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披露!獨家還原訂婚強姦案現場細節:男方強行拖拽女方被監控拍下,女方燒窗簾跑出房間「呼救」
來源:大河報
3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庭審持續約4小時,下午1時許庭審結束,未當庭宣判。
2023年5月1日,山西大同陽高縣席某某與一女子訂婚,訂婚第二天,女方控告男方強姦,事件引發熱議。同年12月25日,一審法院陽高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席某某構成強姦罪獲刑3年,席某某當庭上訴。
二審庭審結束後,席某某的母親鄭女士告訴大河報《看見》記者,女方未出庭。對於女方處女膜完整問題,檢方解釋某些情況存在不確定性,與處女膜形態有關。對於鑒定書稱送檢物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檢方未做詳細解釋。
鄭女士介紹,其兒子席某某在庭審中情緒激動,曾兩次哭訴,表示自己冤枉。
《看見》記者瞭解到,此前3月21日,大同中院曾發函委託陽高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對席某某的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擬禁止的事項進行調查瞭解,並形成書面評估意見。該份委託調查函還稱,根據上訴人席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擬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
對此,鄭女士接受採訪時表示,「兒子回來,我隨時迎接,但要判他緩刑,這我們不能接受,我們堅持無罪」。


探訪案發現場:女方點燃櫃子的灼燒痕跡尚在
3月24日,大河報《看見》記者實地走訪了案發現場。
這套房子位於陽高縣某小區14層,房子面積約90平方米,2室一廳。房屋進行了簡單裝修,客廳未放置傢俱,客廳的窗簾左側有一處缺損,缺口寬約40釐米高約2米,缺損處有裁剪痕跡。
席某某母親介紹,案發後女方點燃了窗簾,後來她沿邊界把燒損處裁下丟棄。

記者注意到,案發臥室內放置了床和櫃子,床上有兩條被子和一個大型毛絨靠枕,書櫃處有一處指甲大小的黑色灼燒印記,書桌上擺放有一對情侶款水杯,女性頭飾以及一個菸灰缸。菸灰缸內有數個菸頭和一團衛生紙燃燒的灰燼。
鄭女士稱,案發當天,女方在菸灰缸內點燃衛生紙,試圖引燃衣櫃,在櫃子上留下了灼燒的印記。
此前一審宣判後,審判長接受媒體採訪時曾介紹案發經過:5月2日……事後,被害人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櫃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後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
審判長還披露,經偵查人員……對現場進行勘查,發現臥室的窗簾被拉下掉落,客廳的窗簾有被燒過的痕跡。偵查人員也調取了小區監控錄像,該錄像顯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後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
記者注意到,在13樓至14樓的步梯內沒有安裝監控,僅電梯內有攝像頭。
在房間內,男方母親指著襪子和發卡等物品,向大河報《看見》記者稱系女方遺留,其中一件黑色物品是女方留下的文胸。男方母親此前提供的《刑事上訴狀》提到,在訂婚前,男女雙方3個月的交往期間,兩人感情深厚甜蜜,曾有親嘴、摟抱、觸摸等親密行為,稱婚房內目前仍保留不少女方的個人衣物,比如文胸、襪子,還有發卡等,以證明女方在案發前經常與席某某在涉案房屋內休息生活,兩人具備實施親密舉動的時間、空間條件。
記者仔細辨別後發現,上述黑色物品實為一副眼罩。


案發後報警前,男方曾與女方及家屬當面協商,短暫達成一致
記者瞭解到,5月2日案發後,女方報警前,席某某和女方及女方母親曾在席某某的車上進行過協商。男方母親提供的行車記錄儀監控影片顯示,女方母親認為席某某的行為傷害了自己女兒,應盡快給與女兒「名分」,雙方盡快登記結婚,並將訂婚時男方承諾的在房產證上添加女方姓名及賸餘彩禮提前兌現。
2023年5月1日,席某某和女方在陽高縣舉行訂婚宴,男方給了女方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男方還承諾結婚一年後,在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
2023年5月2日案發當晚7時36分許至7時38分許,在席某某的車上,席某某和女方及女方母親進行了協商,三人曾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約定在2023年5月5日登記結婚,男方在房產證上添加上女方名字,並約定期限把賸餘的彩禮交於女方。
影片顯示,女方母親稱:「咱們寫上個約,什麼時候領了結婚證,你給我在那個房本寫上名字。另一個就是到幾月份把錢全部給過來。你所要的,你都得到了,(這些是)你所給她的,這就均衡了。就是缺個婚禮,舉行婚禮了,就這樣吧,女兒?」
女方問:「那領結婚證以後呢?」
女方母親稱:「領結婚證以後,你還擱媽這兒日常生活,不嫁。領完結婚證以後就把你名字添加上了,房本,換房本。」
席某某:「姨是懂的,那就是換房本了。」
女方:「我問的是生活。」
女方母親:「生活還是你跟媽共同生活,你們倆該出去玩還是出去玩,該溜躂還溜躂,就是這樣的。」
席某某:「當然,這個看你。」
女方母親:「你只能是個這樣了,再咋啦,再不什麼的席某某,那也沒意思。好,行了,某某某(系女方姓名,因涉及隱私以某某某代稱)點頭了。」
女方:「我不同意呢?媽,萬一有變動呢?」
女方母親:「什麼有變動?他有變動媽處理,他敢毀我女兒,我敢毀他,媽答應你,行吧?哎,行。那就這吧,咱們回吧。」
席:「嗯,行,喝點水再走。」

