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後被告人上訴,請求判無罪

#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後被告人上訴#【「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後被告人上訴,請求判無罪】#內蒙古警察槍擊案被告人請求判無罪#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誌強被控故意殺人案重審改判「故意傷害罪」獲刑四年後,邢誌強提起上訴,請求無罪判決。

3月31日,澎湃新聞從邢誌強辯護律師處獲悉,在上訴有效期限內最後一日,烏蘭察布市中院收到了邢誌強郵寄的上訴狀材料,其提出兩項請求:1、請求撤銷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內 09 刑初 7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請求改判無罪。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1995年6月6日,邢誌強被控當年在攔截盤查被害人孟永清的過程中,槍擊對方致死。當年案發後,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幹警的邢誌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2020年8月,邢誌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他沒有被指控貪汙、受賄等職務犯罪,最終因這起舊案被起訴。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後,邢誌強上訴,內蒙古高院於2024年3月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從「正當防衛」到「故意殺人」,多年後案件性質出現重大反轉。值得注意的是,當年的相關卷宗以及涉案槍支等物證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證言等為20多年後重錄。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案件在烏蘭察布中院重審庭審並宣佈擇期宣判。2025年3月14日,烏蘭察布中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邢誌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被告人邢誌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共計27099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重審將罪名改判為故意傷害罪,烏蘭察布中院在重審一審判決書中進行瞭解釋。

法院認為,被告人邢誌強作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發現形跡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圖攔截、盤問未果且遭到襲擊後,追趕行為具有正當性,但在現實危害消除後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擊。孟永清背部中槍,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時就醫且自行取彈導致傷口感染,經搶救無效死亡,邢誌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結合證人證言反映的開槍距離、小口徑步槍的性能,邢誌強與孟永清的關係、津實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及出庭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業意見等,以及邢誌強事後能第一時間向局領導報告事發經過的情節,能夠排除邢誌強有積極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觀故意,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後依法予以變更。孟永清駕駛電單車衝撞及用刀捅刺致邢誌強受傷,對案件引發具有過錯,可對邢誌強酌情從輕處罰。孟永清及其近親屬為躲避警察而延誤治療、孟永清自行剖取彈頭的行為對死亡結果產生影響,亦應對邢誌強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