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天樂勝訴!獲賠70萬元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批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名人姓名、肖像構成侵權案中,丹陽一家眼鏡商行夫妻店因侵權被古天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兩家眼鏡商行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70萬元。
張某和吳某系夫妻關係,分別在丹陽市經營兩家眼鏡商行,兩商行店內擺放大量印有香港明星古天樂姓名和肖像照片的眼鏡包裝盒、展示牌、價格表等,並在多個社交平台發佈帶有古天樂姓名和肖像照片的宣傳廣告。
古天樂認為兩眼鏡商行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姓名權和肖像權,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眼鏡商行未經古天樂許可或授權,擅自在其經營的店舖批發銷售印有古天樂姓名、肖像的鏡片、鏡架等商品,並在店內展示、擺放上述商品及外包裝、宣傳資料等,侵害了古天樂的姓名權、肖像權。
即使如眼鏡商行所辯稱,案涉肖像系古天樂為其他產品廣告所拍攝,且古天樂轉讓了該肖像作品的版權,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的規定,相關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仍應受到肖像權人的製約,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或者公開其肖像的,仍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兩家眼鏡商行停止侵權,在《人民法院報》和涉案微信朋友圈刊登致歉聲明,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古天樂經濟損失70萬元。
審理法官介紹,姓名權、肖像權是公民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社會影響力較大,其姓名、肖像蘊含較高經濟價值,商家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名人姓名、肖像用於商品及廣告宣傳,是常見的侵權形式。
本案中,法院準確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明晰侵權認定標準,綜合考量名人代言利益受損情況、侵權情節、持續時間、影響範圍及獲利情況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確定賠償金額,並要求侵權者公開致歉以消除影響,不僅有力維護了名人的合法權益,也為同類案件球證提供參考,彰顯了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力度,警示商家規範經營,恪守法律底線,不得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
來源:現代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