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違法強拆120畝魚塘,致37萬斤魚損失被判賠380萬,回應稱無賠付能力可法拍資產抵債
來源:大風新聞
「我們被招商引資去承包魚塘養魚,哪知他們說拆就拆,當天數百人聞訊前來搶魚,我們哭著阻止未果。」重慶男子萬朝林傷心地說,「法院判決涉事街道辦賠償我們約380萬元,可至今快一年了一分錢都沒支付。」

招商引資:
鎮長親自開車接去考察,夫妻承包120畝魚塘簽30年合約
萬朝林今年49歲,老家在重慶市沙坪壩區陳家橋街道。
他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說,他10多歲起就開始學養魚,2000年結婚後與妻子殷正蘭一道繼續在陳家橋一帶從事養魚行業。
「2007年前後,相鄰的璧山縣大路鎮(今璧山區大路街道辦)在搞招商引資,四處邀人前去從事漁業養殖。」萬朝林稱,當初那裡在打造「十里千畝」漁業生產(垂釣)示範基地,「有一天大路鎮鎮長親自開車來接我們夫妻倆去現場考察。」
他說,剛開始幾年他們與人合夥養魚,後來與大路鎮三台村村委會以土地流轉形式簽訂了30年養魚合約,承包當地120餘畝魚塘養魚,每年每畝地租金約1000元。
「隨後,我們擴大規模修建公路和臨時管理用房等基礎設施,並重新購買設施設備。」萬朝林說,那時夫妻倆吃住都在魚塘邊,前後投入數百萬元資金,「而每年售賣的魚亦有幾十萬斤,主要是批發,有時也賣給一些釣魚池。」
2015年12月29日,夫妻倆以妻子殷正蘭的名義出資10萬元成立重慶市璧山區殷正蘭水產養殖場,主要從事農林牧漁產品批發以及水產養殖等。
然而,好景不長,2021年3月的一天,夫妻倆突然接到通知稱他們的魚塘要關停整治。
深夜強拆:
挖機強行掘堤放水數百人聞訊撈魚,哭著喊啞聲音阻止未果
妻子殷正蘭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獲知要關停整治後,他們曾多次與璧山區大路街道辦商談賠償問題,「開始他們同意按拆遷補償標準賠付,但到現場測量後卻反悔了。」
殷正蘭回憶稱,2021年8月13日深夜,睡夢中的她突然被一陣狗叫聲驚醒,「我們魚塘邊養有10多條土狗,主要是用來看守魚塘的。」
她說,她馬上查看魚塘邊的監控,發現有人正在砸監控,「我們以為有人要來偷魚,馬上向大路派出所報警,後來民警回覆稱是大路街道辦的行政行為,說他們要拆除魚塘。」
丈夫萬朝林介紹說,天亮後開來了多輛挖掘機,他們強行掘開魚塘堤壩放水,「而更令人沒有料到的是,當地村民以及附近沙坪壩、北碚、銅梁的人聞訊開車前來魚塘撈魚,我們哭著喊啞了聲音,依然沒能阻止住他們。」

挖機掘堤放水強拆魚塘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夫妻倆提供的當初事發現場的影片中看到,一群男女拿著漁網興奮地在魚塘里撈魚,岸邊放著背篼和編織袋等裝魚工具,影片中傳來男子的畫外音稱,「哇噻,人山人海撈魚,豐收豐收,搞著了搞著了!」
當地一位村民對記者回憶說,那天聞訊前來撈魚的人起碼有數百人,公路一側停滿了車,他們帶著漁網等工具,被大水衝走後漂浮在水面上和魚塘邊的死魚到處都是,「當時萬朝林夫妻倆一直哭著阻攔那些人撈魚,儘管他們聲音都喊沙啞了,但還是沒人理睬。」

