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鐵偷拍案二審維持原判

#成都地鐵偷拍案被上訴人先後三次道歉#【#成都地鐵偷拍案二審維持原判#】​​2025年9月11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上訴人何某某與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及原審被告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還原事件經過

9月8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審理中,上訴人何某某提交了兩份新證據,一是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在封面新聞刊登《事件情況說明》鏈接下的評論截圖,擬證明該說明並無過多關注;二是網民對《事件情況說明》的評論截圖,擬證明該說明不符合公開道歉的形式。

被上訴人羅某某、曾某某提交了兩份新證據,一是二人在封面新聞刊登《事件情況說明》的截圖,二是多家媒體就道歉內容進行轉載報導的截圖,擬證明羅某某、曾某某已通過公開媒體對何某某道歉。

綜合當事人陳述、在案證據和庭審過程,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即:2023年6月11日22時28分許,何某某乘坐地鐵過程中,同車乘客羅某某、曾某某發現何某某鞋面有發亮點,使用手機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發亮是否是攝像頭髮生爭執,周圍有乘客注意。巡邏至此處的地鐵保安員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後隨即放開,並詢問糾紛緣由。

其間,何某某自行脫下鞋子讓羅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鐵保安員向車控室報告,徵得三人同意後,引導自行下車解決糾紛,期間沒有發生肢體接觸。站台期間,何某某自行脫下鞋襪讓值班站長檢查,值班站長告知其無權檢查,並應何某某要求報警。等待期間,沒有行人駐足、圍觀或打聽。民警到達後詢問情況,帶領三人乘坐地鐵前往警務室,期間民警觀察後確認,地鐵行進時,何某某鞋面金屬片因反射燈光,形成發亮點。在警務室,民警對何某某的鞋子進行檢查,確認沒有攝像設備後,向羅某某、曾某某澄清。羅某某、曾某某隨即向何某某道歉,並表示願意承擔何某某打車費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記錄後,對羅某某、曾某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被上訴人先後三次道歉

糾紛發生後,羅某某、曾某某先後3次向何某某道歉。

第一次系糾紛發生當日,經民警查明何某某鞋內沒有攝像頭後,羅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帥哥,對不起,我們誤會你了,真的對不起」,曾某某點頭道歉「對不起,我們誤會了」,何某某認為二人聲音較小、態度不誠懇,不接受道歉。民警調解過程中,曾某某表示「確實冤枉了好人」,二人表示願意承擔何某某打車費用,何某某予以拒絕。

第二次系本案二審調解過程中,羅某某、曾某某於2024年5月30日在封面新聞公開發佈《事件情況說明》,表示「對2023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鐵一號線誤會何先生偷拍一事深表歉意」「我們此前並不認識何先生,也沒有任何針對何先生的惡意或其他不良動機,再次向何先生表示歉意」。部分媒體進行了轉載。

第三次系本案二審庭審中,羅某某、曾某某主動表示「我們對於2023年6月11日晚上11點左右,在成都地鐵一號線,與何先生所發生的誤會一事表示歉意」,並起立、鞠躬,表示「對不起,何先生,是我們誤會了你」。何某某表示不接受對方的當庭道歉。

根據查明的事實,羅某某、曾某某在車廂內對何某某鞋面發亮提出質疑,但沒有證據顯示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對何某某進行貶損;周圍乘客有注意到糾紛發生,但沒有證據顯示有乘客對何某某進行指責或貶損。在站台期間,羅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長及公安民警陳述糾紛情況,未向行人講述糾紛發生的原因或經過,路經行人沒有駐足、圍觀或打聽,也沒有證據表明羅某某、曾某某、同車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將糾紛照片或影片發送給他人或擴散至網絡。

法院認為,糾紛發生後,羅某某、曾某某向何某某當面道歉、公開道歉、當庭道歉,與二人行為給何某某造成的影響基本相當。@法治日報