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豹被撞死亡」事件仍在調查,專家:司機擔責與否在於有無過失
近日,一隻雄性雪豹被發現在青海格爾木市西大灘109國道上死亡,現場有車輪沾血行駛痕跡。4月5日,格爾木市林業和草原局發佈通報稱,公安部門對該雪豹死亡原因正在調查核實。
4月8日,新京報記者從格爾木市林業和草原局獲悉,因事發路段的監控不夠完善,目前事件還沒有最終調查結論,雪豹被撞現場的詳細情況仍在進一步調查中。4月9日,西藏自治區公安廳駐格爾木交警支隊相關工作人員也表示,109國道一共有9個監控點,但雪豹出事的地方並未設置監控點。同日,新京報記者致電格爾木市森林公安大隊等多部門,均未對「是否找到事發時的司機」「事發時是否接到報警或者線索」作出回應。
雪豹是高山生態系統的旗艦物種,機警敏捷,也十分珍貴。公開資料顯示,雪豹是國家I級保護野生動物,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易危物種,被《中國脊椎動物紅色名錄》列為瀕危物種。

交通事故致保護動物死亡,肇事者是否需要擔責?新京報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文明研究院副院長、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其表示司機在事故中是否存在過失是判定責任的關鍵。
動物保護組織從業者:雪豹對人類和汽車高度警惕
4月5日,格爾木市林業和草原局曾發佈情況通報:2025年4月5日接群眾反映「格爾木市西大灘109國道有一雪豹屍體」。接報後我局高度重視,迅速會同市森林公安、交通警察部門趕往事發地調查。經現場勘查,在距格爾木市區130餘公里處一雄性雪豹在路面死亡,現場有車輪沾血行駛痕跡。目前,公安部門對該雪豹死亡原因正在調查核實,若發現違法行為,將依法嚴厲打擊。

「這種事件應該屬於非常偶發的現象,因為雪豹對人、汽車的敏感性和警惕性非常強,一般都不會靠近公路。」青海某動物保護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林英(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雪豹和普通的野狗或者其他食草性動物不同,它們依靠嗅覺和聲音成為敏銳的捕食者,對人類和車輛十分警惕,並不會因為人類車上有食物就追過去。
林英談到,從客觀層面來講,在格爾木市一帶,一般都有公路緩衝區或者野外區,在這裏設置專供野生動物活動的生態廊道。在野生動物密集的區域,公路周邊也都會有交通牌提示司機減速慢行。
據相關媒體4月5日報導,格爾木市森林公安工作人員稱雪豹屍體已移交野生動物救助中心,進行死因確認,初步判斷系遭車輛撞擊。事發地點為拐彎路段,左邊是河右邊是山,該路段也發生過其他動物橫穿公路被撞的情況。
4月8日,新京報記者致電格爾木市林業和草原局,工作人員表示此事目前還沒有結果,事發地的監控設施不是很完善,大型野生動物也經常出沒,公安部門還在調查。

專家:若司機在有過失的情況下撞死野生動物,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作為國家I級保護野生動物的雪豹,被車輛撞擊後死亡,司機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文明研究院副院長、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表示,與保護野生動物關聯緊密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以故意而非過失為主觀要件。一般來說,司機很少故意傷害野生動物,因此不應承擔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刑事責任。
但若司機在有過失的情況下撞死野生動物,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通常體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他解釋,超速、酒後開車等撞死雪豹的,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由於粗心沒有看到限速提示、野生動物出沒提示等,因而沒有降速而撞死雪豹的,就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若有證據證明,司機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撞死了野生動物,或者雖然當時沒有撞死野生動物、但撞後沒有及時採取救護措施,致使野生動物傷亡,無能力賠償直接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構成重大損失),應承擔交通肇事罪。」楊朝霞對此進行舉例。
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和《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雪豹的基準價值標準為5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價值需乘以倍數10,因此,一隻雪豹的核算價值為50萬元。
楊朝霞表示,與此同時,只要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如酒後開車、超速、超寬、超載、強行超車、錯發信號,交叉道口不鳴笛、夜間開車不開照明燈、岔路口不減速,過失撞死雪豹的,就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很多情況下,撞死野生動物屬於防不勝防的意外事件,也算不上過失。」楊朝霞說。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駕駛人在不存在過失的情況下撞死或撞傷野生動物,暫無需要承擔責任的規定。
近年來,公路上野生動物被撞的事件頻發,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製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另外,關於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工作應進一步完善,推動交通立法生態化,促進野生動物保護和人類正常生產生活的平衡。
新京報記者 秦冰 實習生 武亮亮
編輯 楊海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