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和記港口千億交易面臨反壟斷審查:可能「在溝通但還未申報」
來源:財經雜誌

如果監管機構審查後認為,長江和記與貝萊德的交易對中國相關市場可能造成不利於競爭的影響,可以對其採取「附條件批準交易」或者「禁止交易」等反壟斷措施
文|《財經》研究員 郭麗琴
編輯|朱弢
3月28日晚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文,針對4月2日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0001.HK,下稱「長江和記」)將與貝萊德簽署巴拿馬港口的交易協議,該局反壟斷執法二司負責人在回答大公文彙全媒體記者提問時表示,「我們注意到此交易,將依法進行審查,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顯示,反壟斷執法二司的職責包括,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查處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案件,查處未達申報標準但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案件;開展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監督執行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和合規工作。
3月27日,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在回答有關長江和記出售海外港口的提問時表示,「具體情況建議向中方主管部門詢問」。他還強調,中方一貫堅決反對利用經濟脅迫、霸道霸淩侵犯損害他國正當權益的行為。
此前的3月4日,長江和記在香港證券交易所公告稱,擬將旗下一系列港口業務出售給美國貝萊德集團(BlackRock)牽頭的買方財團——貝萊德-TiL財團,總價格為227.65億美元。
長江和記由李嘉誠創立,現任主席為其子李澤钜,總部位於香港。該公司在全球多個國家開展綜合業務,包括港口、零售、基建和電訊。
「貝萊德-TiL財團」由三方構成:全球最大資管機構貝萊德集團、其旗下基建基金GIP,以及全球最大航運集團MSC(地中海航運)佔股70%的碼頭投資平台TiL。
「貝萊德-TiL財團」與長江和記的此次交易覆蓋23個國家的43個港口資產權益(不包括中國內地和香港)。其中,位於巴拿馬運河關鍵節點的基斯托瓦爾港(Cristobal)和巴爾博亞港(Balboa)亦被納入交易範圍。
長江和記公告稱,本次交易的完成尚需滿足多項條件,包括獲得法律及監管機構的同意及批準、不存在違法或法律禁止的情況、獲得上市公司長江和記股東的批準,以及其他在最終協議中約定的適當及常規條件。
消息一出,市場便有猜測,中國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執法機構是否會介入調查此交易。據大成律師事務所反壟斷團隊的文章分析,跨國商業交易面臨多司法轄區法律監管,包括常見的反壟斷審查(也被稱為「經營者集中審查」),以及國家安全審查(也稱「外國投資審查」)。
截至美股3月28日收盤,貝萊德集團股價跌幅達到2.19%。而長江和記受出售港口等因素影響,近期股價波動明顯(詳見:長江和記年報業績下滑,提示港口交易風險)。
3月28日,有香港媒體援引接近長江和記高管人員的話稱,下週不會簽署任何協議。根據此前長江和記發佈的新聞通稿,出售兩個巴拿馬港口的最終文件將於2025年4月2日或之前簽署。而交易的其餘部分將在145天內以獨家方式進行談判和最終確定,這一期限將持續到2025年7月27日。
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佈前述文章後,《財經》就被審查一事詢問貝萊德集團和長江和記,至發稿前,未獲對方置評。

什麼樣的交易會受到反壟斷審查?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該跨國交易構成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達到申報標準,則該交易需要向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即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申報,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反壟斷法》規定,壟斷行為包括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種行為。所謂經營者集中,意味著企業控制權發生變化。經營者集中包含了三種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約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按照《反壟斷法》的要求,經營者集中達到一定的標準,需要提前申報。如果負有申報義務的經營者,沒有按照法律要求提前申報,或者申報後未經批準就直接集中,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
具體而言,據2024年1月26日施行的《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下稱《申報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4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此外,據《申報規定》,經營者集中雖未達到以上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2022年8月1日,首次修訂後的《反壟斷法》正式施行,對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處罰大幅提高,罰款上限從修訂前的最高50萬元提升至500萬元或企業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0%。具體而言,對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罰款上限為500萬元;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案件,除責令恢復集中前的狀態外,最高可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詳見:企業違法併購?先算算可能被罰多少錢)