另一位村民作證稱,平時他在外面打工,事發當天回老家時剛好碰到強拆魚塘,「那天我撿了2000多斤魚,有草魚、白鰱、青魚,都是大的,最大的有30多斤重。」
現場回訪:
百餘畝魚塘呈「L」型,塘中早已乾涸蒿草叢生一片荒蕪
近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冒雨到現場回訪時看到,4年過去了,大部分魚塘早已乾涸,塘中雜草叢生,有的地方長滿了齊人高的蒿草,一群鴨子正在低窪的水氹中嬉水,享受著春天的快樂。

百餘畝魚塘整體呈「L」型
費力穿過佈滿荊棘的樹林,登上高處放眼望去,只見那百餘畝魚塘整體呈「L」型,最下端又呈「U」型,當初被掘的堤壩被枯草遮掩著,撥開齊腰深的雜草,壩口依然清晰可見。
「你看,當天放出的水有幾個人那麼高。」萬朝林站在一斜坡上抓住樹枝指著最低處那個被掘開的堤壩對記者介紹說,當時衝到坎下的魚流進下面一個約30畝的空魚塘中,有的跑掉了,有的被大水衝死了,浮起來的死魚密密麻麻。

魚塘當初的管理用房早已坍塌
有知情人士介紹說,當時的璧山縣想在3年時間內讓大路鎮漁業生產規模達到1000畝以上,年銷售產值逾1000萬元,農民純收益超過200萬元,將該鎮打造成全縣乃至重慶市具備相當規模和養殖水平的漁業生產(垂釣)示範基地。
該人士痛心地說,「萬朝林的魚塘被強拆之後,幾年來那些田地幾乎荒棄,太可惜了。」
提起訴訟:
請求確認街道辦強拆行為違法,對方辯稱魚塘水質不達標
萬朝林說,夫妻倆親手經營起來的養殖場一夜之間被拆掉,他們痛心疾首。
後來,他們以養殖場名義將璧山區大路街道辦告上法庭。經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指定管轄,2022年1月25日,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受理此案,並於同年6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時,夫妻倆訴稱,被告大路街道辦將他們經營的魚塘全部予以強製拆除,魚塘水全部放干,成魚及大量魚苗被衝走死亡,養殖設施及電力設施均遭嚴重破壞,給他們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請求法院確認被告的強拆行為違法。
庭審時,大路街道辦辯稱,原告魚塘的水質不達標,應當強製拆除。
同時還辯稱,根據璧山區相關文件,2021年3月31日前應完成全區原整治範圍外養魚池的關停整治工作,對不達標的養魚池限期一個月關停整治。同年4月6日,經檢測,原告的魚池水質不達標,水質為劣V類,同年8月5日,原告魚池的水質經再次檢測仍不達標,屬於關停整治範圍。
大路街道辦還辯稱,他們拆除萬朝林夫妻倆的養魚池程序合法,拆除前他們曾兩次作出《養魚池關停整治告知書》並送達原告,要求限期放水清塘、關停整治,「原告逾期未對魚池進行整治拆除,我們才對涉案魚池予以強製拆除的。」
大路街道辦稱,他們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沙坪壩區法院審理認為,作為被告的大路街道辦對原告養魚池予以強製放水拆除,未能提交相關法律法規證明其具有該法定職權,根據《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不符合標準造成環境汙染的魚池,應由環保部門負責查處,街、鎮政府並不具有該職權,「故被告對原告養魚池予以強製放水拆除的行為缺乏職權依據。」
2022年6月29日,該法院一審宣判稱,大路街道辦當天的強拆行為違法。
損失評估:
各類魚流失37萬餘斤,法院共判賠給夫妻倆約380萬元
在法院確定大路街道辦強拆行為違法後,萬朝林夫妻倆又以養殖場名義將璧山區大路街道辦告上法院要求行政賠償,經指定管轄依舊由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受理。
庭審時,該養殖場提出13項賠償請求,索賠金額共計3158萬餘元,其中包括強拆造成的設備設施損失費650萬餘元、魚類損失637萬、經營損失500萬以及給原告造成無法經營的一次性補償1000餘萬元等。
作為被告的大路街道辦辯稱,他們未強製拆除原告魚池內的設備設施,魚池內的蓄水放干前他們已將魚類委託給第三方打撈出賣,「賣魚的銷售款提存在我們處,原告可隨時來領取。」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採訪獲悉,此案審理時,被告曾申請對原告養殖魚及魚苗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沙坪壩區法院遂委託一家有資質的公司進行評估鑒定,《評估報告書》載明,經現場查勘,原告有9個魚塘,現已全部荒廢,現場僅存少許自動投料機與增氧設備,養殖功能已經喪失,無法進行正常養殖,「通過評估材料分析,原告是以麻鯽魚養殖為主的高密度養殖魚塘精養模式,套養草魚、黃辣丁魚、鰱鱅魚。」

