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判賠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侵權者被判賠超5300萬元
4月25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庭審理恒某種業有限公司與河南金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上訴案,並作出公開宣判,依法改判金某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恒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354.7萬餘元。
本案曾於去年4月26日公開開庭,時隔一年得以公開宣判。據悉,該案是我國目前判賠金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

一審認定金某公司不構成侵權,最高法改判
記者瞭解到,該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種「NP01154」的品種權人為法國企業利馬格蘭歐洲(Limagrain Europe)。恒某公司為利馬格蘭歐洲的關聯企業,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害「NP01154」品種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恒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金某公司生產、銷售的「鄭品玉491」「金苑玉304」「金苑玉171」「鄭品玉597」「金苑玉181」「鄭原玉777」「鄭原玉887」等七個通過審定的玉米雜交品種均系未經許可使用「NP01154」品種作為親本生產而來,請求判令其停止侵害,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1.6億元並賠付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一審程序中,恒某公司提交四份檢測報告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YZ320」與「NP01154」差異位點數為1,為侵權品種;金某公司提交2994號測試報告並主張加測的5個位點中有4個位點存在差異,兩者為不同品種,故其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採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號測試報告,認定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YZ320」與授權品種「NP01154」為不同品種,判決駁回恒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指出,二審的爭議焦點是金某公司是否侵害「NP01154」品種權和侵權責任的確定,其中主要涉及被訴侵權的七個雜交玉米品種的親本(父本)與授權品種「NP01154」是否具備同一性,特別是運用分子標記法認定品種同一性時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及加測結果的證明力問題是本案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並無充分證據證明2994號測試報告所涉加測的5個位點屬於被普遍認可、可區分不同品種的特異位點,該報告有關擴大位點加測程序的啟動及加測位點的選取均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植物新品種分子標法檢測標準的要求,不具有證明力;金某公司關於其被訴侵權品種為「糯質型」玉米,授權品種「NP01154」為「普通玉米」,二者係不同品種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案證據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的七個雜交玉米品種的親本(父本)與授權品種具備同一性,金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NP01154」品種權;金某公司系故意侵權,且侵權產品涉及7個審定雜交品種、侵權時間長達五年、侵權生產面積高達8243.4畝,侵權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並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為1倍,進而確定賠償總額為補償性賠償數額的兩倍,即5334.7萬餘元。鑒於案情複雜、事實繁多,恒某公司支出的律師代理費、檢測費、差旅費等多項費用均有合理性,對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予以全額支持。
最終,法庭確定賠償數額合計53547163.1元。
最高法:依法平等保護外國權利人的植物新品種權
記者從最高法知產法庭獲悉,本案曾於去年4月26日公開開庭,時隔一年得以公開宣判。其間,二審合議庭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近20份新證據進行了細緻審查並嚴格質證,對有爭議的2994號測試報告要求檢測機構作出補充說明並赴該檢測機構當面調查核實。同時,依職權調取包括品種權審查檔案、行政執法記錄等在內的大量證據,還就玉米分子鑒定加測位點的專業事實召開專家論證,精準認定技術事實,組織當事人就被訴侵權種子種植面積進行核對,通過多維度查明了包括「YZ320」與「NP01154」品種同一性以及侵權賠償計算等關鍵事實。
最高法指出,本案是我國目前判賠金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通過準確判定行為性質並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傳遞了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鮮明司法導向。同時,判決通過細化停止侵權的具體要求和明確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確保判決得到及時全面的執行,讓當事人既能打得贏官司,又能有效實現勝訴利益,實現對權利人的有力保護。
此外,本案判決明確了運用分子標記法認定品種同一性時採取擴大位點加測的條件,對如何審查擴大位點加測的必要性、加測位點的科學性作出了探索,對於解決類似糾紛具有重要參考意義。本案判決依法平等保護外國權利人的植物新品種權,體現了對中外權利人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彰顯中國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白爽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