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殺妻滅子案」重審二審開庭,當事人:堅持無罪辯護
封面新聞記者 周翼 貴州貴陽報導
6月10日,備受關注的貴州「殺妻滅子案」重審二審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該案發生於2001年,被告人李玉前被指控殺害妻子謝某明及兩人的兒子,一審二審均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後,李玉前及其家屬一直堅持申訴。

2016年5月,貴州高院決定對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申訴一案立案再審。2025年6月10日19時許,重審二審休庭後,李玉前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庭審聽取他的意見後,進入法庭調查及庭審發問,「將繼續向法庭如實呈現我無罪的事實和證據,也會繼續要求法庭傳喚第二被告人(孟某紅)到庭,查明真相。」
男子被指控「殺妻滅子」
法院判其故意殺人罪
此前報導,2001年3月,李玉前的妻子謝某明及其3歲兒子遇害。案發時,李玉前是六盤水水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煉鐵廠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他和廠內女工孟某紅被指殺害母子二人。
據貴州六盤水中院的判決書,李玉前與謝某明1997年結婚,並在婚前婚後均與孟某紅保持著兩性關係。2001年3月20日淩晨,李玉前回家後掐死妻子謝某明,又用枕頭捂死被驚醒的兒子。20日21時許,李玉前找來孟某紅,二人將屍體分裝後,孟某紅用背簍將屍體轉移到煉鐵廠高爐。
2001年9月10日,六盤水中院一審判決李玉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孟某紅構成包庇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2001年11月20日,貴州省高院二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六盤水市中院重審。
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中院再次認定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但改判死緩。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服刑期間不斷申訴
該案被發回重審
據瀟湘晨報報導,該案一審庭審中,李玉前當庭翻供,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並稱自己與妻子感情很好,不存在殺人動機,其系被孟某紅栽贓陷害。
在獄中服刑期間,李玉前不斷申訴,其哥哥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因為不願意簽認罪書,早年李玉前一直得不到減刑。幫李玉前多次奔走申訴的家屬還包括其嶽父嶽母。
直到2016年5月,貴州高院決定對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申訴一案立案再審。
2020年9月,貴州高院裁定撤銷原一、二審球證,發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貴州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原一審程序違反了證人出庭作證、鑒定結論出示及重新鑒定的相關程序規定,原判認定李玉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和矛盾,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2022年11月,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同年12月,李玉前刑滿釋放。
2023年9月6日,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重審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玉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包庇罪判處孟瑞紅有期徒刑八年。重審一審宣判後,李玉前當庭提出上訴。

重審二審開庭
當事人堅稱自己無罪
6月10日的庭審持續了8個小時,至19時許休庭後,李玉前的辯護律師周兆成告訴封面新聞記者,貴州省高院充分保障了上訴人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權,主要對重審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部分,聽取了上訴人李玉前的意見,隨後進入法庭調查,進行庭審發問。

周兆成表示,當天控辯雙方主要的分歧在於李玉前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殺妻滅子」的犯罪動機,以及李玉前與謝某明、孟某紅之間的關係。辯方認為,案發前李玉前與妻子關係已經和好,本案指控李玉前殺妻滅子的殺人動機不存在,案發前孟某紅與李玉前關係交惡,二人當時的關係已經勢同水火,李玉前沒有犯罪動機。
此前備受關注的本案另一位當事人孟某紅並未參加庭審。對此,李玉前認為,要證明他是否有犯罪動機,他與孟某紅當時的關係至關重要,庭審中公訴人也對該問題進行了詢問,「想要查明我與孟某紅的真實關係,應該雙方都到場對峙,這個問題才能說得清楚。」
李玉前還表示,他將繼續「向法庭如實呈現我無罪的事實和證據,也會繼續要求法庭傳喚第二被告人(孟某紅)到庭,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