從案發當天到男方被警方帶走立案調查,3天里發生了什麼?
既然在案發後女方報警前,雙方初步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為何最終沒能協商成功?
3月23日至25日,大河報《看見》記者多次聯繫女方,未果。此前2024年1月,女方母親在接受大風新聞採訪時,曾解釋過緣由。她表示,5月2日案發後在席某某車上,她與女兒跟席某某進行了溝通,「他說他回去跟父母商量,把那一部分彩禮給拿過來。他已經把她強暴了,給她個名分」。
「一共是18.8萬的彩禮錢,訂婚時給了10萬,男方承諾結婚後還有8.8萬,包括結婚的金首飾。我當時看孩子(席某某)態度還是挺好的,他是孩子,我們是過來人,畢竟訂婚了嘛,我說不訂婚的話,這沒得說,或者走法律(解決),或者當時激動揍他一頓。」
據報導,女方母親表示,5月2日與席某某協商後,至當晚10時許未能得到男方回應,遂聯繫席某某方,對方稱不同意她提出的解決方案,也不打算解決此事,「我問人家怎麼辦,登記結婚,把後部分彩禮給了,人家答覆說那是明年。我說那說的是明年,你孩子現在把事情做了,那有了孩子咋辦呢?人家說已經付10萬了,我說是是是,非是非,既然把我女兒怎麼了,就應該承擔起責任。我說你們有錢,就錢說話,沒錢了就把房本上添個名字也行。不管怎麼樣,總得給她個名分,我這要求不算過分吧,人家這也不行,那也不行,我說那怎麼辦呢?人家最後說法院見。他們結果是把人強暴了,把人欺騙了,什麼也不管了」。
5月2日22時50分許,女方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警。
2025年3月23日,男方母親接受《看見》記者採訪時表示,案發當晚她不清楚情況,兒子到家就找她索要房本,稱是女方要的,因對女方家庭心存疑慮,她拒絕了兒子的要求。
「後來,女方媽給我打電話,她就說你們商量的什麼情況,我就說他們兩個已經訂婚了,發生這種事它也正常吧。她就說不行,我說姐你說這咋辦?她說不行的話,我就報警了。我那時候根本就沒有法律意識,我不知道這咋回事,弄得我當時就蒙的。我說咱們商量商量再說,當時她氣得電話就給我掛了。」
鄭女士回憶道:「到十點多的時候,她又給我兒子打電話並且電話錄音。電話錄音主要內容她就說是,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對吧。跟我兒子說,我兒子說‘嗯是’。那你強暴某某某(女方)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對吧。我兒子就‘嗯’,就那麼哼了一句。其實人家在那邊給你錄音,最後也是這段錄音,是定罪的主要證據。」
當晚11時許,鄭女士接到了民警詢問情況的電話。

5月3日,女方哥哥前往鄭女士家,協商解決此事。鄭女士向《看見》記者表示,「他跟我談話的內容主要是把房產證先加上他妹妹的名字,彩禮(你)有多少,(你)先賣了豬以後(你)把彩禮都給她補齊」。
5月4日,女方前往派出所報案。
「到了5月4日,公安局給我打過電話,態度非常強硬,說你兒子下來,我說行。我就跟我兒子一起去瞭解情況。」鄭女士介紹,在公安局她瞭解到如果刑事立案的話,其兒子很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她開始給在北京的女兒打電話索要房產證,準備加上女方的名字,「5月4日,我閨女已經上班了,她說我已經上班了,明天我給你拿回去,到5月5日,我估計從北京坐高鐵回來,把房本拿回來。當時她拿回房本的時候,我們就在民政局門口等這個房本拿回來」。
鄭女士表示,5月5日,她跟女方、女方母親、女方哥哥在民政局門口等著女兒回來,準備讓兒子和女方登記結婚,「就這樣晚了好像十幾分鐘,那女的就打電話給公安局說立案了」。
5月5日,陽高縣公安局經偵查取證對席某某採取刑事拘留強製措施。
記者注意到,女方母親2024年在接受大風新聞採訪時表示,5月2日她與席某某協商後,席某某就「蒸發了」,「打從那以後,這孩子就蒸發了,一聯繫,他的手機就被他家人拿著。他們家人就是在騙,在公安局,他媽媽還寫的保證書,在婚介所也是寫的保證書」。
該案審判長在2023年接受採訪時曾表示,法院審理查明,事發後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與被告人親屬積極溝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被告人家庭的經濟壓力,部分彩禮可以後補,但雙方協商未果。法院認為,雖然事後雙方有協商的情節,但不影響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新聞報料請私信微信公眾號「大河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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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大河報·豫影片記者 劉永恒 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