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提高信託公司最低註冊資本,明確九大禁止性行為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為推動信託行業回歸信託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金融監管總局日前修訂形成《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4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對外公示了這一監管文件。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將信託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從3億元提升至5億元,同時強化了信託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此外還明確列出信託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九大禁止性行為。
首先,關於註冊資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信託公司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即金融監管總局)根據審慎監管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在原銀監會2007年2月發佈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即現行《辦法》)中曾要求,信託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現行《辦法》製定於2007年,是規範信託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已實施18年,部分條款難以滿足信託公司風險防範、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資管新規、信託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銜接也有待加強。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信託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系統謀劃了信託業發展目標和具體任務,《辦法》作為重要配套制度需對照完善、促進落實。
其次,關於強化信託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特別提出,信託公司應當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一般準備,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信託業務風險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信託賠償一般準備應當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再次,關於禁止性行為,《辦法》明確信託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信託業務時禁止保本保收益、嚴禁不當銷售、嚴禁通道類業務和資金池業務、嚴禁違規擔保、嚴禁不正當交易或者謀取不當利益、嚴禁挪用信託財產等行為。

此外,按照《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託財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及信託文件約定,與信託目的和風險收益特徵相匹配,與信託文件規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投資於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或者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據悉,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做好《辦法》的修改完善和發佈實施工作。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