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藏品平台誘導交易致用戶損失,法院終審判平台承擔70%責任

某科技公司因運營數字藏品交易平台誘導用戶非理性交易,致11名用戶投資款無法收回,被訴至法院。5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認定平台方未履行風險提示及交易限制義務,存在重大過錯,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平台承擔70%賠償責任。

庭審現場。 圖源:北京三中院庭審現場。 圖源:北京三中院

「盲盒」「碎片合成」噱頭引流,平台停運致用戶損失

某科技公司通過其運營的APP應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向用戶出售存有數字藏品的盲盒,且在平台上為用戶之間交易數字藏品提供展示、瀏覽、結算等服務,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2022年5月至10月,鄭某等11人通過某科技公司運營的APP及微信小程序多次購買了存有數字藏品的盲盒,參與「碎片合成」等交易。後某科技公司運營平台停止運營,用戶持有的數字藏品無法交易變現,鄭某等11人遂起訴要求返還投資款及利息。

一審法院查明,該平台在交易中存在誘導消費、誇大收益等行為。因平台交易基本停滯,導致用戶持有的數字藏品無法實際繼續交易、數字藏品價值無法變現,某科技公司存在明顯過錯,判令某科技公司承擔70%的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後,某科技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責任,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訴。

平台負有更高注意義務,70%責任不變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與鄭某等11人之間形成了兼具買賣合約和網絡服務合約的復合型合約關係。從案涉數字藏品交易模式、某科技公司對交易的控制能力、營利模式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與風險防範來看,相較於一般商品交易,某科技公司作為數字藏品發行方、銷售方、交易服務平台提供方,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某科技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發售的數字藏品的經濟價值支撐,未進行理性消費風險提示,未對可能產生的投機、炒作進行限制,甚至存在明顯誘導用戶非理性交易的情形,某科技公司存在明顯過錯,應向鄭某等11人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北京三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升級,我國數字藏品行業亦持續升溫,在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購買者應理性看待數字藏品,樹立正確消費觀念,避免盲目投機操作。數字藏品交易平台方較一般商品交易者負有相對更高的注意義務,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杜絕虛假宣傳、炒作等行為,抵製和防範數字藏品金融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