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68歲摩的司機性侵女生被判三年六個月,被害人家屬發聲,律師解讀

來源:大皖新聞

大皖新聞訊 連日來,湖南祁東68歲摩的司機性侵14歲女生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5月21日,被害人家屬告訴大皖新聞記者,孩子早年喪父,事發後心理和成績都受到影響,被告人一審獲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一審獲刑三年六個月

家屬發聲:孩子早年喪父

5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的叔叔李先生介紹,李某某父親和祖父已去世,母親改嫁,此前跟隨奶奶生活,在鎮里一所學校讀初中。2024年6月,家屬們還是從學校處得知,孩子存在異常,後得知摩的司機李某國與其發生性關係,於是趕緊報警。

李先生稱,李某國68歲,是一名摩的司機,住在同鎮,兩家相隔一公里左右。事發後,李某國家屬曾找到他們溝通,但他們拒絕私了。前段時間,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出爐,被告人李某國犯強姦罪,獲刑三年六個月。

李先生說,一審宣判後,李某國提出上訴,他們作為被害人家屬也向法院表達了訴求。「因為發生這個事情,她在當地生活也會受影響。」李先生說道。

判決書中提及二人相識經過判決書中提及二人相識經過

判決書顯示:

被告兩次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國在祁東縣某鎮以開摩的為業, 被害人李某某(2010年2月10日出生,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為祁東縣某鎮一中學生,李某某有時會搭乘摩的往返學校。2024年5月初,李某某乘坐摩的時與李某國相識。二人認識後,李某某經常乘坐李某國的摩的出行,此過程中,李某國瞭解到李某某的家庭情況(父親、祖父去世,母親改嫁,與患有精神疾病的祖母居住)後,不再收取李某某乘車費用。為方便聯繫,李某國贈送李某某一部二手手機及一個電話手錶,平時還會給李某某零花錢,李某某還多次受邀前往李某國家中玩耍、吃飯。2024年5月18日,李某國強行與李某某發生性關係。當年6月15日,李某國再次要求李某某到家中玩,威脅不去就將二人發生性關係一事公之於眾,李某某被迫前往後,李某國又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大皖新聞記者還注意到,判決書中提及,被害人在偵查機關前四次陳述中,均有陳述其受到被告人李某國猥褻,2024年7月12日的詢問筆錄中陳述與李某國發生過性關係,之前問話中不敢說是因為怕家裡人打罵。被告人李某國在庭審過程中辯解自己未與被害人發生過性關係,但稱開玩笑摸了被害人,該供述與被害人陳述其受到猥褻相一致,故法院採信被害人陳述,對被告人李某國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國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國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國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律師解讀:

若無新事實、證據或法律適用錯誤,

二審維持原判可能性較大

5月21日,大皖新聞記者就此聯繫了祁東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並未正面回應。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認為,該案件中,被告判處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內原則上是適當的,但考慮到被告的惡劣行為,也存在酌情從重處理的空間。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某在年滿14週歲後遭李某國兩次強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幼女,符合該量刑區間。

周兆成介紹,李某國雖有兩次強姦行為,但未出現《刑法》中規定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嚴重情節,如強姦情節惡劣、強姦多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二人以上輪姦、姦淫不滿十週歲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等情況 。結合在案事實和證據,判處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內。不過李某國作為成年人,有預謀地接近未成年被害人並實施兩次強姦,按照《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原則上可酌情從重處理,只是在判決中未體現這一點,可能引發家屬和部分網民認為量刑過輕的看法。

周兆成表示,上訴後,二審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包括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程序合法性等。如果上訴中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法律適用錯誤,維持原判的可能性較大;若發現一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可能會改判,對李某國加重刑罰也是有可能的,比如考慮其多次強姦未成年人的情節,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適當加重處罰。

大皖新聞記者 韓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