經評估,鯽魚和草魚流失重量約為33萬斤、鰱鱅魚4.5萬斤、黃辣丁3000餘斤,共計37萬餘斤,其中鯽魚與草魚流失價值約317萬餘元,鰱鱅魚流失價值約35.6萬餘元,黃辣丁魚流失價值約4.35萬元,合計流失價值約357萬餘元。
2024年5月31日,沙坪壩區法院宣判稱,大路街道辦賠償原告包括流失的魚類以及設施設備等損失379.9萬餘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強製執行:
街道辦3萬餘元賣魚款不翼而飛,回應稱目前尚無支付能力
殷正蘭說,當初庭審時大路街道辦說有一筆3萬多元的賣魚款存放在他們那裡,可隨時領取,「然而後來當我們找他們領取那本屬於我們的魚款時,卻發現那筆錢不見了。」

3萬餘元賣魚款被指不翼而飛
她說,判決生效後他們曾多次要求大路街道辦支付那筆379.9萬餘元的判決款及相應利息,「他們一直說沒有錢支付,我們便向沙坪壩區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2024年9月13日,該法院對養殖場提出的強製執行申請立案受理,「但時至今天,我們沒收到一分錢判決款。」
沙坪壩區法院稱,他們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詢被執行人賬戶無存款,查封了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但房屋均系當地老百姓的安置房屋,無法處置。經核查,被執行人提供了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但你並不接受以物抵債。後續,該案承辦人會繼續加強和相關部門溝通,嘗試推動該房屋的處置程序,以清償債務。」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上了沙坪壩區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他稱此案尚在進一步執行中,「我們會採取相應措施的,目前還在努力執行中。」

璧山區大路街道辦李姓負責人回應記者說,「我們確實沒有賠付能力,目前沒有,但我們現在在努力,用國有資產讓他們來認,要麼他們自己認一部分,要麼通過法拍來賠償,這個事我們一直在積極地作為。」說完匆匆掛斷電話。
律師說法:
法院可採取3種措施強製執行,當事人有3條救濟途徑
四川法蜀律師事務所主任龔繼承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稱,針對目前的狀況,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可採取3種措施強製執行。
龔律師說,首先該法院可查詢財產並劃撥存款。根據《行政強製法》第96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行政判決的,法院可對其存款予以劃撥,若璧山區大路街道辦賬戶上無資金,那麼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7條,該法院可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要求從財政預算中撥付賠償金。
其次,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若存在故意拖延或妨礙執行行為,該法院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6條、《刑法》第313條規定,對大路街道辦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拘留、罰款甚至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再次,申請財政專項撥付。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7條規定,該法院可裁定要求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從賠償準備金或預算中直接支付確保賠償金到位。
龔主任進一步介紹稱,對申請人萬朝林夫婦來說,他們的救濟途徑亦有3條,第一條是申請財政直接支付。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7條,他們可請求沙坪壩區法院向財政部門發出支付令,要求從大路街道辦所屬區政府財政中撥付賠償金。第二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監督,他們可向大路街道辦的上一級政府即璧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責令履行,通過行政層級壓力推動執行。
另外就是申請檢察監督。他說,若人民法院在行政執行中存在違法情形,可申請檢察機關介入,依據《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啟動執行監督程序。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申曉渡 編輯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