行義務。
利君製藥:
查封期滿,瑞意公司不再享有權利;簽收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不等於真的要協助執行
對於姬先生一方「瑞意公司」在複議中提出的理由,利君製藥公司答辯稱,首先,瑞意公司已經於2019年1月10日註銷,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以瑞意公司的名義提起複議。
其次,「瑞意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大興向利君製藥支付拆遷款中,包含對利君包裝公司的賠償款,但是瑞意公司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利君製藥公司認為,就本次拆遷,利君製藥公司向政府提供的資料中,並不包含利君包裝公司的廠房、設備等財產,西安大興管委會向利君製藥公司支付的款項與利君包裝公司無關。
再次,利君包裝公司與利君製藥公司2009年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利君包裝公司無條件搬遷,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乾淨,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另,雖然2017年4月17日渭城法院查封了利君包裝公司生產設備,但查封有期限。根據法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在查封期限屆滿,瑞意公司對利君包裝公司的生產設備應不再享有權利。反之,「利君包裝公司仍欠利君製藥公司幾十萬元租金」。
最後,利君製藥公司辯稱,雖然簽收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但並不等同於認可渭城法院的執行措施,「不代表我們有協助執行的義務。」
鹹陽中院:
渭城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撤銷105號裁定,發回重審
3月7日,陝西省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瑞意公司不服渭城區人民法院(2024)陝0404執異105號執行裁定書,向鹹陽中院申請複議。該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經鹹陽中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渭城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鹹陽中院另查明,瑞意公司於2019年1月10日簡易註銷,姬先生也認可公司已經註銷。還查明,2018年12月10日,瑞意公司以雙方正在協商解決為由,向渭城法院撤回執行申請,2018年12月13日渭城法院作出裁定,終結案件的執行。
鹹陽中院認為,焦點問題在於渭城區人民法院的「105號裁定」是否正確。首先,瑞意公司簡易註銷後,能否繼續作為申請執行人?「105號裁定」未進行審查,顯屬不當。其次,渭城法院2018年終本,但在2023年5月18日恢復執行時,對申請執行人瑞意公司的主體資格亦未進行審查,仍以註銷法人作為申請執行人,恢復立案執行,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最後,在2024年4月26日,渭城法院仍以終結的案號,向西安大興管委會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亦屬不當。
綜上,渭城法院「105號裁定」,屬認定事實不清,裁定依法撤銷,發回鹹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目前,姬先生已向渭城法院提交了債權手續等資料,案件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