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五金件被認定為槍支散件,寧波一五金廠老闆被判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二審獲刑10年半
來源:紅星新聞
因售賣的五金件中有4種被認定為疑似槍支散件,浙江寧波的外貿商人陳海波在2024年被一審法院認定為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4月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陳海波案代理律師周玉忠處瞭解到,近日浙江省高院下達了二審判決書,維持陳海波有罪判決,刑期減為10年6個月。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零配件被認定為槍支零件
五金廠負責人和業務員受審
陳海波是浙江寧波一家五金製品廠的負責人,2022年7月5日,廠里的30餘萬件零配件突然被警方查扣,負責人陳海波和業務員彭某某也一同被刑拘。
2023年10月26日,寧波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2012年起至2022年7月,陳海波在明知是槍支配件的情況下,仍為以色列客戶加工涉案的「鋁管」「組合件」「長條條」「7字形產品」等4種產品;2019年開始,為美國客戶加工相關產品。彭某某作為業務員,在明知是槍支配件的情況下,仍負責與客戶聯繫及產品的出口報關等事宜,幫助產品出口銷售。陳、彭二人構成走私武器罪。
2023年12月18日,該案一審在寧波市中院開庭審理。旁聽席上,坐著多名與陳海波一案案情類似的涉案人員的家屬,近年來,他們產銷的五金外貿零件也被鑒定為槍支散件,被指控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
2024年6月,寧波市中院一審後變更罪名,以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分別判處陳海波和業務員彭某某有期徒刑15年和3年6個月。寧波市中院判定,追繳陳海波將涉案槍支散件售賣給以色列和美國客戶所得的169萬美元,及彭某某的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

▲二審球證文書(部分)
紅星新聞注意到,檢方指控的主要依據是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一份鑒定意見。該意見顯示,鑒定人採用公安部門物證鑒定中心製訂的《槍支散件的檢驗方法》,經與境外生產的多種步槍進行實物對比,送檢的4種五金件檢材分別是以火藥為動力槍支的緩衝器套筒、複進推進器、槍機框聯接鍵和發射轉換器(保險),均被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槍支的槍支散件。
陳海波及辯護人對前述意見鑒定書並不認可,陳海波二審上訴時堅持認為,涉案零部件並非專用於寧波市公安局鑒定意見所稱的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應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零部件。此外,案涉物品與我國境內槍支不適配,未對境內造成危害。
經申請,辦案機關同意第三方鑒定機構重新鑒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送檢的4種疑似槍支散件不是國內製式槍械的零件,與國外多種軍用槍支和仿真遊戲槍的零件類同,系通用零件,不能確定為軍用槍的專有零件。
陳海波代理律師介紹,按照2023年1月1日實施的《槍支散件檢驗技術規範》,鑒定是否屬於槍支散件需先排除非槍用途。1977年AR15步槍專利到期後,任何人均可仿製,AR15類槍支零部件的專用性特徵逐漸減弱,已通用化。該案代理律師走訪瞭解到,涉案的AR15槍支零部件已通用於非槍支用途,市面上各類仿AR15的仿真遊戲槍、模型槍不少,涉案零件可與仿真槍支等完成互換。
浙江省高院二審認為,兩份鑒定意見,結論有所同有所不同,相同的意見是送檢檢材並非國內製式槍械的散件;部分檢材可用於國外槍支製造;均未明確係軍用槍支專有零件。
寧波市公安局採用實物比對後,確認其中4類檢材與境外生產的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散件一致;西南政法大學的鑒定意見,送檢檢材與國外多種軍用槍支和仿真遊戲槍的零件類同,系通用零件,不能確定為軍用槍的專有零件。兩份鑒定意見均證實案涉部分產品可用於境外槍支裝配使用。
浙江省高院二審認為,結合《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非製式槍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製式槍支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散件(零部件)。按照西南政法大學鑒定意見,案涉部分產品與國外多種軍用槍支或仿真遊戲槍通用,依然可認定為槍支散件。故對被告人陳海波、彭曉姣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異議不予採信。
二審法院認定:
被告人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二審時,陳海波家屬曾作為第二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稱被告人陳海波無製造槍支或槍支散件的故意。被告人是否主觀明知,也是影響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據二審球證文書,經查,被告人陳海波在偵查階段供述,2009年,以色列客戶下訂單……之後,以色列客戶又陸續讓其做了好幾種配件。2015年,陳海波發現以色列客戶讓做的配件中其中一種其在電視上看到過,類似是卡賓槍上的瞄準器,其上網查了一下,確定這個就是槍支上的瞄準器配件,另外的配件也都是槍支上的。陳海波知道之後也猶豫過,是不是還要繼續給以色列客戶生產,他也通過網絡查詢了看如何辦理特種產品許可手續,後來也一直沒有辦理。他認為產品都是銷售到國外,也不在國內賣,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陳海波供述稱,2019年年底,美國客戶給其發的圖紙,其看了也是槍支上的配件,因為其中有3種配件都是以色列客戶讓其做過的。一種是複進器套件,一種是鋁管,還有一種名稱叫不知名字。
浙江省高院認為,陳彭二人在偵查階段、原審庭審供述,結合陳彭二人與客戶的聊天記錄及相關證人證言,足以證實二被告人知道所製造的零部件可用於製造槍支。「至於生產案涉零部件的動機、目的,不阻卻罪名成立。」

▲二審球證文書(部分)
關於量刑,浙江省高院認為,出於公共安全考慮,我國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嚴格管控制度。但涉槍涉爆犯罪存在多種動機目的,有的為牟利,有的因生產生活需要,有的為實施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就具體案件適用法律時,不應簡單以數量論,而應根據具體犯罪情節結合行為人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犯罪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違法所得、認罪悔罪等,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球證。
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陳海波、彭某某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屬情節嚴重,但量刑宜考慮以下幾點情節。首先,被告人陳海波並非專為非法生產槍支而成立的工廠,有正常產品加工業務經營活動。案涉產品系從互聯網國際商務平台承接訂單,按照外商提供的產品外觀、形狀命名並加工生產出口境外。
其次,本案沒有證據表明案涉產品在境內銷售、組裝,或在境外完成組裝後有成品回流境內。「從結果角度,相對而言,陳海波的犯罪行為對於境內公共安全未直接造成嚴重危害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
浙江省高院認為,陳海波及彭某某在境內實施違反我國刑法的犯罪行為,應受刑事處罰。但他們出口的槍支零部件,有無實際被用作槍支組裝,境外組裝、銷售或使用是否合法化,下遊環節事實無法查清,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後果無法準確評估。
此外,浙江省高院指出,陳海波受外商委託加工零部件牟取利潤,從在案證據分析,獲取的利潤與合法經營獲取的利潤並無天壤之別,也就是說陳海波及彭某某並沒有通過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獲取超額利潤。
根據本案犯罪具體情節,浙江省高院認為,相比傳統涉槍爆案件,二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對二被告人提出要求改判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採納。最終,法院判處二人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陳海波由一審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10年6個月,彭某某由3年6個月改判為3年。
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