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必須釐清三大疑點

來源:大象新聞

評論員 邱延波

訂婚本喜事,一夕變強姦。撈女與渣男?網民站兩邊。

訂婚與強姦,這兩個看似毫不相關的詞,因一起案件而緊緊聯繫在一起,甚至產生了一個專有名詞:訂婚強姦案。

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與吳某某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中午,女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後,席某某和吳某某一同前往席某某位於陽高縣某小區某樓14層的房內,席某某向吳某某提出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據報警記錄和女方證詞,男方強姦了女方。

2023年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一審宣判,以強姦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席某某當庭上訴。2025年3月25日,「訂婚強姦案」二審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案件將擇日宣判。這案件因其特殊性,引起廣泛關注,網上爭論不休。只有釐清其中的三大疑點,才能平息紛爭。

一、女方是否有性同意?

傳統觀念認為,訂婚即是婚約,親密不算出格。但現代法律只認意願,不問身份。別說雙方只是訂婚,就算已經結婚,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就不能用強。一旦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就構成強姦。

退一步說,就算女方一開始同意,但在雙方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女方反悔了,要求中止,男方就必須中止。如果男方強行繼續,仍然構成強姦。

一審判決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證據是女方手臂淤青,報警錄音,男方電話中一句模糊的「嗯」。但男方堅持認為訂婚當晚,兩人濃情蜜意,事後因房產證未加名,女方翻臉。電話錄音里,席某某被問「你對女方強暴不可否認」時答「嗯」。這聲「嗯」,是認罪,還是隨口敷衍?

性同意,事關案件的性質,必須釐清。男方若真有暴力,就應該依法嚴懲。但女方若借「不同意」謀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二、雙方是否發生實質性性行為?

強姦罪成立,性行為是前提。可這案子,證據鏈卻像斷了線的珠子,散落一地。女方堅稱被強暴,男方卻說「沒那回事」。席某某在上訴狀中稱,他僅是下體有接觸,並未進入。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送檢的女方內褲、下體擦拭物上可疑斑跡中,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這種情況下,很難認定雙方有實質性性行為。當然,特殊情況下,也有雙方發生性關係而處女膜完整的。但法律講的是證據,而不是「特殊情況」的推測。

雙方是否發生實質性性關係,事關事實真相,更關係到法律的判決,不容模糊。

三、彩禮是導火索還是遮羞布?

彩禮,這一民間習俗,在此案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

男方在訂婚時支付了10萬元彩禮,並承諾婚後支付另一半及在房本上加名。然而,案發後女方要求提前支付賸餘彩禮及加名,雙方因此產生爭執。這一爭執,直接導致了案件爆發。試想,如果男方第一時間滿足了女方的要求,這件事可能就無聲無息地過去了,真相更可能永遠無法浮出水面了。

不管如何,婚姻不應該被高額彩禮束縛。即便沒有強姦事件,被高額彩禮重壓的婚姻,很難說有多幸福。高額彩禮是陳規陋俗,相關部門多次提倡易風移俗。對照這起案件,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劍指高額彩禮,其意義不言而喻。

在這起案件中,如果女方真的是因為彩禮問題而誣告男方強姦,那麼這不僅是對男方權益的嚴重侵害,也是對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戰。反之,如果男方確實存在強姦行為,那麼彩禮問題也不能成為其逃避法律製裁的藉口。

法如青天不可欺,人心似水最難測。這起訂婚強姦案,撕開了性同意、彩禮文化的裂痕。席某某是否有罪,吳某某是被害還是算計,留待法庭裁決。公眾期待的,不只是判決書上的黑字白紙,更是社會觀念的覺醒。願真相早現,願正義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