審查結果取決於是否影響公平競爭
目前,市場監管總局並未披露,巴拿馬港口的交易方——長江和記或貝萊德-TiL財團是否已經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
據大成律師事務所反壟斷團隊分析,取得控制權或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為申報義務人,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申報。本交易中,貝萊德-TiL財團作為收購方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因此貝萊德-TiL財團是本次交易的申報義務人,其他交易方則需予以配合。此外,包括罰款在內的未依法申報的法律責任主體也是貝萊德-TiL財團,而非長江和記。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從公開信息看,交易雙方與監管機構可能「在溝通但還未申報」。
這位業內人士分析,在本案中,是否需要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關鍵在於判斷買方和標的業務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他認為,該交易觸發申報標準的可能性較低。一方面,買方是資產管理公司,它的投資行為通常是通過基金來實施的。由於基金的經營模式主要集中在投資和管理,而非直接進行市場交易,其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很可能未達到8億元人民幣;另一方面,標的業務的情況也不太可能達到申報要求。在他看來,標的業務主要涉及港口服務,其收入來源於港口所在地的服務費,如船舶停靠、貨物裝卸、倉儲等,這些費用幾乎完全在港口所在地產生,通常歸屬於港口所在的國家或地區。
在該人士看來,無論該交易是否符合必須申報的條件,據《反壟斷法》,市場監管總局仍然可以審查那些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可能對中國市場競爭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本交易中,由於航運和進出口的地域市場是全球市場,中國市場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全球市場競爭受影響,那麼中國市場必然受到影響。
這位業內人士還分析,在本案中,受影響的應當是那些需要向外國港口支付服務費的中國企業,即中國的航運企業和進出口代理企業。航運企業作為港口服務的直接使用者,在進行貨物運輸時,需要支付港口服務費,包括船舶停靠費、貨物裝卸費等。這些費用通常按照港口所在地的標準進行支付,且隨著港口運營成本的變化,這些費用可能會影響航運企業的成本結構和競爭力。
港口服務的費用變化可能會進一步傳導至與航運公司和貨運代理公司相關的進出口公司。這些進出口公司也需要實際承擔上遊傳導而來的港口服務費,因此它們的運營成本也可能受到影響。
「鑒於監管機構可能認為這個交易會對中國上述相關市場的競爭產生影響,因此可以主動審查該交易。」這位人士指出
這位人士介紹,如果市場監管總局經審查認為,長江和記與貝萊德的交易影響中國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可以採取「附條件批準交易」或者「禁止交易」等反壟斷措施。
四川大學法學院創新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也指出,因為該交易將明顯影響到全球海運港口服務市場,其中涉及大量中國市場上的海運企業,甚至往上遊延伸到中國的進出口企業,因此可能會因被視為「有證據證明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這種情形,從而納入申報範疇。
袁嘉表示,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經過多年的經驗積累和理論發展,已經足以判斷某些可能影響中國市場競爭的交易是否應當被納入反壟斷審查的範疇。當年的三大航運巨頭設立合營企業案一開始也通過特殊的交易設計想要繞開各國的反壟斷監管,而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很好地處理了該交易的申報義務問題,並且最終依據詳實的理據和分析禁止了該交易,維護了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2014年6月,當時仍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商務部宣佈,對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三家航運企業設立網絡中心經營者集中做出禁止交易的決定。
「我認為此次反壟斷審查也是基於更好地維護中國市場競爭秩序的目的而進行,期待後續的進展」袁嘉說。
據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經營者集中的普通審查期限合計為180天,審查內容包括對交易相關方的市場份額和市場控制力、相關市場的集中度、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等方面的評估。如果審查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核實或評估,期限可能會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