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類糾紛審理中如何認定基金管理人責任?這個金融案例為你揭秘

資管新規自施行以來,其核心就在於打破剛兌、推動「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投資環境建設。但一旦資管產品出現問題、無法兌付,就極易引發資管類司法糾紛。當來到法庭之上,專業的法官們是如何判斷基金管理人是否盡到了謹慎勤勉義務?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需要關注哪些細節才能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5月15日,即「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到來之時,北京金融法院舉行新聞通報會,發佈了該院近兩年以來涉投資者保護的十大典型案例(下稱「投保典型案例」)。其中,就出現了可以回答上述問題的一個案例。

基金管理人未向投資標的公司、下遊合作公司調查核實

從案情來看,「某契約型基金」產品2017年3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一個月後,即2017年4月,某基金公司作為管理人、某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與某投資者一起簽訂《某基金合約》,約定了基金投資方向、基金存續期限、基金管理人採取的風控措施等內容。

某投資者按照合約約定向基金募集專用賬戶轉入100萬元。但由於投資標的公司違約,某基金公司未能如期對某投資者的基金份額進行兌付。

這位投資者據此認為,正是由於某基金公司在盡職調查中未盡到審慎義務,導致出現回款不足,無法兌付。因此,該投資者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某基金公司賠償本金損失及資金佔用利息損失。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基金公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僅對投放情況進行了調查,並未向投資標的公司、下遊合作公司調查核實其合作協議的履行情況,存在疏漏,屬於未盡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另外,根據另案生效判決查明,在此之前,投資標的公司存在其他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且經生傚法律文書已確認,由此導致某基金公司失去對投資標的公司的應收賬款行使優先受償權。

基於此,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認定,某基金公司在盡職調查中未盡到謹慎勤勉義務。在綜合考慮某基金公司的過錯程度、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因素後,法院判決某基金公司對這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損失賠償範圍包括投資本金及資金佔用損失。

判斷資管產品管理人是否盡職調查義務有「六步審查法」

據北京金融法院介紹,當前資管類糾紛核心爭議主要包括:管理人是否盡到了勤勉義務等在內的信義義務,進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責任範圍。其中,盡職調查是管理人勤勉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資管產品設立前及持續運營期間,管理人均應對投資對象、投資標的、擔保措施、風險事件等直接影響產品運行及收益的重要事項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而此種盡職調查義務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直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決策及風險收益。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管理人盡職調查義務的認定標準並不清晰,不利於投資人保護。

北京金融法院以本案所涉問題為基礎,梳理總結了資管產品管理人盡職調查義務的司法認定規則,形成資管產品管理人盡職調查義務的「六步審查法」(如下圖所示),為這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可資參考的標準和規則。

圖/北京金融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判斷資管產品管理人是否盡職調查義務的「六步審查法」(貝殼財經記者根據投保典型案例繪製圖表)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