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姦案背後的性同意理念缺失
來源:南方日報
[#訂婚強姦案背後的性同意理念缺失#]#親密關係不等於性同意豁免權#
4月16日,「訂婚強姦案」在山西大同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被告席某某以強姦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至此,案發於2023年1月、引發輿論強烈反響的這一案件迎來了它的最終判決結果。
案件宣判後,網絡輿論場卻依舊喧囂不止,充斥著諸多令人咋舌與憤慨的言論,其中不乏對受害者的惡意誹謗污衊以及對司法公正的無端質疑。這一現象暴露出性同意理念在大眾認知中的嚴重缺失,也凸顯出相關普法工作面臨著的極為嚴峻的挑戰。
法院在此案中的表現無疑值得稱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面對網絡輿論的爭議,法院堅決捍衛了司法的獨立性,未讓輿論干擾公正球證的作出。另外,針對強姦罪的認定、是否存在騙婚等輿論最為關注的問題,該案審判長也給出了清晰且細緻的回應。事實已然確鑿,經審查該案件構成強姦,法院最終維持一審原判,這一判決彰顯了法律的威嚴與公正。
然而,男方家屬在案件審理期間的不當之舉,以及網絡上扭曲的輿論聲浪,都暴露出了某些腐朽陳舊的封建觀念在當今社會仍然猖獗。部分人固執地認為,男女雙方既已訂婚,又牽涉到彩禮、房產等,就意味著女方預設了性行為,全然忽視了是否違背其意志這一核心要素。此前話劇《初步舉證》上映引發的輿論討論,與此次案件形成了鮮明映照。部分網民對親密關係中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存疑,這恰恰反映出社會大眾在「性同意原則」認知上的盲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就是強姦。這與雙方是否訂婚、是否收受彩禮沒有關係。
正如一位網民所言:「親密關係不等於性同意豁免權,婚約/彩禮不構成性同意的等價交換。」試問,訂了婚、給了彩禮就能罔顧女方意願,強迫其發生性關係,那與嫖娼何異?女性不應被視作宣泄性慾的工具,這種將女性物化、將性行為商品化的封建落後思想,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是我們必須堅決予以摒棄的。
一些人罔顧法院判決書中詳實的證據與清晰的闡釋,僅憑主觀臆斷與網絡謠言,便對案件妄加評判,甚至對支持判決結果的人惡語相向,給理性發聲者扣上「女拳」的帽子。這種行為不僅是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更是對法律權威的公然蔑視,是刻意煽動、製造性別對立。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在一些影視作品、文學作品、自媒體短影片中,充斥著對兩性性行為的曖昧、錯誤描述,諸如「欲拒還迎」「女人說不就是要」等,都是對公眾建立正確的性同意常識的誤導。我們需要像「訂婚強姦案」這樣的典型案件,作為重要的普法教育素材,來打破公眾對於性暴力的認知壁壘,用法治思維推動社會大眾在婚約風俗、性別平等等方面的觀念進步。
「訂婚強姦案」的判決,是司法對女性性同意權的有力聲援。但透過這個案件我們要看到,強姦罪名的認定並非易事。像本案這樣一個有著「完美」的受侵害過程,判決都耗費了兩年多的時間,且激起了如此洶湧的輿情,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又有多少「不完美」的受害者,因為證據鏈不完整、認定難而求告無門呢?這也警示著我們,要消除公眾在性同意認知上的盲區,這條普法之路任重而道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