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強迫不滿14週歲女孩賣淫案,4名涉嫖者中3人獲刑1人待受審

新京報訊(記者李英強)6月6日,江西九江潯陽區人民法院對「團夥強迫不滿14週歲女孩賣淫案」中一名涉案嫖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嚴某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據瞭解,同案4名涉嫖人員中,包括嚴某明在內的3人已獲刑,另一人將於6月19日出庭受審。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3月至7月,魏某(已判刑)和倪某欣(另案處理)糾集邱某豪、陳某璐、餘某濱(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多次使用非法拘禁、毆打、侮辱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陳某慧(案發時不足14週歲)在酒店賣淫。魏某團夥主要通過社交軟件在網上尋找嫖客,每次收取4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嫖資。

被告人嚴某明在法庭上受審。 受訪人供圖被告人嚴某明在法庭上受審。 受訪人供圖

2022年5月至6月,經魏某安排,陳某慧為被告人嚴某明提供上門服務。嚴某明在家中先後四次與陳某慧發生性關係,每次均用微信支付嫖資400元。

被告人嚴某明供述,當時陳某慧說自己17歲。她也沒上學、又化妝、又吸煙,他覺得她如果不化妝可能看起來像個學生,化妝打扮後看起來差不多16歲左右。

嚴某明的代理律師辯護意見中說,被害人刻意隱瞞了自己的年齡,被告人嚴某明已盡到謹慎義務,主觀上無法明知被害人年齡未滿十四週歲,其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明只側面詢問了一次被害人的年齡,未查看其身份證件,便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對於可能是幼女的被害人沒有盡到謹慎核實其年齡的義務,甘冒風險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此種行為應認定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故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嚴某明應當知道被害人可能系未滿14週歲幼女,仍甘冒風險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照《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嚴某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害人家屬出示的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經審查查明,2022年5月13日,被告人熊某寶同樣是通過聯繫強迫賣淫組織團夥的魏某支付400元嫖資,將被害人陳某慧帶到九江浪井臻選酒店發生了性關係。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熊某寶應當知道嫖娼對象可能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仍然甘冒風險對其實施姦淫,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系自首、認罪認罰,具有從輕或減輕,從寬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另外,受害女孩的父親還出示了一份被告人熊某寶的起訴書,法院通知定於6月19日開庭審理。

此前新京報報導,2025年3月潯陽區人民法院已對被告人呂某飛、陳某判決犯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十個月。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因應當知道被害人陳某慧可能系未滿14週歲的幼女,仍甘冒風險與其發生性關係,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編輯 甘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